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训深刻!官方通报“怀胎7月女大学生被当肾病医治后死亡”!网友:患方隐瞒病史引发悲剧……需要反思的只有医生吗?
晚孕也能误诊?育龄期妇女排除妊娠不是必备项目吗?
事件回顾
患者女性,23岁,于2024年2月7日因全身水肿到当地人民医院就诊。检查发现,患者血脂升高、血白蛋白降低,尿蛋白3+,血红蛋白84g/L,胸部CT提示双肺下叶轻度炎症、双侧胸腔内积液,局限性少量心包积液。患者入住医院肾内科治疗,入院诊断为肾病综合征、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肺炎、贫血。患者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肾脏穿刺活检,应用激素、抗凝、保护肾功能、减少尿蛋白、抗感染及对症治疗。
2024年2月11日晚,患者出现呼吸困难,难以纠正,行气管插管,给予有创机械通气治疗,氧合难以维持,于2月12日凌晨转至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
到达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重症监护室时,患者心率0次/分,立即行心肺复苏术,13分钟后患者恢复自主心率。抢救的过程中,医生发现患者怀孕且胎死腹中。抢救记录显示,“患者腹部膨隆,与孕晚期相仿,彩超提示怀孕”。经多学科会诊后诊断为“心脏停搏复苏成功,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风险IV级,急性心力衰竭,心功能IV级,胎死宫内,妊娠合并中度贫血,妊娠合并肾积水,重度子痫前期,孕31周+……
2024年2月12日上午,患者被转运到南阳市中心医院急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诊断结果和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一致,立即安排进行剖宫取胎手术。手术后,患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最终于2月20日抢救无效死亡。
为查明患者的死因,患者父亲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24年2月29日南阳市医学会受理了本案的医疗技术鉴定,但由于医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医疗事故鉴定材料,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中止。
据媒体采访,患者父亲说:他们想走法律程序,但医院不配合,他们和医方沟通过,有医生也承认他们有责任,但就是不解决问题。协商行不通,法律途径也走不通,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2024年5月31日,媒体报道“怀胎7月女大学生被当肾病医治后身亡”一事,引发社会关注。
6月1日,邓州市卫健委发布官方声明称,初步查明,2024年2月7日,患者因“水肿三天”入住邓州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因病情加重,2月12日先后转至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于2月20日上午死亡。事件发生后,邓州市卫健委牵头,成立工作专班,调查事故原因。官方声明称:“初步认为,这是一起既有患者未能真实说明病情,又有医疗人员漏诊误诊造成的医疗事故”。
目前,邓州市人民医院与死者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取对方谅解。作为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对患者的死亡深表惋惜和同情,深感自责和不安。同时,邓州市纪检、公安、卫健等部门正在对事件做进一步调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漏诊妊娠不罕见,漏诊“孕31周+”匪夷所思
看到这个新闻,医疗圈内的小伙伴不少都感觉还是挺迷惑的。
临床上也会出现育龄期妇女未被发现妊娠而接受治疗的情况,但是多数都是早孕或中孕,从外观上难以分辨。而晚期妊娠时,腹部形状明显与肥胖不同,比较容易发现。
网上有相关文章称,各类媒体报道的主题不准确。准确地说,不是怀孕七个月被当成肾病综合征治疗,而可能是妊娠期蛋白尿被误诊为肾病综合征。
当看到患者入院记录辅助检查结果的时候,医生心里往往就默认是“肾病综合征”,因为这些症状符合肾病综合征所有的临床症状——全身高度水肿、高脂血症、大量蛋白尿、低白蛋白血症,双肺、胸腔、心包有些渗出,伴有贫血,堪称教科书版本的典型病例。
有报道指出,患者父亲承认“女儿隐瞒了怀孕的实情”,同时根据两家医院的病历记录,患者确实谎报了末次月经日期,并且隐瞒了怀孕的事实。由于患者是父母带到医院的,对于妊娠可能性给予否认,并且患者还是未婚女大学生,导致医方忽略了妊娠的可能。
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记录 截图源自奔流新闻
虽然患者父亲对于隐瞒病史予以确认,但仍提出质疑称“难道医院检查不出来吗?”
对此,有不少网友为医生抱不平,“一个女大学生,人家说没有怀孕,你硬要叫人家检查孕检,你怕不怕人家骂你诽谤或者过度医疗?”“她做了检查,万一没怀孕,家属扯皮,费用你掏?”
网友评论
对此,急诊科的小伙伴经常会遇到,对于患者提供的病史永远只能是“仅供参考”,而由家人带来的年轻女性提供的病史,更是需要打N个问号。客观检查结果才能作为确实的依据,将来作为免责的证据。
为了规避风险,很多医院都规定只要是育龄期妇女都需要询问月经史,需要做妊娠试验除外妊娠,才能够起始治疗。甚至因为患者经常提供虚假病史,而更重视客观实验室的检查结果。而育龄期妇女的年龄范围不同医院规定不同,从13岁至60岁可能都属于范围内的。特别是需要住院接受特殊治疗的患者,排除妊娠不是常规检查吗?
早孕被漏诊可能还能够理解,孕7月住院治疗还被漏诊,还是有些说不过去。退一万步讲,患者就算是考虑肾病,是不是应该给腹部做个超声检查。如果进行超声检查,就不难发现腹中的胎儿了。
医患双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部门、司法部门都需要反思
从事件发生到尘埃落定历时3个多月,医患双方的表现都可圈可点。虽然事件可能只是个例,但也足够引人深思。
1.医方应依规行医,依法管理
先来说医方,医疗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业,那么既然做医疗工作就需要有防范风险的举措、规避风险的手段和解决纠纷的方法。医方面对纠纷承认自己的过错,但不配合患方走鉴定程序,难道这样就能阻碍医疗事故的认定吗?不积极处理纠纷就能逃避最终赔偿吗?
作为医方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实施医疗行为,对于临床上可能存在的风险,医方有必要形成各种管理规定,帮助临床规避风险、减少差错事故。对于危重孕产妇救治的培训每年都会有,不单是面对妇产科和急诊科,所有可能接触到孕产妇的科室都需要定期接受培训,以提高对于孕产妇识别和救治的水平。另外,筛查孕产妇的流程需要作为标准流程规定下来,作为重要管理措施。
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果出现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或医疗过错中存在重大差错事故,临床科室应迅速向医院管理部门报告,涉及孕产妇死亡的需要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出现纠纷时,医方有义务向患方说明尸检相关规定,告知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和流程,配合患方走调解或诉讼等救济途径。
医责险是一种有利于缓解医患矛盾的风险分担机制,面对高风险的诊疗环境,每名在临床一线工作的医护技人员都需要医责险的保障。医责险不但能够帮助医方承担赔偿金额,还可以对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一些法律费用进行理赔,可以有效减少医方面临医疗损害赔偿时的经济压力。有了医责险,医方就不需要过分担心患方索要天价赔偿而采取逃避的态度,配合患方选择的救济途径走保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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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主管部门应是中立第三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可能是医院的主管部门,需要对医方行为进行规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日常监督医方行为,为患者提供安全、有序、经济的就医环境。
面对医疗纠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利接受患者投诉,可以对医方的诊疗进行调查,给出调查结论,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也可以主持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帮助患方处理纠纷。
由于医疗纠纷可能引发舆情,一旦卫生行政部门牵连其中,常会出现对医方施压形成赔偿方案的情况。相比较医调委调解和诉讼判决,这种施压的方式通常会导致医方被迫接受天价赔偿。希望卫生行政部门能够保持中立态度,按照规定做好医疗机构管理和患方救济工作。
3.教育部门的健康教育要做到位
国家一直在加强、升级中小学、高等教育阶段的健康教育,但是效果还是很不理想。从医生的角度可以发现,即使受到高等教育,患者仍旧不能正确表述症状,很多人在医院强调隐私保护,而拒绝提供既往史、个人史等内容。
面对医生的询问,故意隐瞒病史、编造病史者也大有人在,根本不能认识到这种行为可能存在致命风险。缺乏基础护理常识,不按照医嘱服药或随意停药,盲目相信偏方的情况也很常见。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
4.司法部门可以考虑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
医疗纠纷中的患方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对于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并不了解,而且多数都经济窘迫,不愿意委托专业律师帮助处理。虽然国家为患方提供了很多救济途径,但面对医院不配合的态度,患方好像总是显得手足无措。本案中,当医院拒绝配合患方提出的医疗事故鉴定,患方维权的路好像就走不下去了。
在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和《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希望司法机关能够针对医疗纠纷也给予一定的法律援助,帮助患方进行法律救济。
医疗安全不容忽视,医院外细节决定成败,医院内细节决定生死,希望每个医务工作者都谨慎不放松。
栏目顾问律师:
梁雨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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