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凌晨去男家喝酒爬床睡觉,结果……
公诉机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978年出生,初中文化。辩护人徐晓颖,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以长宁检刑诉[2022]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一案,法院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娥、检察官助理涂碧霞出庭支持公诉。
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略)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愿,趁被害人酒后无力反抗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具有,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宁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查明
当性行为结束后,被害人黄某1认为被告人李某不该趁她喝酒后与她发生性关系,与被告人李某发生争吵,并跑到楼下进入自己的车内报警,报警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上午8时31分。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黄某1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2mg/100ml。
2022年3月15日,被害人黄某1报警后,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害人黄某1报警而待在现场,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XX机关供述其与被害人黄某1发生性关系系被害人自愿,但表示认罪认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提交了“自述认罪书”,供述“鉴于本人对强奸的定义模糊不清,认为黄某1没有反抗就等于自愿,故本人之前的口供中一直不承认本人强奸了黄某1,但事后,我经过检察机关的讲解分析,本人确实没有得到黄某1的明确答应下,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本人现在明白这是不对的,违反了法律规定,本人认罪认罚。……”,庭审中,被告人李某供述其“在没有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且在被害人明确表示‘不要’,以及她喝了酒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物证:床单剪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关于被告人李某羁押情况说明,现场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章某、王某、池某、刘某1、刘某2、彭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1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长沙市XX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电子数据提取笔录(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辨认笔录,提取笔录(附提取血样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背妇女意愿,在被害人醉酒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审 判 长 夏 霞
人民陪审员 洪玉兰
人民陪审员 许进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明钰
结语:凌晨女子拿着就到男子家中喝酒,喝多了赶走男子同住人自己爬到男子床上睡觉,在未反抗的情况下,被男子发生关系。这是强奸吗?
严格按照法条话虽然没错,但社会常识人之常情呢?我觉得男子应该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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