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人次求助,800亿元捐赠:慈善法修正可否终结个人求助争议
▲ 2022年一位女孩坠楼事件中,其家属在水滴筹上求助。目前这类个人求助捐款已超800亿元。(华商报 视觉中国 / 图)
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9月至2021年底,超过500万人次大病患者通过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布求助信息,超过20亿人次通过大病求助平台捐赠资金,筹款规模超过800亿元。
2019年朝阳区法院的一个判例中,判决书提到:“目前仅有部门规章规定个人求助行为不属于慈善募捐、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对于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中网络平台与赠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无明确规定。”
何国科认为,个人求助内容主要有三个调整:首先更强调“个人因疾病”的原因;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确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最后是平台应当承担“信息审查义务”修改为“信息查验义务”。
责任编辑|何海宁
2023年10月25日开始,经过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后的慈善法修正草案正式公开征求意见。修正草案中新增规范个人求助行为和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内容,被认为是填补立法空白而备受关注。在全国人大网上,这被称为此次修正草案四大看点之一。
在近期成都2岁女童遭罗威纳犬撕咬事件中,就曾出现个人求助的舆论质疑。女童被咬后,家属在轻松筹平台发起筹款200万元,5小时18分钟内,超过8.7万人次捐款,捐款目标达成。但女童一家迅速陷入救助金额与资金用途的争议。10月25日,轻松筹发布退款说明,对未使用的所有善款全额原路退回。
据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表示,此次修法初衷是完善突发事件时的慈善、募捐、资助、服务等制度,针对慈善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实践经验,比如互联网时代出现的“指尖公益”“人人公益”等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这些现象进行合理规制,完善相关制度。
个人求助问题层出不穷
慈善法于2016年3月经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施行已有7年,但此前并未将个人求助纳入其中进行规制。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贾西津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慈善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促进公益慈善,对公益慈善行为、慈善组织进行规制。慈善组织基于公益目的能够公开募捐,并享受免税优待,相当于使用了公共资源,那么它的受益方一定是非特定的众数,而不是某个特定的个体。
个人求助并不符合公益目的,因此慈善法立法之初并未对个人求助加以规范。但近些年来,在爱心筹、轻松筹和水滴筹等网络筹款平台的助推下,个人求助比慈善活动更活跃、突出,个人求助领域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2016年,广东深圳6岁女孩罗一笑不幸罹患白血病,其父亲罗尔为此在网上撰文筹集治疗费用270万元左右。随后罗尔被曝家中有三套房、三家公司,并在采访时称“深圳的房子是留给儿子的”,因而备受质疑。在舆论漩涡中,罗一笑因病去世,罗尔也将所有捐款全部退回给捐赠人。
2018年,河南太康县3岁女孩王凤雅患视网膜母细胞瘤,其母在多个网络平台发起求助。2018年4月,其母被曝涉嫌骗捐,15万元善款被其挪用为儿子治疗兔唇。尽管经警方调查,骗捐说法不实,但王凤雅于当年5月病逝,她的家人也遭到网暴谩骂。
在一次次的争议声中,对网络筹款平台加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2018年,爱心筹、轻松筹和水滴筹三大网络筹款平台在民政部的指导下,发布自律公约,2020年再次升级,提出平台应遵守七项“底线规则”,加强平台自律管理、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2019年11月6日,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纠纷案宣判。该案中,莫先生为患重病的儿子在水滴筹上发起个人求助筹款,但因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被筹款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善款。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定,莫先生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全额返还筹款15万多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在该案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朝阳区法院望京法庭庭长王敏指出,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领域存在相关法律定义不清、规定过于原则的问题。
该案的判决书也提到:“目前仅有部门规章规定个人求助行为不属于慈善募捐、慈善公开募捐信息,对于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中网络平台与赠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无明确规定。”此外,审理过程中还出现许多边界模糊的地方,比如莫先生是否全面提供了信息,筹款平台是否应该提供单独项目逐项填写家庭财产情况,是否核查不足,等等。
为此,朝阳区法院向民政部、水滴筹平台分别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民政部协调推进个人大病求助行为的立法,建立健全部门规章,促进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有序开展。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何国科向南方周末记者分析,个人求助作为一项个人权利,本身不受法律限制或禁止。比如上街乞讨,只要不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即可;生病后在同学群、亲戚群里寻求帮助,属于小范围的个人求助,求助的信息真实与否,也只涉及捐赠人和受赠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问题。
但在网上的个人求助筹款,则由于互联网的因素,传播范围及影响力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时求助信息的真实与否就具备了一定的公共性。在网络筹款平台做出捐赠的网友既是捐赠人,也是该平台的用户,那么平台从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角度,也需要对求助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为我们广大的捐助人把好关”。
更重要的是,互联网的个人求助体量很大。国内首份《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平台研究报告(2022)》显示,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9月至2021年底,累计超过500万人次大病患者通过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布求助信息,超过20亿人次通过包括水滴筹在内的大病求助平台捐赠资金,筹款规模超过800亿元。
“个人求助是目前社会上比较活跃、大量存在的现象,慈善法对此做出原则性的回应是必要的。”贾西津说,但目前慈善法修正案中增加个人求助的内容,并不意味着将个人求助视作慈善活动。
“信息查验”而非“信息审查”
作为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何国科曾参与慈善法修订草案的会议讨论。据他介绍,由于个人求助与慈善公益活动有本质区别,个人求助部分并未加入慈善捐赠、慈善募捐等章节,而是将其放到附则部分,并以授权立法的方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此次慈善法修正草案明确:个人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信息查验义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何国科认为,最新发布的修正草案相较于第一次发布的修订草案,个人求助内容主要有三个调整:首先对个人求助的定义更强调“个人因疾病”的原因;此外,修订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修正案中明确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这意味着将来民政部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时,很可能对平台方重新进行资质认定,以做更严格的管理。
最后一个调整是平台应当承担“信息审查义务”修改为“信息查验义务”。“‘审查’比‘查验’要重。”何国科说,平台没有被授予像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这样的权责,不能对求助者名下财产进行审查,“比如求助者说他只有一套房产,平台方只能看这套房子的房产证明基本属实,但不能去房管局查他一共有多少房产”。在综合多家平台的意见后,做了这一调整。
贾西津认为,慈善法修正草案中,增加的原则性内容“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是很必要的,因为个人求助的根本仍是民事上的“赠与”关系,首要的责任主体是捐助者和受助者双方,“谁发布的虚假信息谁负责”;平台作为促成合作的第三方,需要做必要的形式审查,比如要求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医疗证明等。
在上述水滴筹的案例里,朝阳区法院认为水滴筹平台负有严格的形式审查义务、严格的监督义务。在该案中,法院认定水滴筹存在审查瑕疵,但不影响莫先生承担退回善款的责任。
据水滴筹向南方周末记者提供的信息,水滴筹目前加强了保障筹款案例真实性的措施,采用技术加人工的方式,通过初审、复审、第三方审核等多种方式对用户信息进行持续审核,平台审核信息无误且符合资格后,方可正常发起线上筹款。
在水滴筹提供的材料中,该平台日均拦截12个不符合要求的筹款申请案例,上半年拦截并驳回了不符合发起条件的筹款申请共计2096例,其中有544个违规用户被平台永久拉黑,禁止再次发起筹款。
不过,在贾西津看来,个案救助和个人求助对于大病家庭的困境而言,都像“事后药”,可以存在但不需要做大做强。她认为更重要的应是建立多元应对机制,比如普惠性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体系、商业保险、公益的事业倡导和受益人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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