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这样玩流量?别在被罚边缘反复试探
作者 | 刘元坤
来源 | 智合研究院
“转发40个黄色视频构成犯罪,那合并成1个转发还构成犯罪吗?”
“我的员工在上班时猝死了,我该如何向他的家人索要误工费?”
“死刑当天有事去不了,可以委托律师去吗?”
这些被网友调侃“一问三不知也能当律师”的问题日渐成为律师博主的流量密码,让人无语凝噎的节目效果带着律师博主火速出圈。
网友们乐此不疲,律师博主也乐见其成。
在法律咨询和普法类的视频中,大量涌来的除了热衷于玩梗的网友,更有真正需要法律服务的潜在客户,短视频等互联网平台成为律师打开新市场的绝佳流量入口。
在新媒体迅猛发展的趋势下,互联网平台为律师打开了一个新的市场池。截至2023年9月,抖音、快手、小红书、哔哩哔哩、微博五大典型新媒体平台去重活跃用户规模达到10.88亿。
仅在抖音生活服务上,今年上半年“法律”“法律咨询”关键词搜索量年同比分别增加94%、126%,今年二季度新增支付订单3万+,不少律师通过互联网收获职业成就和财富自由。
随着律师博主数量和法律类视频的爆发式增长,律师博主们不断变化各种新鲜玩法,同时也屡屡引发争议,部分律师甚至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
瞠目结舌
律师网络言行引爆舆论
“海南的律师行业非常水”。
“海南律师服务水平非常滞后”。
今年3月,两位律师在抖音和视频号上发布的视频语惊四座,“把海南全省的律师们给雷了个外焦里嫩”。
仅仅一个月后,小冰心事件更是引起业内舆论的滔天巨浪,甚至破圈引起主流媒体与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
在引起海南律师众怒的两段视频上,“为什么我们团队选择来海南开律所”“为什么这么多海南老板都来找我们服务”等信息透露出视频作者的创作意图,两位律师并非是要逞一时口舌之快,而是借贬低他人来为自己招揽业务。
事发不久后,律所将两位口无遮拦的律师辞退并公开发布致歉信。网传聊天记录显示,当地律协惩戒委也介入跟进。
两位律师的言论除了触犯众怒,也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早有规定,不得以贬低、诋毁其他律师、律所等方式招揽业务不正当竞争。
相关文件除了规定不得贬低同行,还规定“(业务)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这也是小冰心事件中持批评态度一方的主要观点。
随着越来越多的律师加入短视频和网络直播的行列,各类可能触及行业准则的风险也日益浮现。前述两例比较特殊的案例相对罕见,但很多看似平常实则危险的行为则比比皆是。
避开雷区
律师网络运营须谨慎
出庭不穿律师袍
拍视频却爱不释手
律师袍作为律师的职业着装,彰显着律师庄重、专业、值得信任的职业形象。
律师们虽然开庭的时候不喜欢穿律师袍,但是在拍视频的时候却对律师袍爱不释手,不少律师在普法时都会着律师袍进行讲解。
但是,《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明文规定,“律师出庭服装仅使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时间、场合穿着。”
制作普法视频和直播连线显然不属于法庭审理过程的范围,而律师违反着装规定则可能将面临律师协会的训诫处分,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通报批评。
付费直播连线or微信红包转账?
违规收费警告!
律师博主们除了制作普法视频,同时也可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或者说,有些律师博主制作普法视频,就是希望吸引一定流量来拓展业务。
付费咨询的方式一般是通过直播连线或在账号主页留下微信、电话等两种方式。这样的方式可以通过付费直播连线、发送红包等收取咨询费用增加收入,也可进一步引流,筛选有委托意愿的客户签订委托合同拓展案源。
如果是签订委托合同,律师多半会履行正规流程,由律所开具发票收取费用;但通过付费咨询增加的收入则可能不会在律所登记。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服务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
无论是付费连线还是微信红包,这些以律师身份开展法律咨询获得的收入都属于律师服务费,如果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向律所登记、入账、开票,一旦被投诉或举报,通常会被以违规收费为由处罚。
2022年,有社会人士通过第三方法律服务平台寻找律师、购买服务并获取律师联系方式,随后在微信咨询中以转账、红包等方式诱导律师接案收费,律师在未向律所登记的情况下收取了咨询费。
该社会人士随即投诉律师私自收费、私自接案,并通过发布微博、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曝光。某全国大所上海、深圳分所律师接连中招,深圳律协还曾专门就此发布《执业风险警示函》。
姓甚名谁不清楚
任职律所不知道
律师如果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法律咨询或其他业务,通常会在个人主页上留有自己的联系方式、业务范围等信息。
但相当一部分律师对自己的真实姓名与任职律所讳莫如深。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
2020年,天津一位律师在抖音账号主页注明“提供法律咨询、文书代写、案件委托等服务”等宣传信息,但未标示律师执业证号及所任职律所,且使用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名义。
为此,天津律协对这名律师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纪律处分,司法行政机关也将此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
如果将律师在个人主页发布的信息视作广告存有争议空间,那律所投放的团购链接应属广告无疑。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
然而在一些互联网平台中,律所的相关团购链接和店铺信息可以看到律所名称,但却并没有展示自己的执业许可号,同样面临着违反规定和被处罚的风险。
结语
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一切深刻改变着各行各业。律师行业也不例外,越来越多的律师进军直播与短视频,在互联网平台各显神通。
面对行业发展的形势变化,一方面律师自身在运营自媒体账号的过程中仍要不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了解,提高防范职业风险的意识,避免引爆全网舆论甚至遭受处罚。
另一方面,行业变化极大,相关行业规范出台时间较久,一些行业发展的新模式、新现象较难在出台较久的已有规范中找到明确解释,行业主管机构也可针对律师直播完善更详尽的指引,加强对律师直播的培训,避免律师因不熟悉相关规定导致影响行业整体形象。
本文作者
刘元坤 智合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关注律师行业政策与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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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吴梦奇Scott
编辑 / 顾文倩Aro
分类 /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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