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可查询配偶财产状况,为何多地先后立法?
专家认为,这有助于保障妇女对婚姻财产的知情权。不过近年来实践发现,即便有地方出台类似规定,在现实的执行中仍会遭遇一些阻力,尤其是在查询房产和银行存款方面
女方可查询配偶名下财产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再次引发公众关注。
4月9日,据福建省人大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下称“条例”)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其中,条例规定,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该条例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一经公开发布,有关妻子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引起热议。支持者认为,该规定有助于保护女性权益,尤其是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不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状况的一方,但也有公众表示担忧,认为条例仅强调女方的权益,是否否定夫妻中男方同等的权益,且该规定是否会影响婚姻中双方的信任。
4月16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回复给《财经》记者的信息表示,这次立法从福建妇女权益保障的难点问题、薄弱环节以及空白区域着手,根据上位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增加了实实在在的惠民条款,对妇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出制度回应,建立健全妇女权益保障体系,切实以法治力量守护妇女权益。该条例关于妇女可依法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是福建地方立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共同财产知情权保障的具体落实。这一规定保障‘她权利’,并不会排斥‘他权利’,反而有助于增进婚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透明度,促进夫妻关系的和谐与家庭稳定。”
其实,有关夫妻一方查询配偶名下财产状况的规定,并非首次出现。早在2009年12月,广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明确提到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其后,全国亦有多个地方出台类似地方性法规。
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的回应中提到,条例是福建地方立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共同财产知情权保障的具体落实。这一规定保障“她权利”,并不会排斥“他权利”。此前,在该条例(草案)审议时,福建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作条例(草案)说明时提到,该条例(草案)强化对妇女的财产权益保障,强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以及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对于夫妻一方查询配偶财产的规定,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对《财经》记者表示,这项规定有必要且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出台这项规定有助于保障《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及“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能够落到实处。
李明舜解释,因中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基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双方有约定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夫妻任何一方都有相应的知情权和处理权,而且唯有知情才能谈得上处理。其次,是为了防止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民法典》和2022年经修订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一些救济手段,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但这些救济手段在实践中有相应的局限性,“这次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解决上述问题会有所裨益。”
对于夫妻一方查询对方财产,是否侵犯另一方的隐私权的担忧,李明舜表示,福建条例保障的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权利滥用。女方的知情权要保护,男方的隐私权也需要同样的保护。“在这里,有必要澄清的是,所谓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纯属个人的内容,对于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信息,仅就夫妻之间而言不能属于彼此隐私的范畴,所以夫妻之间查询共同财产不存在侵犯隐私的问题。”
同时,李明舜强调,查询的主体只能夫妻中的夫或妻,查询的财产范围因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查询的时间范围只能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对于查询结果,未经对方同意也不得向他人散布。
夫妻一方互查配偶的财产状况,并不是一项新的规定。
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荆,专耕婚姻家事领域近20年。张荆告诉《财经》记者,婚姻关系中,一些家庭“大多数的财产掌握在男性手里”,一些女性因家庭分工不同,为家庭事务付出更多,但经济收入不如男性,也有一些女性在财产关系中处于弱势,并不掌握家庭财产信息。一旦夫妻中的一方隐藏转移财产或遭遇离婚,弱势的一方在分割财产时就更加被动,“对方隐藏了多少根本不知道,就会导致婚姻当中隐忍的这一方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夫妻一方可查询配偶财产状况,这项地方立法尝试在张荆并不陌生。2010年,张荆曾参加地方卫视一档节目,讨论此项制度的利弊。当时,《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已出台。张荆回忆,她是属于支持的一方,她参与论辩的主要落脚点是除了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约定的财产,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一方,当然有权查询。但节目中的另一方论点则表示,夫妻一方查询对方财产状况,探查配偶隐私,不利于婚姻稳定。
最近,这项规定引起关注后,张荆又参加了一档电台节目讨论,仍然有反对声音。张荆称,节目中有男性律师表示,“我愿意告诉对方和对方随时有权查我的小金库,这种感觉不一样。”
其实,早在广州出台夫妻一方可持相关证件,查询配偶财产状况的规定后,不少地方先后出台类似规定。比如,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下“济南规定”)明确,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考虑到查询或者收集困难,济南规定还明确,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还有一些省级出台地方性法规,比如2017年通过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也有夫妻一方查询配偶财产状况的规定。
十余年后,为何公众仍然如此关注夫妻财产互查规定?对此,张荆认为,其一是部分家庭财产大多数仍然掌握在男性手里,尤其是高收入和夫妻双方收入悬殊较大的家庭;其二是近年来随着社会变化家庭财富的增长,资产种类的多样化;其三是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是其中棘手的一项,婚姻中弱势一方的财产权益保障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中的重要问题。张荆曾经办多个离婚案例,双方处于多年离婚拉锯或者分居,在诉讼离婚时即便可申请法院调查,但弱势的一方又提供不出另一方的有效财产线索。
地方立法规定夫妻一方可查询配偶财产状况,张荆认为,这有助于保障妇女对婚姻财产的知情权。不过近年来张荆发现,即便有地方出台类似规定,在现实的执行中仍会遭遇一些阻力,尤其是在查询房产和银行存款方面。
张荆称,在具体的实践中,查询夫妻一方房产时,有以房查人和以人查房两种方式,有些地方会要求夫妻一方在查询时不仅提供配偶的姓名和身份证信息,还需要提供房产的具体信息,甚至会具体到单元号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号,“实际上这就不是查询,而是查询确认。”另外,如查询配偶的银行存款、股票、理财、保险等金融信息,同样会遭遇阻力。比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为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保守秘密的责任。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2022年全国两会上,时任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建议,在《民法典》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因素的基础上,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让夫妻之间持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有权查询对方财产。
对此,黄绮对《财经》记者表示,她同时还是一名律师,且曾兼任上海市妇联副主席,因此接到不少女性的求助和咨询,提到她们在离婚时根本不了解配偶掌握有多少婚内财产,更没有能力去查询,而在一些婚姻中对方还有婚外情,被离婚的一方更加被动。因此,黄绮建议有必要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允许夫妻一方查询配偶名下的财产。
黄绮认为,对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部分,虽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在法律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权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并规定了不如实申报的后果。黄绮认为,离婚诉讼共同财产申报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正式确立,也是从知情权的角度作出的规定,有助于更好保障弱势一方的财产权益保障。但共同财产申报是离婚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夫妻双方不离婚也需要有财产知情权,也能让双方更有信任度。
责编|张雨菲
题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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