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冤入狱29年获787万多元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
▲ (视觉中国 / 图)
纠正冤假错案,不能止于翻案、赔偿,让案件查办审判过程中有责任的人员承担责任,才能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陈斌
据红星新闻报道,导致谭修义蒙冤的是一起发生在1993年夏天的灭门惨案:1993年7月16日晚,河南周口商水县谭庄镇前谭村村民谭红(化名)及其父母一家三口被杀害,时年39岁的同村人谭修义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1999年底,周口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谭修义死缓。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1993年7月16日晚22时左右,谭修义回家到厕所解手时,见到当晚在其家住宿的谭红,顿起歹意,将其强奸。因怕事情败露,谭修义产生杀害谭红父母之念。7月17日凌晨1时,谭修义携带作案工具,潜入谭红家将其父母杀死。后谭修义害怕谭红得知父母遇害后怀疑自己,又在谭红起床返家后将其杀死,并将尸体吊于房梁之上。
谭修义上诉后,2000年5月,河南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2年1月,周口市中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除故意杀人罪外,谭修义还被判犯强奸罪,刑罚则维持死缓。谭修义再次上诉,但这次河南高院于2003年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这起灭门惨案在10年之后,似乎已经成为“铁案”。
不过谭修义并没有放弃,他不断申诉,也经历过被驳回:2017年12月,河南省高院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为由驳回申诉。
直到2018年,河南省检察院立案复查后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判决有误,于2020年6月18日向最高检提请抗诉。最高检于2022年3月16日向最高法提出抗诉。四个月后,最高法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河南高院再审。这一次,河南高院改判谭修义无罪。而这时,谭修义已经在两个月前就“刑满释放”了,被关押超过29年。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就充满疑点。案发于1993年,但一审判决在6年多之后才作出,二审又被认定“事实不清”。由此可推见案件的侦查过程并不顺利,据以定案的证据并不够充分。对此,最高检的刑事抗诉书也有阐述:此案除了谭修义部分有罪供述和现勘笔录、尸检报告部分内容一致外,无客观证据证实谭修义作案;对于强奸罪名,谭修义强奸时间不能认定,强奸行为亦无法证明;关于故意杀人罪的部分,部分作案工具不清、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此外,最高检还发现,谭修义几次有罪供述不一致,有罪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最高检认为,该案还存在有罪供述和讯问笔录违反法律规定、真实性存疑的问题。
也就是说,案件证据基本上只有谭修义的口供,而没有客观证据,甚至口供真实性亦存疑,可能存在违法逼供。二审时,河南高院曾认定此案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可见二审也认为证据存在问题。但是重审只用了一年多就再次作出了判决,不仅维持了故意杀人罪,还新增了强奸罪(这也是一个疑点:既然1999年一审时就认定谭修义强奸了谭红,为何没有对其强奸罪行定罪?),而重审二审也维持了重审的一审判决。原本6年时间没有获取足够的证据,为何这次只用一年多就补充了足以认定犯罪的新证据?
且不说杀人案要求证据充分才能认定,强奸案也只靠口供,令人难以理解。先不说是不是强迫,至少要证明被害人和嫌疑人之间存在性行为。尽管被害人已经死亡,但法院认定的强奸和杀人行为仅间隔几个小时,当时警方也掌握了DNA对比技术,通过法医鉴定,完全可以查清被害人生前是否与嫌疑人发生过性行为。
同为河南省高院,为什么在最初的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而重审的二审,以及后来的申诉,都认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理重审二审和申诉的法官,是否受到了其他方面的压力?
案件发生在1993年,多次审判都是在2000年前后。那时虽然互联网还没有非常发达,但是一个杀死一家三口的灭门大案,其影响力还是非常大的,公检法也必然承受着相当的压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河南是本世纪初最早提出“命案必破”的几个省份之一,2004年被公安部认可成为全国性的口号。
在2023年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法在报告中表示,过去5年依法纠正五周案、张玉环案等重大刑事冤错案件26件53人;最高检报告则称对10件原判十年以上的重大冤错案件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均改判无罪。
对于这些冤假错案,除了为当事人昭雪冤情并赔偿之外,当时的办案人员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2013年,中央政法委曾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2021年,最高检检察长张军曾表示,2021年年初,最高检启动对2018年以来纠正冤错案件的全面排查,已对错误关押10年以上的22件冤错案件挂牌督办,全部提出严肃追责意见。
正如最高检所提出的“纠错不能止于国家赔偿,追责必须落到责任主体”,纠正冤假错案,不能止于翻案、赔偿,让案件查办审判过程中有责任的人员承担责任,才能彰显司法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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