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撤案】4岁女童遭11岁男孩杀害,男孩父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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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该11岁男孩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该男孩负有监护职责。其父母2人疏忽大意,监护不力,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未能及时关注到“男孩想杀人”这一重大心理状况,或虽然有所关注但过于自信,以为不会发生,因而没有及时对该男孩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预防和管教,导致该4岁女童死亡,据《刑法》第233条,其父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公安局办理的“4岁女童遭11岁男孩杀害案”,因该男孩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该局已于2023年12月20日撤案。但该11岁男孩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有监护职责上的严重过失,并因此导致该4岁女童死亡,已触犯《刑法》第233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公安县公安局应当继续对该男孩的父母进行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养狗疏于管理致人死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养人疏于管教致人死亡,当然也可以同样定罪。
这个道理应不难理解。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职责
依据《民法典》第27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条,父母是该12岁男孩的监护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九)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二、该4岁女童的死亡,与该11岁男孩的父母的监护不力,之间有因果关系。
该男孩心理严重扭曲,案发后至今仍在专门学校进行强制矫治教育。据刑侦公安告知家属:该男孩10岁时因其妹妹与受害女童(倒推时年3岁)发生冲突,就产生杀掉这个女童的想法。
而后在长达1年多的时间里,男孩父母疏忽大意,监护不力,未能及时关注到“男孩想杀人”这一重大心理状况,或虽然有所关注但过于自信,以为不会发生,因而没有及时对该男孩进行正确的教育、引导、预防和管教,导致其在2023年8月30日,瞅准4岁女童父母外出的时机,诱骗女童到僻静处,掐晕,扔粪缸,填埋,掩盖,实施杀人。
三、其父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11岁男孩的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对该男孩的关注、教育、引导、预防和管教的失职,导致该4岁女童死亡,据《刑法》第233条,其父母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目前,撰稿人已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向犯罪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要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该11岁男孩的父母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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