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披露:EB-5资金来源,移民局最新审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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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对于资金来源-SOF(包括资金路径-POF)的审案标准,这么多年来一直是在变化中,除了偶尔通过会议对外宣布之外,再也没有对外界披露的正常渠道。
我们通常说的资金来源,其实包括两个部分:资金来源 - SOF和资金路径 - POF,特别是对于中国和越南这些国家的投资人而言。
严审Huanhui; I-829审理资金来源;
今天,我们看下IIUSA最近的一篇文章,由Ira Kurzban律师的两个弟子John Prat和Edward Romas与IIUSA,通过信息公开法案(FOIA)起诉移民局要求提供内部审案资料,得到了近5000页的材料,整理出的如下审案趋势。
移民局内部有把这个叫做,informal value transfer - IVT。
从2017年起,以前一直在用的各种Huanhui方式成了被移民局质疑的问题(各种方式可以看这篇:资金来源+资金路径,移民局最新审案动态),被要求补第三方的合法资金来源材料。
根据FOIA诉讼所获得的材料,移民局在2017年内部的邮件中明确指出,根据与FDNS [Fraud Detectionand National Security]部门的交流,开始将Huanhui作为审查重点。
注:FDNS是移民局下属的一个部门,主要职责是确定申请移民福利的个人或组织是否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国家合法移民系统的完整性构成威胁,具体说就是打击欺诈和维护国家和公共安全。
细节还包括:
1. 移民局内部已经为此,建立了大量的内部流程和审案官培训文档;
审案官会要求提供:
a. 第三方的USD哪来的
b. 与EB-5投资人之间是否有协议
c. 投资人到第三方的资金路径
d. 第三方的牌照
2. 移民局开发了一个第三方Huanhui人的“IVT Tracker”系统,在I-526和I-829阶段都会输入第三方的信息,进行标注。重复出现,就会体现审案官注意。一旦重复出现5次,就可能会被送去执法部门的数据库;
3. 移民局还和其他部门协作,包括财政部的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ICE的Homeland Security Investigations,税务局IRS和国务院DOS。这些部门对于第三方是否涉及洗钱和汇款欺诈等很有兴趣;
II. 针对中国
上次我在谈到川普如果上台后对EB-5的影响(川普稳了,EB-5会怎样?),其实我漏了这个因素。本节讨论的内容,在川普上台之后估计会更加恶化,中国投资人需要引起注意。
针对中国,特别是一些在“雷达上”的,上了名单的高科技企业,无论是任职还是有业务往来所获得的收入作为资金来源,是很有可能会被拒的,以菊厂最为典型。
这个我在上次的文章中谈过:I-829被拒的两大原因|资金来源系列。
还有几个要点:
1. 审案官被要求审查与CCP联系的记录;被问我什么意思,自己百度。
2. 移民局建立了一个“非法机构的资金来源”工作组,审查那些来自“非法机构”的资金来源,特别是“雷达上”的中国高科技公司,包括在EB-5部门和FDNS培训上被点名的;
III. I-829阶段审查资金来源
I-829,以前移民局都不审理资金来源的,资金来源的审理工作都在I-526阶段做的。
但是,根据FOIA所获得的最新I-829审案官培训材料,移民局指示I-829审案官:
1. 对I-526申请阶段所做出的资金来源决定,给予“遵循”;
2. 但是,如果发现I-526阶段对资金来源的决定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错误”,这种“遵循”可以被推翻;
3. 根据这一指示,当I-829审案官确定“遵循”是不合理的时候,会进行新的资金来源审查;
所以,我们会看到I-829阶段关于资金来源的补件和被拒。
之前的文章,谈过一些:I-829被拒的两大原因|资金来源系列。
当然,律师们认为移民局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这种移民局指导似乎绕过了对I-829申请阶段资金来源审查的明确法规限制。根据一项长期存在的法规,只有在政府“知道”投资者的资金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时,I-829申请才能因资金来源原因被拒绝。这一标准要求的,不仅仅是发现原始资金来源记录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以某种方式不足(正如移民局的“尊重”政策似乎允许的那样)。相反,法规的明确含义,要求移民局有新的积极知识,即资金来源是非法的。尽管移民局培训引用了这一法规,但它并没有讨论法规文本,对希望重新考虑I-526申请阶段所做出的有利资金来源决定的审案官所施加的限制。”
相信大家都很关心这个问题,毕竟很多投资人都接近耗了十年了,最后一步你再告诉我资金来源被拒,实在无法接受。
上次文章中谈到给我留言的投资人,我也请他去找Ira徒弟去了,看看是否有机会扳回来。以后如果有相关I-829审案的消息,我再和大家沟通。
IV. 移民局会使用其他部门的数据库来审案
审案官被要求,全方位审查资金来源。
譬如,他们被要求使用国务院DOS的数据库,包括:the Consolidated Consular Database(CCD),非移民签证申请数据库。
他们会审查:
1. 是否有“雷达上”的公司的工作经历;
2. 是否有在CCP和Army等工作经历;
3. 是否有过公务签证,暗示ZF关系;
还会看,与DS-160的工作经历是否一致,不一致就可能收到补件或被拒。
此外,从领馆面签官的面签记录上获取的信息,是不能在移民官审案的文件,NOID/RFE等中出现的,被要求保密。所以,这可能会导致利用这些面签记录做借口。具体如何执行,尚不清楚。
V. 虚拟货币导致更多审查
移民局对于虚拟货币比较矛盾,因为他们明确指出这会被用来洗钱,在一段时期里类似案子都被搁置,并且交给特定的审案官进行处理。
根据21年5月的一份内部指南,最后审案结果出来后,都需要交给主管批准。
21年6月的一份案例显示,有一名投资人在提供了如下材料之后获批:
1. Coinbase平台上的购买历史;
2. Coinbase的完整销售历史声明;
3. 一份声明,证明在加密货币估值增加中所获得的收益;
4. 所有必需的财务收益已缴纳税款的纳税申报;
大致情况,就介绍完了。需要看原文的,下面链接:
https://iiusa.org/blog/rcbj-perspectives-foia-litigation-source-of-funds/
(复制上方链接在浏览器中打开)
简单总结下:
对于老投资人,如果当年涉及Huanhui,可以提前做好第三人的材料准备,万一需要用到。
对于新投资人,主申尽量避免在敏感公司和单位,资金来源也尽量避免相关收入,Huanhui别图方便。
文章来源:美国EB5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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