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变了!10月1日起执行!税务局发文明确!
个税又变了!税务局发文明确:10月1日起,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税变了!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重庆市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不符合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条件且未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一)纳税人转让房屋,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二)纳税人出租房屋,不能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标准按《房屋转让和房屋租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执行。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纳税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不含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注: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按照月度附征率表换算为季度附征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