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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谷工程师杀妻:是否殴打致死 对量刑有何影响

五问谷工程师杀妻:是否殴打致死 对量刑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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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谷歌中国籍男员工杀妻案持续引发热议。当地时间1月26日,涉案谷歌中国籍男工程师Liren Chen第四次缺席传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惩教署公开信息显示,自1月21日Liren Chen短暂转入“北主看守所”(Main Jail North)后,他再也没有离开过看守所医院。

  已受聘现身的辩方律师、从未在传讯现场露面的受害者家属、四次缺席庭审至今仍情况不明的被告人、两度“挤爆”传讯直播会议室的华人(专题)关注者......在这场案情扑朔迷离的悲剧之中,传言、误解、质疑构成重重迷雾,从关注爆发伊始便惹来疑点纷纷:Liren Chen是否已承认曾徒手殴打妻子致死?该案是否存在虐杀情节?他将面临何种指控与量刑?四次缺席庭审又是因何?

  南都、N视频记者多方采访当地法院、检方、律师等,厘清部分案情细节。有加州(专题)及联邦法院刑事出庭律师向南都记者分析称,目前检方指控Liren Chen的谋杀罪名随时可能被改动,“虐杀”情节目前难以证实,而Liren Chen多次缺席庭审,实际对抗辩双方都有不利影响。

  

  Liren Chen(左)与受害者(右)。

  一问:男方是否徒手殴打妻子致死?

  南都此前报道,1月19日,有消息称,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县,一名谷歌中国籍男性工程师疑似枪杀妻子后自杀,引发热议。

  北京时间1月20日凌晨,加州圣克拉拉县高等法院司法大厅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涉案中国男性Liren Chen并未身亡,目前确认被起诉谋杀重罪,指控依据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187(a)条。

  1月23日,另有消息称,Liren Chen已“承认在他们位于圣克拉拉的家中用拳头殴打妻子致死”,并将信源表述为“一份法庭文件”。

  在该时间点前,Liren Chen已于18日、19日两次缺席传讯,法庭记录中并未留下任何实质性内容。南都记者检索发现,截至目前,对案件事发经过进行详细描述的文件共有两份:一为当地时间1月19日由圣克拉拉县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就该案发布的新闻通告,二为该案起诉书中的警方事实陈述。

  在19日发布的地检办公室新闻通告中,有关“殴打”情节的描述为“Liren Chen的右手严重肿胀,呈现紫色,衣服、腿、手臂和手上有血迹,手臂有抓痕”。

  此后,圣克拉拉县地方检察官办公室向南都记者提供了对Liren Chen的起诉书,警方事实陈述内容显示,当圣克拉拉消防局人员响应并赶到案发现场后,曾询问Liren Chen是如何弄伤自己的手的。他回答称,“我打了我的妻子”。消防局人员随后询问上述情况何时发生,他回答称,“昨天”。

  据警方描述,案发现场有大量血迹,但未找到用于造成受害者头顶钝器伤害的明显凶器,而Liren Chen身上“似乎没有任何会造成流血的撕裂伤”。因此,进行案情事实陈述的警方人员作出判断,“根据我的训练和经验,我认为Liren Chen当时穿着凉鞋,站在或蹲在受害者旁边,用手反复击打了她的头部”。

  二问:“家暴”会否影响法官量刑?

  在19日发布的地检办公室新闻通告中,地方检察官杰夫·罗森使用了“家暴”一词定性该案,随后该表述被广泛引用,引发众多关注者讨论。在社交平台上,自称涉案双方人员亲友就“是否存在长期家暴行为”说法不一。

  “就该案本身,16日发生的杀人行为当然属于广义的家暴,意味着法院、检方甚至美国民众都会更加重视本案。”关于男方存在家暴历史的传言,美国刑事实务专家、加州及联邦法院刑事出庭律师李远向南都记者解释道,如果被告确实存在家暴史,无论对被告的罪名定型,或法官的量刑,以及可能的控辩交易,“都会对男方产生不利影响,但家暴史是否真实存在,目前已公开信息中并没有确实的证据”。

  此外,在起诉书中,多家媒体着重关注到一项“加重情节”指控:检方援引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1170条第b项,认为该罪行涉及“严重暴力、严重身体伤害威胁或其他展示出高度残忍、恶毒或冷酷无情的行为”。

  这是否意味着检方已认为Liren Chen构成“虐杀(torture)”情节,并可能导致对Liren Chen的量刑增加?

  就此,李远援引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190.2条告诉南都记者,谋杀罪中的“虐杀”属于法条规定中的“特殊情节”。在第190.2条下共有22项情节,其中第14项、18项与“虐杀”相关。“如果检察官认为被告人符合22项中的某一项情节,那起诉书里会援引第190.2条作为附带指控之一。但起诉书的3项附带指控却都不涉及190.2条,这说明至少基于目前的证据,检方无法做出‘虐杀’判断。”

  李远另解释道,反之解读,3项附加指控也意味着,至少在目前,并未有任何证据证明案件中存在如枪支、刀具、锤子等致命武器。

  三问:男方或将面临何种指控?

  起诉书显示,目前,依据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第187(a)条,检方控诉Liren Chen的主罪名为谋杀罪。部分媒体据此报道称,若罪名成立,Liren Chen将面临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

  这是否指该案已被证实完全符合以上量刑所对应的“一级谋杀”罪名?

  “讨论该案可能的量刑,需要先明确,在美国,刑事案件起诉的过程中,检方有权变更罪名,可以加重也可以减轻。检方往往先对被告人‘从重’起诉,以获得更大的谈判空间。随着诉讼进程的发展,案件的证据和专家结论、控辩双方的谈判、双方采取的策略等,都会导致最终认定罪名受到影响。”李远表示。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在加州致人死亡,通常可能被认定为谋杀罪(Murder)和杀人/致人死亡罪(Manslaughter),有四种不同的适用罪名,包括一级谋杀罪、二级谋杀罪、故意致人死亡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

  加州刑法典第189条规定,一级谋杀罪法定刑期为25年至终身监禁,二级谋杀罪法定刑期为15年至终身监禁,二者区别可通俗理解为“是否存在预谋(Premeditation)”。而谋杀罪和致人死亡罪的区分则在于是否存在故意(Malice Aforethought)。

  举例来说,假设发生一起他杀案件,控方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与被害人存在矛盾,且嫌疑人有事先购买武器、准备逃亡路线或设局埋伏被害人等预谋行为,则很有可能构成一级谋杀;若事件为无准备的突发事件,但嫌疑人当场表达了夺取被害人性命的意图,或者使用了正常人认知中可能造成死亡的手段,例如枪支射击,则很可能构成二级谋杀。

  同样徒手殴打致死,如果嫌疑人是职业格斗运动员,理应知道自己出拳伤害,更可能构成二级谋杀,如果嫌疑人是柔弱女性,则故意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较大;同样往被害人头部扔物品导致被害人死亡,如果嫌疑人扔的是金属花瓶可能构成故意致人死亡,扔的是玻璃花瓶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扔的是塑料花瓶可能就是意外事故。

  李远表示,“界定不同罪名,被告人的主观态度是定性关键。因为并不存在读心术,所以基于证据对被告人的主观态度进行判断将是本案最重要的争议焦点之一。目前来看,对于具体案情细节,包括检方在内的双方涉案人员可能都并非清楚知晓,就已有信息来看,判处以上四种罪名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

  四问:男方何以因健康状况四次缺席传讯?

  Liren Chen与受害者的领英介绍页面显示,两人均为清华大学本科毕业生,后赴美加利福尼亚大学圣迭戈分校深造,近期在谷歌任职。

  


  Liren Chen领英介绍页面。

  案件发生后,有消息称夫妻二人遭遇不幸,疑为因裁员问题引发争吵,但自称Liren Chen同事的知情人士告诉南都记者,涉案二人并未被谷歌裁员。

  1月21日,硅谷当地华人组织内知情人士向南都记者证实,Liren Chen与受害者确为清华大学毕业生,清华大学校友会已联系上受害者父母,正在帮助其父母赶赴美国处理后续事宜,谷歌华人组织也将协力校友会,派遣志愿者帮忙。“按照以往的案例,这个阶段会辅助完成护照签证等办理,安置住宿及日常生活,协助法院出庭、财产处置,以及后续的纪念仪式等事宜”,知情人士称。

  然而,直到当地时间24日,Liren Chen第三次缺席传讯时,负责此案的加州圣克拉拉县检察官迈克尔·加德伯格仍表示,女方家属还未抵达硅谷。在当地时间26日的第四次传讯现场,女方家属也并未露面。

  目前,圣克拉拉县惩教署公开信息显示,Liren Chen依旧身处医院,第五次传讯预计将于当地时间2月5日13时35分开始。

  双方涉案人员均表示,对有关Liren Chen健康状况的了解有限。检方称,21日Liren Chen曾出院转入看守所,但后来又回到医院,其中原因不详。法官也对Liren Chen多次缺席表示质疑,指出被告人入院72小时后,如仍需留院,需要医师签字批准,才能再获得14天的缓提期限。而Liren Chen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施罗德(Wesley Schroeder)也声称,其与Liren Chen的家属仍未见到Liren Chen本人,对他的健康状况也并不清楚。

  但“身体状况不适宜出庭”,应由何方人员作出判断?

  “我个人处理的案件中也出现过类似情况,法庭中各方都认为当事人会到场,结果在等待几小时后接到看守所电话称,‘他的身体状况不适合出庭’,因此,缺席传讯的情况并非罕见,但缺席四次也的确不常见。”李远告诉南都记者,就单次法庭程序作出“是否适合出庭”判断的,是看守所的医学专家,“这并非任何一方能够左右或利用的内容”。

  五问:多次缺席传讯将有什么后果?

  Liren Chen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施罗德在第三次传讯现场首度现身。据称,他有40余年从业经历,其个人网站页显示,他曾参与过多起谋杀案、涉家庭暴力案的审判。

  Liren Chen多次缺席,是否对其律师抗辩有利?

  李远对此并不赞同,“实际上,这对控辩双方都是存在不利影响的。最简单明了的一点是,被告辩护律师只能在监狱会见当事人,如当事人在医院,律师很可能没有同他谈话的机会,这当然会对后续辩护造成影响。对于检察官来说,情况可能也是相似的。”李远表示,所谓通过“装疯卖傻”长时间拖延开庭很难,因为有相应的评估手段和法庭程序。

  多方律师发言证实,若当事人持续未现身传讯,却没有给出合理解释,法官有权力下令要求被告人强制到庭。对此,李远向南都记者解释,“一般情况下,当法官下达此强制命令后,大概率下次传讯当事人会出现,但我们也在实际案件中遇到过存在确实无法克服的困难的情况,因此当事人仍未到庭”。

  加州法律规定,在传讯时,法官将主要确认两个问题:被告人是否认罪,以及是否设定保释金、金额多少。

  李远告诉南都记者,对于第一个问题,一般会存在两种回复:认罪和不认罪,绝大多数案件通过不认罪来开启整个刑事诉讼流程。有一种极端情况是,辩方律师主张因精神失常而不认罪。

  “加州是全美对于精神失常的规定较为严格的一州。如果达不到精神失常的程度,严重程度较低的能力受损可以作为量刑时考量的依据。若医学专家确实能够证实Liren Chen存在精神问题,根据他精神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辩护策略是被告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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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都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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