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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长东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长东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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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长东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飞行检查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49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长东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发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一、长东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一)机构人员方面。企业未确定影响产品质量的岗位,未规定生产、技术、质量相关部门管理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要求,以及管理者代表、质检、生产等岗位所必须具备的相应知识、工作技能、工作经验等内容。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要求。


(二)设备方面。现场未见医用防护服生产所需的压条机等设备,且企业提供的设备台账与实际设备存在出入。不符合《规范》企业应当配备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并确保有效运行的要求。


(三)生产管理方面。生产记录不能满足产品质量追溯要求,具体问题有:记录中生产时间不合理;物料领用记录信息不准确;物料使用量记录不合理,灭菌记录中灭菌装载量与相应作业指导书规定不一致,灭菌记录准确性、可靠性不满足要求;现场查看气相色谱仪计算机系统环氧乙烷残留检测记录,无批号为22050201折叠头戴式医用防护口罩环残检测记录,但企业提供了该批次的纸质版环氧乙烷残留检测记录;批号为22050201的产品批生产记录数量与中间品检验记录数量不一致。不符合《规范》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可追溯的要求。


企业提供的HBX系列环氧乙烷灭菌柜(20m3)灭菌确认方案规定灭菌剂使用99%环氧乙烷气体,提供的采购的环氧乙烷混合灭菌剂产品检验合格证中气体浓度为(EO80%、CO220%),灭菌作业指导书中未规定灭菌气体浓度。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应当经过确认,必要时进行再确认,并保持记录的要求。


(四)不合格品控制方面。企业仓储区没有明确的不合格品区域,没有隔离等防护措施,未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对原材料库现场堆放的不合格品进行处置,与退货区无有效隔离,多品种多规格混放,无数量记录,无法提供不合格品处理单。不符合《规范》企业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要求。


二、河南省中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一)机构人员方面。企业负责人未能充分履职,企业相关文件、程序及计划的批准人员混乱。不符合《规范》企业负责人应当履行相应职责的要求。


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生产负责人、技术部负责人、车间主任等管理人员对现行法规不熟悉且岗位职责不清晰,不能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实际问题作出判断和处理。管理者代表对医疗器械相关法规不够熟悉,其在质量手册任命文件中的职责和《职责、权限与沟通》中的职责有明显差异,不能有效履行管理者代表职责。任职文件显示的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与其他文件中的不一致,在组织、指导生产方面履职不力。不符合《规范》中管理者代表、技术、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有关职责和能力的要求。


企业对员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入职培训、岗位操作规程等培训不够,相关人员识别产品生产合规风险和质量安全风险能力不足。抽查发现质检部人员档案不全、培训记录不完整。生产车间负责人不了解医疗器械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未曾接受过相关培训,部分检验人员对检验相关工作不熟悉。不符合《规范》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训,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要求。


(二)设备方面。企业提供了工艺用水的日常监测记录,但相关检验人员并不了解具体检验项目,不能保证该记录的真实性。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工艺用水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设计开发方面。医用防护口罩工艺流程图中未识别机制成型为特殊工序(关键控制点);净化车间内医用防护口罩生产设备超音(声)波发生器电流表显示数字与医用防护口罩作业指导书中工艺要求不一致;未能提供机制成型验证报告;医用防护口罩工艺流程图只描述口罩内包封口温度,未明确封口速度要求;未能提供医用防护口罩用滚轮式封口机设备、工艺验证报告;医用防护口罩作业指导书中未明确生产时在生产设备上原料卷具体放置位置;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口罩等内包装袋图纸无图纸号,绘制、审核、批准等人员签字,无绘制时间,内包装未明确在供方的三边封边宽度、未明确透析纸具体要求;未提供抽查的医用外科口罩、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等图纸;无纺布进货检验规程中断裂强力检测未明确试验时拉伸速度要求;未能提供原材料质量标准。不符合《规范》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要求等的要求。


(四)采购方面。该公司货位卡显示熔喷布数量和仓库实际剩余熔喷布数量不一致,且不能说明差异部分熔喷布的流向。不符合《规范》采购记录应当可追溯的要求。


(五)生产管理方面。未能提供留样间存放的医用外科口罩(批号2230804918、批号2230707518)批生产记录;医用防护口罩(批号2220783318,立体形)批生产记录未记录全自动防护口罩机、滚动封口机设备编号;医用防护口罩(批号2220765957、批号22207833318、批号2220778057)领料记录与原材料进货检验记录不一致;医用防护口罩(批号2220778057)生产记录中包装封口工序未明确使用滚轮式封口机的设备编号信息,封口温度记录与工艺要求不一致。不符合《规范》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可追溯的要求。


抽检灭菌验证报告发现:企业选用一次性使用手术衣作为典型性产品做灭菌验证,未能提供典型性验证依据;报告中未描述验证用产品装载3视图;未提供完整安装验证、操作验证记录;未明确环氧乙烷残留量释放曲线验证具体环境参数值及极限要求;两份报告(A柜 50m3、B柜 26m3)中短周期、半周期、全周期验证记录中显示各相同验证时间节点中温度、湿度数据完全一致,企业不能说明两份报告完全一致的原因;两份报告中验证有效参数描述加药量与所有灭菌产品通用灭菌参数加药量不一致;两份验证报告中描述确认使用的环氧乙烷浓度与环氧乙烷供方购销合同显示不一致。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灭菌过程应当经过确认,必要时再确认,并保持记录的要求。


(六)质量控制方面。企业不具备医用防护口罩相关检验设备和检验能力,但医用防护口罩检验报告显示检验了助燃性能、表面抗湿性、静电衰减性能、抗静电性;气相色谱仪配套用计算机中未查见环氧乙烷标准曲线图。不符合《规范》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的要求。


查看医用防护服原材料强抗复合布的检验报告发现,报告中未记录进货数量的单位、原材料原始产品批号和生产日期;生化试验室中一台生化培养箱中查见有多根装有培养基及产品的试管,但无任何状态标识,无法实现追溯。不符合《规范》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批检验记录并可追溯的要求。


(七)不合格品控制方面。在打包间发现的属地监管部门封存的产品未查见有不合格标识及隔离措施;不符合《规范》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要求。


(八)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方面。企业不良事件监测系统中未填报企业产品注册信息,未对系统中的16例不良事件进行评价,未按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程序要求由营销部专人上报,而是由技术部人员上报,上报人员未参加过相关法规的培训,不了解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相关要求。不符合《规范》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保持相关记录的要求。


三、河南辉瑞生物医电技术有限公司


在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方面,企业的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账号中有6条严重伤害不良事件报告,企业提供了严重伤害不良事件的纸质评价材料,但未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中45个工作日内报告严重伤害不良事件评价结果的要求在系统中报告评价结果。企业《不良事件报告程序》《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中未规定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获知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分析、评价、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发布风险信息等处置要求。不符合《规范》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保持相关记录的要求。


四、南京屹特博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一)采购方面。企业仅能提供与部分骨源供应商签订的《废弃骨组织收取协议》,且协议未按照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对组织获取的合法性和供体选择标准做出相关规定,企业未能提供对供体病史调查的相关资料和知情同意书。不符合《规范》应当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的要求。


企业仅留存供体住院血清检验报告单和骨组织自愿捐献书,部分检验报告单检验者和审核者均为打印,无签名;骨组织志愿捐献书仅有捐献者的签名和时间,缺少其他可追溯骨源供体的有效信息。不符合《规范》采购记录应当可追溯的要求。


(二)质量控制方面。企业未根据产品技术要求制定统一检验规则,对不能检验项目无控制方式的说明,对供体骨源来料仅进行外观检测,产品技术要求中的部分性能指标在生产过程及成品放行中未进行检测。不符合《规范》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证书的要求。


上述4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企业已对上述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缺陷予以确认。


相关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依法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对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并责令企业评估产品安全风险,对有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按照《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召回相关产品。


企业完成全部项目整改并经属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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