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辅警受贿50万元,一周后退钱,最后判缓刑还倒亏20万元
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1327刑初376号
公诉机关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聪聪,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于某某省某某县,汉族,中专文化,住某某县康宁居北区。2014年5月至2017年9月任某某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辅助警,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任某某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辅助警。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某某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聪聪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指定我院管辖,某某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某检二部刑诉[2020]371号起诉书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杨聪聪提出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申请不公开开庭。
经审查,被告人杨聪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2020年9月25日,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业彬、薛喜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聪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略)。
经审理查明,2017年年初,被告人杨聪聪在某某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任辅助警期间,与时任某某县公安局局长刘某(另案处理)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7年6月21日,临沂顺发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2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高某2之子高某1通过时任某某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二中队队长李尚亮(已判刑)找到被告人杨聪聪,请托杨聪聪为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杨聪聪称需要找某某县公安局主要领导办理,同日下午,杨聪聪向高某1索要人民币50万元,后杨聪聪通过给刘某发短信、打电话的方式表达为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的意思,但隐瞒其向高某1索要钱财的情况,亦未将钱送给刘某;
6月24日晚,刘某因杨聪聪等人“打招呼”及高某2身体等原因,违反公安机关程序规定,安排他人为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高某2于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释放;6月29日,高某1因涉嫌行贿罪被某某县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杨聪聪向高某1索要50万元一事案发,同日刘某得知此事要求杨聪聪退款,杨聪聪将50万元退还给高某2,并按照刘某的指示让高某2将收到条日期提前至6月27日。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杨聪聪被某某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后高某2上缴高某1向杨聪聪行贿的50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聪聪预交罚金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证言(1)刘某(男,54岁,住某某市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证言:我是2016年7月到某某县公安局工作以后才认识的杨聪聪,2017年发展为情人关系。2017年五一小长假前后,某某县公安局陆续接到举报反映某某县顺发食品厂生产灌水猪肉,在掌握了大量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将此案列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立案侦查。
6月22日下午,顺发食品厂老板高某2被刑事拘留。其子高某1为了给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就找到杨聪聪,给杨聪聪送了50万元现金,还给当时负责该案的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长蔡振兴送了20万元现金,这些事之前我都不知道。
2017年6月24日,我们给高某2办理了取保候审,给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一是因为他身体不好,确实符合取保条件;再一个当时高某2家里除了找杨聪聪,还找了不少人打招呼。
给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前,杨聪聪和我联系过几次。2017年6月24日上午,杨聪聪给我打电话,说高某2的儿子高某1是她的同学,高某2被拘留了,想给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我说知道了,让她少掺和案件。到了中午,杨聪聪又给我发短信“高某2是我同学的父亲,能不能给办理取保候审”,我给杨聪聪发短信说知道了,回头看看再说。当天杨聪聪又给我发了几次短信,意思就是“事情办的怎么样了”之类的,我给她回短信说这个案子正在研究,看看情况再说。
高某2被取保候审后,6月28日上午我调度这个案子时发现案件中的很多证据,包括相关电脑、监控、公司账目在内都灭失了,我感觉这个案子办理中内部出现了问题。我把蔡振兴叫到我办公室,问他在这个案子中是否存在相关的交易,蔡振兴告诉我高某16月26日送给他20万元,他又把这些钱退给高某1了。我们感觉高某1构成犯罪了,就将其移交给某某县检察院。在高某1案交某某县检察院之前,我不知道杨聪聪向高某1要50万元的事情。
2017年6月29日上午11点左右,高某1被移交检察院不久,检察长魏某打电话和我说杨聪聪还向高某1要了50万元。挂了电话后,我紧接着给杨聪聪打电话,问她是否向高某1要了50万元,一开始杨聪聪不承认,过了不长时间我又打了一个电话,杨聪聪才承认,她说想找我给高某2办取保候审,我把她给骂了一顿后让她到我办公室,在我办公室里我又骂了她一顿,然后让她抓紧把钱给高某2送回去,杨聪聪说她和高某2不熟,我撕了一张办公桌上日历便签纸,把高某2联系方式写上递给杨聪聪,并嘱咐她退钱时让高某2写个收到条,还要把退钱的时间提前,不要写真实时间。
过了不到半个小时,杨聪聪给我打电话,说她到了某某县大庄镇了,又问我收到条应该怎么写,我就大体说了一遍,又嘱咐她把退钱时间往前提前。在高某2的顺发公司内,杨聪聪将这50万元退给了高某2。之所以把退钱时间提前,一是考虑影响的事,按照真实时间落款杨聪聪就构成受贿了,会对某某县公安局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我当时和杨聪聪还是情人关系,我担心因为这个事查下去再暴露我们关系,既影响了她,更影响了我。自我知道杨聪聪要了这50万元后我开始疏远她,我担心我们的这种关系被别人知道,多次和她说不要对外说起我们两人之间的这种关系,也不要说她找了我要求给高某2办理取保候审的事情。
其它证言略。
(3)户籍信息:杨聪聪出生于1988年9月28日,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杨聪聪任职证明、工资表、某某县公安局党委会会议纪要:载明:杨聪聪于2014年5月至2017年9月在该局指挥中心从事辅警工作,2017年9月调至法制大队从事辅警工作,2019年3月经局党委开会研究决定被辞退。其它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聪聪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聪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合被告人杨聪聪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法定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杨聪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杨聪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聪聪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扣押于某某县监察委员会的涉案赃款五十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程传华审判员孙玲审判员陈立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宋庆庆
书记员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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