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知名女歌手侵权刀郎公众号新闻2024-01-16 16:01经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知名歌手降央卓玛和湖北某文化公司侵害刀郎著作权一案,于近日迎来终审判决。降央卓玛和湖北某文化公司被判侵权,需共同赔偿75000元。原告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在互联网上发现,湖北某文化公司几年前在湖北省某地举办了“群星演唱会”,降央卓玛在该演唱会现场演唱了《西海情歌》,遂将降央卓玛和主办方告上法庭。图片来源:@降央卓玛此前,刀郎曾授权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对《西海情歌》《手心里的温柔》和《雨中飘荡的回忆》等音乐作品,独家享有或管理授权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同时,刀郎在《授权确认暨申明书》中郑重申明,以上三首音乐作品其本人从未授权降央卓玛演唱。法院认为,刀郎系音乐作品《西海情歌》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经他授权,原告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授权期限内独家享有或管理授权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依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被告方事先未取得案涉音乐作品《西海情歌》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唱会的组织者和演唱者均未审查拟演唱的歌曲事先是否取得涉案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此情况之下即组织演唱会,组织者和表演者均有过错,两者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歌手刀郎。图/视频截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降央卓玛和湖北某文化公司均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原告北京某音乐文化发展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75000元。本案系宜昌首例因在演唱会上表演他人作品而引发的侵害知识产权案。法官提醒,由演出组织者举办演唱会,若需要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则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唱会的举办方对表演者演唱的歌曲是否享有著作权或是否已获得授权并支付报酬负有审查的义务。演唱者若不是表演自己的音乐作品,而是使用他人作品演出,也要先问举办方是否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否则,要及时同著作权人联系,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后才可演出。编辑|程鹏 杜波校对|卢详勇封面图片来源:@降央卓玛转载自湖北日报(记者:袁超一、通讯员吴如玉、石志宏)感谢关注每日经济新闻,每天都有精彩资讯#掘金大赛# 【A股三大股指收涨,多位选手发起冲锋!比赛报名倒计时,零风险赢大奖!】周二,A股三大股指小幅反弹,旅游股人气龙头长白山出现炸板。在每日经济新闻APP举办的掘金大赛第26期正式赛中,本周进入下半场,很多选手火速报名发起冲刺。截至收盘,第一名“黑手(潜力股)”收益率31.55%,第二名“没可能了”收益率30.84%,第三名“好运连连”收益率27.65%。比赛报名截至周三24时,比赛时间为1月8日至1月19日。比赛结束正收益选手获现金奖励,前十名选手现金奖励丰厚。立即下载安装每日经济新闻APP报名参赛,零风险赢现金大奖,还能学习高手投资技巧!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