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妇在派出所内掌掴辅警,情节轻微不起诉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某某检刑不诉〔2023〕58号
被不起诉人王蕊,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80********,*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区,住某某省某某市**区***路***小区****室,因涉嫌袭警罪,经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决定,于2022年8月12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8月23日被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蕊涉嫌袭警罪,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7月24日凌晨5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王蕊在某某市某某区**路与**路十字东南角“**”便利店内饮酒、耍酒疯,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杜桥派出所值班民警吕星、贺春光、辅警张磊等人接“110指令”处警,到现场后依法将王蕊带回派出所醒酒,王蕊到达派出所值班室后,继续大吵大闹耍酒疯,趁辅警张磊不备,掌掴其左脸部,用手机砸张磊胸部,致使辅警张磊耳损伤。
(图文无关)
本院认为,王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民警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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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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