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职人员让邻桌女子陪酒,遭拒后打人?官方回应:属实,将严肃处理
据上游新闻,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25岁小伙张敏反映,今年2月22日凌晨,他与女朋友及其闺蜜在萍乡市安源区吃夜宵,一邻桌男子上前骚扰他女朋友的闺蜜并让其陪喝酒,遭拒了还动手把他打成轻微伤。
张敏说,据他了解,骚扰女性的男子系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湘东分局公职人员。尽管警方对两名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十天,但他至今未获得对方的赔礼道歉和相关民事赔偿。
根据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2023年2月22日0时许,张敏与其女友、女友闺蜜高某在安源区某店吃夜宵,违法行为人张某因见高某长得漂亮就上前骚扰高某并要求其陪他喝酒,高某不满张某的骚扰,骂了张某一句“傻X”,张敏上前劝说张某不要跟高某计较。随后,张某伙同朋友杨某伟对张敏的头部和脸部进行殴打。经萍乡市安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敏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2023年2月24日,萍乡市公安局安源分局决定对张某、杨某伟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记者注意到,参与打人的杨某伟,曾在2010年1月因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5月8日,上游新闻记者曾致电张某欲求证相关情况,对方回复称: “没有这个事情,打错了,你打错了。”
5月9日,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湘东分局就“职工张某打人事件”发布通报,通报称张某殴打他人情况属实。下一步,分局将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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