热搜!高铁被“熊家长”掌掴女孩拒绝和解!警方认定“互殴”,专家:或许合法,但绝对不合理!
近日,警方针对一起案件的“互殴”认定引发网络关注。
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其乘坐C6276次列车,途中因制止“熊孩子”撞椅背遭到对方家长掌掴,并进行反击,最终,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
图片来源:网传视频截图
该女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道“……发生争吵,进而互相用手殴打对方”,并对其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熊孩子”家长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月7日,该女子再次发文称,目前她正提起行政复议,坚持不和解。
而该事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警方的“互殴”认定和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女子遭家长掌掴后还击
5月2日,一女子发布视频称,当天其独自乘坐高铁,在其后排坐了5个人,其中两个大人三个小孩。
网传视频截图
列车行进过程中,孩子一直在玩游戏,其间多次撞击其所坐椅背。该女子称,由于无法忍耐孩子多次撞击其椅背的行为而回头制止。而其制止孩子的行为引起孩子家长不满,双方因此起了争执。争执中,孩子家长扇了该女子一巴掌,该女子也进行了还击。
5月3日,孩子家长报警,上述涉事女子被传唤。该女子认为孩子父母有错在先,还先动口骂人并且动手打人,应是主要责任方,因此拒绝和解。
最终,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对上述被打后还手的女子处以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孩子家长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7日凌晨,当事女子再次在网上发视频表示,已经在申请行政复议。
该处罚结果公布后,立刻引起热议,舆论近乎“一边倒”地支持该女子不要和解,要复议。
梳理中我们发现,此事还有一些疑问需要厘清,以让公平正义能被大家看得见、听得懂。
一、什么是互殴?
实际上,该案之所以引起广泛讨论,关键还是在于警方给予该案性质的认定——互殴。
通常认为,“互殴”即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斗殴意图、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的互相侵害的行为。有学者将互殴区分为真正的互殴和非真正的互殴,前者指双方事先约定的相互攻击行为,后者则非基于双方事先约定,也是司法实践中对其与正当防卫作出区分的难点所在。
另外,联系聚众斗殴罪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互殴”的概念。根据《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斗殴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互殴”故意是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严重互殴可能升级为聚众斗殴,构成犯罪。
二、如何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通常认为,构成正当防卫需满足起因条件、时间条件、主观条件、对象条件、限度条件等五个条件。我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事实上,“互殴泛化”问题存在良久,尽管理论与实务界作出了诸多改变的努力,将案件认定为互殴而否定正当防卫仍是司法实践的惯常做法。
对此,今年3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意见》明确提出“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并指出,“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此次出台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意见强调,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于司法机关涉正当防卫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各类证据材料,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等。
“加强对涉及防卫情节警情的审核把关,依法认定防卫情节的性质。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已经立案的,及时撤销案件。”公安部法制局二级巡视员曾斌说,对案件定性处理、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公安机关将与检法机关及时沟通协调,主动听取检法机关意见建议。
具体到此次事件,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金泽刚认为:一方面,从互殴的认定角度而言,欠缺认定依据。
其一,案发起因乃“熊孩子”在高铁上的吵闹、踢椅背等不良行为,对于这种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其监护人应当担负预防和制止不良行为、进行合理管教的监护责任。
其二,家长方对冲突升级具有过错,从对孩子在公共场合的不良行为监管不力,到被指责后率先辱骂他人,再到直接动手打人,每一次的矛盾升级点都在于家长方。
其三,家长方作为有过错一方“先动手”,且以多欺少,采用当众掌掴的过激手段。
其四,女子言语冷静,且待工作人员来了后便坐下,体现了其在努力避免冲突。
另一方面,从正当防卫的认定角度而言,答案则应是肯定的。
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长动手后且其后继续举起水瓶意图攻击时反击,反击行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进一步侵害的主客观性,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女子的行为具有被动性和防卫性,不同于互殴行为的主动性与不法侵害性。
事实上,像这种非恶性的,危害小的事件,警方一般会建议双方进行和解,和解后不一定会进行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一经下达,相关信息会在公安机关的系统内登记,而且这个违法记录是伴随终身的。
该案件中,孩子在公共场所吵闹、撞击前排乘客椅背的行为其实是孩子家长监管、教育不到位,可以被认为是有错在先。在受扰乘客(也就是该事件涉事女子)提出不满而制止时,孩子父母不但没有正确引导、教育,反而出口辱骂、动手打人,如此行为也着实让人难以认同。这也是舆论对该案件认定、处罚结果不满的重要原因。
金泽刚认为,案件已经引起广泛讨论,有关机关更应严格依法界分、对相关行为作出准确认定以及公正处罚,“各打五十大板”与过于注重和解的办案思维或许合法,但绝对不合理,不利于鼓励人们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相悖。
金泽刚称,宽容反击者,是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适度反击不属于互殴,不应给予反击者处罚。该事件的处置结果或成为惩治“高铁闹”“机闹”事件的风向标,赋予更多人站出来制止不良行为、不法侵害的勇气,以及维护自己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决心。
总之,“女子遭掌掴还手”被认定为互殴,如何让公众信服,也许还要厘清一些疑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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