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陕西高院:别让时代为我们“背锅”!公众号新闻2024-07-06 13:07我是杜家迁,谈春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的申诉代理人,此前已多次致信各位,此次致信,既是基于我是谈春平案的申诉代理人,我需要为他争取,也是因为我对时代的一点责任感。我仍简单说一下该案的案情吧:谈春平,陕西知名记者,擅负面新闻(新闻真实性完全得到保障),职业生涯中多起报道在海内外引起巨大轰动。据其称,在其被抓之前,其正在准备一篇有关榆林的报道,尚未发布其便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2019年12月23日,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谈春平等9名被告人(多为记者)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后多名被告人不服,上诉至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21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判决认定谈春平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理由是:从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看,被告人谈春平通过合作的山西市场信息报、山西市场信息网、人民交通畅行中国版块、控制的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组织成员各自的微博、博客等发布、转发、扩散陕西省内各市县区涉案单位的负面新闻,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需简单说明的是:实际上本案几乎所有被害单位都称是担心谈春平可能会作负面报道,而非谈春平主动以负面报道相威胁。二审之后,谈春平等人仍不服,其中四人申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3)陕刑申70号。现申诉审查已三次延期,结果未出。针对具体案件,我简单举两个例子,一是佳县公安局被强迫交易案。判决认定该起案件的事实是:2017年12月的一天,谈春平、侯建忠、宋金金、毛炜四人来到佳县公安局推销《陕西党建文集》,谈春平让该部门购买300本,该部门考虑到谈春平经常报道负面新闻,害怕得罪谈春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经协商被迫答应购书200本。但被害单位怎么说的呢?时任佳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的李振荣(直接参与洽谈者)称:谈春平以前通过政工部门经常在市场信息报上宣传报道我们单位的一些好的做法和典型案例,来往多就认识了。其且称洽谈时的情况是:谈当时说他经常给我们宣传报道,还有就是该书中有相关佳县公安局的报道内容,所以要求我们单位订购该书,数量为300本,但我们单位经费紧张,最后答应订购200本。在侦查人员问其谈春平有无威胁行为时,其明确回答没有。可见该起交易中谈春平并无强迫行为。而谈春平此前又多次对他们进行正面报道,更合理的猜测应是双方互有往来互有利用,平时大概率也是经常一起推杯换盏把酒言欢吧。可扫黑除恶一来,榆林地区便将当地所有党政机关购买《陕西党建文集》行为认定为是被强迫交易,又将所有党政机关支付宣传费行为认定为是被敲诈勒索,并因此而认定谈春平等人之行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榆林之外的陕西其他地区同样有大量购买《陕西党建文集》的情况,他们却无一家声称被强迫(公安做过调查取证),这又是何故?是榆林地区的官员普遍心理脆弱还是榆林地区的官员为了迎合领导的意志而集体“装怂”?二是张江海诈骗赵一鸣案:赵一鸣明确跟法官称,张江海是我同学,人很好,正直仗义,富有爱心,对我也很好,他没有欺骗我我也没有被他欺骗,请法官别定他罪。可法官就是不听,猛地一敲法槌:你就是被骗了!张江海就是诈骗!如此认定,试问,如果这世间真有上帝,而上帝真会末日审判,到底谁是罪人?而农村社会,陷人于狱,将结三代仇怨,他们及他们子孙的这怨气,是会对准对方还是会对准这社会?世界本和谐,人间少仇怨,可为何我们的部分司法人员却处心积虑地制造仇怨搅乱社会?我不禁想问一句:到底是何居心?不仅破坏民间的和谐,还破坏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感情!他们这行为又该当何罪?坦率地说,若谈春平案并非以黑社会案判处,哪怕最终仍是这刑期,这或许仍只是一起普通的冤错案;若谈春平案并非在榆林地区审理,哪怕最终仍是目前这结果,该案之判决或许仍有些许公信力;若谈春平案并未将对政府部门的负面报道认定为是对政府部门的欺压和残害,并进而认定为是对人民的欺压和残害,该案或许也上升不到我认为的划时代的冤错案的高度。而若没有上述种种,我大概率也不会接手该案的申诉。该案之所以不能以黑社会案判处,是因为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将毫无暴力色彩的文人的笔认定为是黑社会的刀子——无论谁试图将之合理化,抑或推给时代,这都必将是流毒,必将是历史的大荒诞;之所以不能由榆林地区审理,是因为无论是府谷县人民法院还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它们既是谈春平案的被害单位又是谈春平案的审判机关,府谷县监察委既是谈春平案的被害单位又是谈春平案的联合侦查机关。不仅如此,该案榆林当地共有几十家党政机关被认定为是被害单位,这其中包括公安局、监察委,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程序违法如此严重,断无公正可言。而榆林地区如此光明正大地违法,又足可说明榆林当地的肆无忌惮;而将对政府部门的真实的负面报道认定为是对政府部门的欺压和残害,这既是对政府权威的践踏,又是在警告人民不得监督政府,否则必被严厉打击,这是任何一个文明的现代化国家都不应出现的;而把政府与人民等同,把对政府的负面报道认定为是对人民的欺压和残害,这更是公私不分国之大忌。可以说,上述几点的任何一点在一个案件中出现,都足可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而上述几种情形齐备,足可使得该案具备划时代的负面意义。这种划时代的负面意义,与谈春平等人最终面临的刑期无关,却必将影响后世对我们这一代司法成色的综合评价。有时我想,当有一天我们老了,退休了,回忆我们的过往,回忆到谈春平案,回忆到谈春平案中对政府部门的负面报道被认定为是对政府部门的欺压和残害、并进而被认定为是对人民的欺压和残害——我实在没明白其中的逻辑,这种认定人民同意么?回忆到文人的笔被认定为是黑社会的刀子,回忆到府谷县监察委既是被害单位又是联合侦查机关,府谷县人民法院、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是被害单位又是审判机关……回忆到我们放任了这一切的发生。那时,我们到底会怎么看待我们的壮年时代?我们会不会因为我们壮年时代的犬儒而汗颜?会不会因为我们对我们身处的时代不够负责而惭愧?还是我们仍要以“那毕竟是多年前的事,我们要看到这么多年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作辩护?——一如这么多年我们看待历史中的荒诞?我们还需明白的是,谈春平案发生的年代,已经是二十一世纪的第三个十年,是建国后的第八个十年,是改革开放融入世界的第五个十年。那个时代世界蓬勃发展,已经开始了第四次工业革命……真的,别挥霍我们这时代,别让我们这时代蒙尘!也别以“本院认为”云淡风轻地敷衍而过,只要中央没骗我们,只要扫黑除恶需依法依理进行,上述几点一定是谈春平案所绕不开的——实则谈春平案还有大量问题也都是绕不开的,只是上述便已足够!即便各位认为通过牵强的理由能够绕开其中一两点,也一定绕不开其他的点。而任何一个点绕不开,本案便应进入再审程序——因为这些点,无论哪一个,对案件而言都是致命的。因此,本案是否再审,便完全不是审查法官们的法律认知问题,而是选择问题,而一旦他们选择了担当,后世便可能是另一番评价。这封信的最后,我再说个背景:谈春平案案发时,时任榆林市公安局长是张明,其现已“落马”。张明在任时间覆盖了扫黑除恶三年期,据报道,截至2020年12月9日,榆林共打击涉黑涉恶案件87起,总体战果居全省前列,这力度可谓秋风扫落叶了。而荒诞的是,张明“落马”的原因之一居然是包庇黑社会——打击既如此之烈,公安局长却仍是黑恶势力保护伞,到底是榆林黑恶势力生生不息扫之不尽还是张明在杀良冒功?凡此种种,到底是时代之过还是时代之下的人之过?——别让时代为我们“背锅”!已获作者授权法天刑辩团队:天下无冤是我们的法治理想!微信扫码关注该文公众号作者戳这里提交新闻线索和高质量文章给我们。来源: qq点击查看作者最近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