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案是人祸,而非天灾——荒唐的五人轮奸案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论司法》
我们所熟知的冤假错案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1、犯罪事实完全不存在;2、犯罪事实部分认定错误;3、事实存在但法律定性错误。
本文今天讲述的这起很荒诞的五人轮奸案就属于第一种情况,犯罪事实完全不存在的冤假错案,甚至当事人都不约而同提出案发时自己不在现场。2023年,团队收到一份来自山东青岛的求助信,当事人石友祖、田占库、封贵友自称蒙冤数年、申冤无门,看过案件材料后发现案件荒诞离奇,与当事人见面了解了全案事实后,团队决定以援助形式接下该案。
1997年9月13日晚上8点,被害人段某某和其男友刘某某遇到五名男子持刀拦路,刘某某被五人打倒在地,段某某被五人抬到一块地里后被强奸,其中一人抢走被害人的手表。公安机关1998年4月将封贵友、石友祖、田占库、李某胜、孙某等五人分别逮捕,1998年11月12日,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封贵友、石友祖、田占库、李某胜等人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孙某强奸罪及抢劫罪。1999年1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如今,涉案的五名犯人均已出狱,但都不约而同喊冤。而且离奇的是,指控的五人共同实施了强奸,实际上五人的第一次“相聚”竟然是在一审的庭审现场,有人甚至还互不认识。
从案件材料中可以看出,本案主要的定案依据就是各当事人的有罪供述。然而,仅仅从在案的笔录来看,在案被告人供述无论形式还是内容都不合法、不真实,根本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1、石友祖被提讯13次,而在案只有8次笔录,且石友祖有多次疲劳审讯,最长提讯时间为98.6.9-6.18,整整9天,而这9天没有任何笔录;本案其他被告人也出现过类似情况,多次提讯没有笔录记载,以及数十小时的疲劳审讯,等等。
2、办案机关提讯证记载时间与实际笔录形成时间不符,部分笔录缺失、以及部分笔录缺少本人签字。而案卷中关键嫌疑人最初交待犯罪事实的部分关键笔录没有本人签字,仅在最后一页有签字。比如第一个交待的李某胜4月22日、24日、25日前三次形成的笔录以及后续多次提讯笔录;田占库5月3日前形成的全部笔录等等均存在此问题。完全无法排除未签字笔录是造假的可能。
3、被告人供述前后矛盾、互相矛盾。从各被告人的笔录来看,存在很明显的从“无”到“有”的编造痕迹。且各被告人笔录中对于几个人实施了犯罪、犯罪人员名字等极其混乱。比如田占库前两次笔录均不认可犯罪事实;孙某前三次笔录不认可犯罪事实;石友祖前两次笔录不认可犯罪事实,后面笔录中说的是6人强奸,强奸人员换过好几拨,什么小冯、李某胜、孙某刚、琦琦、强强、维维等(据石友祖陈述是被打的受不了只能编名字出来);封贵友前两次笔录不认可犯罪事实,第三次供述的强奸人员中并没有石友祖;李某胜前三次交代的人员中多了一个无关的冯某、没有田占库,等等。对于犯罪过程,犯罪细节的供述更是矛盾重重、根本无法互相印证,笔录的混乱程度在众多刑事案件中都是极为罕见的。
4、线索来源造假。公安机关称案件线索以及各嫌疑人信息系来自李某胜,这一事实虚假。据石友祖回忆其第一次见到李某胜的场景,是1998年4月22日,石友祖被带至公安机关,看到李某胜戴着手铐在另一间审讯室,后来得知此人就是李某胜。李某胜笔录中供述的其他作案人恰恰是石友祖被逮捕之后、二人在公安机关见面之后。而这一点也能够证实公安机关所谓的“案件线索来源于李某胜”是虚假的。
被告人笔录矛盾之处以及不合法、不合理之处还有很多很多,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笔录,我们经过和当事人了解后得知,几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严重的刑讯逼供。我的当事人石友祖,被抓时候只有19岁,现如今已经四十多岁,每每谈到自己被讯问时的场景都会泪流满面、痛不欲生。田占库在一审开庭时,甚至还当庭展示了其身上被刑讯逼供的伤痕。
以下为部分当事人的亲口陈述(截取部分):
石友祖“从第一次笔录开始他们就对我进行殴打,打到我受不了了,逼迫我承认强奸,问我还有谁,我被打的受不了,就胡乱编了几个名字”“所有犯罪过程都是公安说的,逼我承认,我不承认就打我,我只能说是是是,后面几次笔录,每次都是公安逼我承认田占库参加了,封贵友参加了,但这些都是假的。”
田占库“我开始都是如实陈述没有犯罪事实,之后民警就对我上手段,用手铐铐住我双手,皮带困住我双脚,管某成、逢某等三人就一起使劲拽我,把我悬空,告诉我这叫鬼门关。之后我被民警电棍电击过身体、生殖器,民警给我上大脚镣带到审讯室轮番对我殴打,他们还用电扇把我吹冷,用冷水浇,用烟头烫手背。不准睡觉等等。”
封贵友“公安王某竹、管某成都打过我,检察官孙某文也打过我,我一说冤枉,他就骂我,说我欺负他,说我在公安局承认了,到我这为什么翻供,打的我实在受不了了,我内心感觉到绝望了,我想跳楼,他抱住我了。”
1、被害人描述的嫌疑人外貌特征与本案当事人完全不符。被害人在案发当晚的报案材料陈述对于嫌疑人是这么描述的“他们轮奸了我,是四个人,好像是跟着走拿菜刀拍我的那个没强奸我。这五个人都三十岁左右,听口音不是本地人,口音有点像普通话,但不是东北口音,好像是南方口音。”从地域来看,本案中的五名当事人,石友祖、封贵友是胶南本地人,田占库、李某胜、孙某都是东北人。这一地域特征就与被害人描述的完全不符。从年龄来看,被害人描述的五人全部是三十岁左右,而本案中,案发时石友祖19岁、李某胜19岁、封贵友21岁、孙某17岁,年龄也明显与被害人描述不符。而且被害人也没有辨认出上述当事人。其实从被害人的描述来看,这大概率是一起南方流窜到山东作案的团伙。
本案不仅在案证据证明这几名当事人并非真正的犯罪行为人,各当事人出具的不在场证明将这一起欲加之罪的荒诞程度更上一层。本案中,石友祖、田占库、封贵友、李某胜等人均有不在场证明,石友祖案发当天在自己家里,其哥哥、父母以及一个朋友均能证明;田占库案发当天在东北老家,很多亲属朋友都能证明;封贵友案发当天下午去朋友丁明宝家中;李某胜工作的车间主任及副主任均证实李某胜在1997年9月13日之前工作时间都是中午12点-晚上12点,而且计件报酬表显示李某胜在案发之日每日计件工资数居前列,李某胜根本不可能有多余时间作案。上述不在场证明公安机关只要详细调查,都能查明真相,然而,公安机关不仅没有奔着查明案件真实真相去调查,相反,办案人员还伪造了证据否认,比如田占库哥嫂弟弟的笔录都不是本人签字,田占库强烈要求做笔迹鉴定和指纹鉴定。不仅如此,部分为当事人作证的证人甚至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为封贵友作证的朋友丁某宝因为伪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就这样,五名无辜当事人被“人为”强行认定为强奸犯,人生最美好的年华只能在牢狱中度过。
从这起荒唐的五人轮奸案能够深刻印证一个道理,冤枉你的人比你更知道你有多冤枉,或者说冤枉你的人会成为你洗刷冤屈的最大的绊脚石。封贵友、石友祖、田占库等人监狱服刑期间,就开启了长达数十年的申诉,青岛市中院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没有任何答复,就以原判决及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申诉。申诉人2016年递交申诉状到山东省高院后再无音讯。2024年团队援助接受该案后向山东省高院再次递交申诉状,只期待公平公正的审查。
冤假错案是人祸,而非天灾,制造一起冤假错案只需要几天、或者只需要某个指令,而冤案的平反却需要几年、几十年、甚至一生。谁也不知道这个案件能否申诉成功,可即便成功了,这种痛苦与阴影也将是伴随终生的存在,时代的这粒沙成为了不幸砸到他们身上的这座山,终生无法消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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