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举报公司偷漏税竟然被判刑了?!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HR举报公司偷税
反被判刑十年
最近税政君在《中国税务报》上看到这样一篇有意思的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个判决显示,雷某某自2013年3月起担任武汉市A公司的人事总监,负责人力资源工作,掌握公司所有员工的工资发放及纳税申报信息。2018年6月,A公司因经营出现困难,将雷某某的工资由每月10000元降到5000元,雷某某对此表示不满并自行离职。此后,雷某某以掌握A公司偷税漏税的证据和职工社保缴纳信息为由,向公司负责人郑某要钱,声称不给钱就举报。郑某未答应,雷某某就向武汉市税务部门举报了两次,A公司两次接到税务部门的稽查通知。雷某某警告,如果还不给钱就把郑某公司所有的台账和社保台账交给税务部门。无奈,A公司在2018年12月~2019年2月20日期间,先后7次向雷某某汇款共计60万元。之后,郑某将对其敲诈勒索的雷某某告上法院。2019年3月20日,雷某某被抓。2018年12月21日,武汉市税务部门对A公司的被举报涉税事宜及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经审理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A公司限期将依法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377112.53元进行补扣并解缴,同日对A公司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罚款188556.28元。1、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证人证言、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雷某某退赔犯罪所得60万元,并发还被害单位武汉市A公司。雷某某以其与公司存在劳动纠纷,没有敲诈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提起上诉。2、二审法院认为,雷某某客观上实施了以举报公司偷税漏税相威胁的方法,迫使A公司向其转款60万元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看到这里,税政君只想说:举报偷税漏税本身是值得提倡的事,但是打着威胁勒索的名义举报,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大家要正视举报行为,不要因为心怀仇恨、以打击报复的名义举报偷税漏税行为。ps:税政君整理了整理好了《税法十八税种大全》,这些税种掌握了,《税法》如履平地!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自行领取👇
如何举报偷税漏税?
举报成功有什么奖励?
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其他形式,匿名举报或者实名举报皆可。另外,涉税举报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越详细越好,包括账册凭证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等,原件复印件均可。《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六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对本案检举人计发奖金:第三条 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个人、企业要注意以下高危行为
避免引发偷税风险!
对于个人而言,要严防以下高危行为,避免引发偷税风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者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在股权转让时,转让者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将构成偷税受到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采用“阴阳合同”掩饰真实交易金额,可以将部分收入隐藏,从而逃避缴纳税款。但实际上,税务部门对于真实交易信息并非不能掌握,如果能够获取银行账户流水信息,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戳穿虚假的合同金额。通过编造虚假交易偷逃个税,也是个税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例如,为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有的企业和服务类公司(如劳务公司、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虚构交易,以表面购买某种服务为掩护,将要付给高管、员工的工资薪金转移至服务类公司,再由服务类公司套现给企业高管和员工,一旦被税局查处,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处理和罚款处罚。这种行为在最近查处的带货主播偷税案中表现的尤为明显。由于劳务报酬最高级税率要高于经营所得最高税率,将个人劳务报酬转为个体工商户收入可以降低其收入的适用税率,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然而该种行为如果被认定为转变收入性质避税,则面临构成偷税的风险。对于高收入人士,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则能够通过享受核定征税等优惠实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但是,如果只是为了逃避缴纳个税而并无实际经营,则面临被查处要求补缴个税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随着核定征收政策收紧,该种方式在未来的存在空间将缩小,面临的偷税风险越来越严重。近年来,虚开发票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成为某些高收入者冲减收入、抵免税收的手段之一。虚开发票冲减收入以减少纳税不仅属于偷税行为,虚开发票行为本身还可能构成虚开违法甚至犯罪,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有许多企业为了避免缴纳企业所得税,将本应由公司账户收取的款项,转由个人账户收款,不记入企业账簿,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隐瞒相关收入,该类行为属于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无论是否开票,只要发生的销售行为、确认销售收入,均应当申报纳税。对于未开票销售收入,如果公司未申报纳税,一旦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则将认定其少列或不列收入,同样属于偷税行为。签订阴阳合同偷税也经常发生在企业的身上。对于应税交易,通过签订两份合同,通过虚假的“阳合同”隐藏交易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逃避缴纳税款,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
多列成本、费用等支出以减少纳税也是众多企业可能发生的偷税行为。实务中,通过多报工资和劳务费虚增成本费用,利用咨询费、会议费等形态业务虚增支出等行为尤为常见,以上行为都属于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近年来,企业间的关联交易逐渐增多,通过关联交易逃避纳税的手段也更为多样,同时,面临的涉税风险也愈发明显。在关联企业间,企业实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无偿出租房屋等行为,都容易引发税务机关的关注,可能被认定偷逃税款追究责任。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对有关企业进行扶持或鼓励,以更好地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但实务中有的企业却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偷税,如有的企业通过伪造申报材料获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从而实现少缴税款的目的,则可能被定性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本文由中国管理会计网 整理发布,部分素材参考自:CFO视界观、税政第一线、税务学苑、国家税务总局,柠檬云课堂,人力葵花,企帮财务。如需转载,请务必注明以上信息,侵权必究。最后,针对全国各地所有CMA/准CMA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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