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说“穷养儿子富养女”,这会因为儿子有钱就会乱花,容易走错路学坏。而女儿如果一直穷养,将来会形成拜金主义观点,也有可能被一点小钱轻易地欺骗。话虽如此,但很多人都不相信,特别是在一些重男轻女的家庭里,对待儿子有求必应,对待女儿则吝啬苛刻。这样这样一来的结果就是,儿子成了一事无成的啃老族,女儿被一点小恩小惠和蝇头小利骗取了身体。别不相信,在贵州就发生了一起真实案件。两个未成年的小女孩,竟然因为100块钱,和33岁的男子毛某先后发生关系。事发之后,两人还丝毫没有觉得事情的严重性,拿着钱开心地离开宾馆。虽然小女孩不懂法律,但作为成年人,毛某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020年5月31日,独自一人在即的毛某因为无聊,在手机上通过聊天软件寻找好友聊天。一次意外让他找到了正在读初二的李某芬,两人加了好友后是不是会闲聊两句。但在一天晚上,李某芬向毛某提出借钱,毛某没有立即答应,反而提出了自己的要求。他声称只要李某芬同意和自己发生关系,自己就给李某芬200元钱,不需要她偿还。李某芬当即同意,于是双方约定好当天下午见面,毛某驾车前往贵州市兴义市某学校门口,接到了李某芬。而和李某芬一起的还有她的同班同学苟某秀,两人一起上了车。
上车之后的毛某立刻开车带着两人去当地某宾馆开房,在宾馆内令人瞠目结舌的一幕发生了。李某芬以分100元为诱饵,引诱苟某秀和毛某也发生关系,最后两人以猜拳的方式决定先后顺序,和毛某发生了关系。在此之后,毛某还和李某芬约定,以后还需要借钱时可以联系他,他同样愿意以200元为代价,继续这种交易。但让毛某没想到的是,事发的第二日他就被公安机关逮捕。原来李某芬回家后,父母发现她走路的姿势有点不对劲,于是追问原因。虽然李某芬有意隐瞒,但作为过来人的父母一眼就看出了问题。母亲检查了她的身体后,发现她明显有被糟蹋的痕迹,于是要求李某芬说出真相。最后李某芬只能交代了事情的全部过程,得知这一事情后,李某芬的父母先是愤怒,再然后是自责,如果他们能够教育好自己的女儿,让女儿在需要花钱是联系自己,就不会发生这种悲剧。但事已至此,他们无力挽回,只能够选择报案,让警方追究毛某的责任。与此同时找来派出所的还有苟某秀的家长,他们也看出来女儿的不对劲,并且要求将毛某绳之以法。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刻对毛某实施了抓捕,而毛某对自己的行为也供认不讳。但是毛某却认为,自己和两个小女孩是你情我愿,并不构成违法犯罪。但不懂法的他却不知道,在我国法律中,和14周岁以下的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双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而李某秀出生于2006年8月,事发时刚好13周岁,还差3个月才年满14。因此兴义市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毛某提起公诉,当地人民法院也接受审理了这起案件。最后法院认为,毛某在明知李某芬为幼女,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还与其发生关系,且以金钱引诱未成年的苟某秀(2004年生)与其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判处其三年零七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是为强奸罪。但强奸罪却不仅仅表现在强迫和侵犯成年女性,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无论是否属于自愿,都构成强奸,如果违背其意愿,则从重处罚。除此之外,有以下情形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侵犯妇女情况恶劣的,侵犯妇女多人或在公众场所实施侵犯的,侵犯不满十周岁幼女或造成严重后果,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等。在这起案件中,毛某显然是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但却是一知半解。他知道在李某芬和苟某秀自愿的情况下,自己与其发生关系,很可能不构成强奸罪。事实上,如果李某芬和苟某秀都不是未成年人,那么毛某确实不构成强奸罪。最多也就是一桩性交易,只构成违法不构成犯罪。但毛某不知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任何一个未成年人都做出保护,正是因为考虑到了有李某芬和苟某秀这样没有分辨能力的未成年人,才会对她们提供完善的保护机制。而毛某最后作茧自缚,满以为自己给了钱,争取到了两人的统一,就不犯罪。却不曾意识到,自己对未成年人下手,就已经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深渊。最后他被判处三年七个月有期徒刑也是罪有应得。当然除了毛某之外,另外两个当事人及其父母也要深刻地反省。作为一个初中生,在需要钱时要通过正确的方式获得,不能出卖自己的身体。而作为孩子的家长,对于孩子的教育要坚固身体和心灵,让孩子知道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不该做。假设这两个孩子的家长都是“富养女”类型的,那么这起案件或许就不会发生。当然笔者并不是推崇“穷养儿子富养女”这种说法,只是希望所有家长对待孩子时,不要过于吝啬小气,相信每一位父母遇到案例中这种事都会气到不行,只因为仅仅100元,自己女儿的清白就被毁,搁谁都会气急败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