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全文 | 国家网信办《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条 为指导、规范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提高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规水平,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定期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或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以及对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处理超过100万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每二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第五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自行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组织内部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
第八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按照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应当保证专业机构能够正常行使下列权限:
(一)要求提供或者协助查阅相关文件或资料;
(二)进入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场所;
(三)观察场所内发生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四)调查相关业务活动及所依赖的信息系统;
(五)检查、测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设备设施;
(六)调取、查阅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相关数据或信息;
(七)访谈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人员;
(八)就相关问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第十四条 专业机构在从事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活动时,应当诚信正直,公正客观地作出合规审计职业判断。
专业机构不得转包委托第三方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
专业机构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职责中获得的信息,只能用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计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专业机构应当对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专业机构应当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三)个人信息处理者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的人、财、物保障与企业业务规模、运营计划、个人信息合规风险管理的匹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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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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