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多地发布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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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关于进一步
强化外防输入的通告
〔2022〕23号
当前国内疫情多点散发,我省多地相继发生疫情,特别是新疆、内蒙古等地疫情外溢风险较高,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佳木斯市“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压力持续加大。为坚决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更好保障广大市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倡导近期非必要不离佳。确需离佳的,应密切关注目的地和途经地疫情情况,不前往涉疫地区,出行途中全程做好个人防护。
二、市域外抵(返)佳人员须提前2天主动向目的地社区(村屯)进行报备。对故意隐瞒、谎报或不及时报备个人行程和健康状况,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近7日内有新疆、内蒙古等重点涉疫地区旅居史的抵(返)佳人员,实行“手递手”闭环管理,严格执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赋红码,按频次开展核酸检测。
四、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实行“手递手”闭环管理,严格执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赋红码;对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严格执行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赋黄码。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尚未公布中高风险区但发生聚集性疫情或存在社区传播风险的区域人员,抵达后参照中风险区人员管控。
五、对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及非涉疫地市旅居史的人员,实行“3+4”健康监测。即第1-3天居家不外出,第4-7天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其间不聚餐、不聚会,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
六、所有抵(返)佳人员要密切关注疫情发生地区公布的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流调轨迹信息和中高风险区信息。有涉疫风险的人员要立即向社区(村屯)、单位、入住的宾馆酒店报告。
七、所有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的场所须严格落实“一扫三查”(扫场所码,查健康码、行程卡、核酸阴性证明),做到经营必贴、凡进必扫、逢进必查、不漏一人。广大市民要主动配合扫码查验,对不履行查验责任的单位和拒不配合查验工作的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绥化市关于开展
“口罩行动”的通告
佩戴口罩是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最实用的防控措施。当前,国内新冠病毒奥密克戎变异株感染疫情呈现点多、面广、频发态势,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了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流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绥化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口罩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在绥化市域内工作、生活、学习、出差、旅行的所有人员,全部纳入“口罩行动”范围。
二、目标要求
针对一些在重点场所从事特殊重点岗位作业人员和职业人群,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佩戴口罩的岗位对象,务必做到“应戴尽戴”“凡进必戴”“规范佩戴”:
(一)从事进口和污染传播高风险岗位人员,包括:
1.进口冷链食品和进口非冷链货物加工、贮存、装卸、运输、经营、销售等岗位从业人员;
2.接触工业企业进口物品、商超进口商品、专业市场进口商品、国际邮件快件从业人员。
(二)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包括:
1.一般接触人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个体诊所、医务室等)门诊和病房医护人员,保安、挂号、导医、收费、药房等人员;
2.接触潜在污染物人员:保洁人员、护工、水暖工、化验室工作人员等;
3.接触病人或感染者岗位工作人员:发热门诊、隔离病房、集中隔离点、核酸采样点、疫苗接种点医护人员等;
4.从事传染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医学检查检验工作人员。
(三)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包括:
司乘人员、安检人员、售货员、售票员、警察、厨师、美容美发师、理疗师、按摩师、酒店和餐馆从业人员、快递员、货物配送员、门卫、保安、保洁等。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佩戴口罩的重点职业人群和相关岗位人员等。
市民群众进入以下场所或者处于如下情形时,必须佩戴口罩:
1.处于商场、超市、电影院、宾馆、车站等室内人员密集的场所;
2.乘坐厢式电梯,火车、长途汽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出租车时;
3.处于人员密集的露天广场、公园等室外场所时;
4.在餐厅、食堂处于非进食状态时;
5.在医院就诊陪护、接受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登记行程信息时;
6.在疫苗接种点、核酸检测点排队等候时;
7.出现鼻咽不适、咳嗽、打喷嚏和发热等症状时;
8.老人、慢病患者外出时;
9.在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等聚集性活动时;
10.其他应当佩戴口罩的情形。
口罩的规范正确使用、储存和清洁是保持其有效性的关键。不同人群在不同场所选用一次性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正确佩戴口罩,确保口罩盖住口鼻和下巴,鼻夹要压实;
2.口罩出现脏污、变形、损坏、异味时需及时更换,每个口罩累计佩戴时间不超过8小时;
3.在长时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后,或医院等环境使用过的口罩不建议重复使用;
4.需重复使用的口罩在不使用时宜悬挂于清洁、干燥、通风处;
5.佩戴口罩期间如出现憋闷、气短等不适,应立即前往空旷通风处摘除口罩;
6.外出要携带备用口罩,存放在原包装袋或干净的存放袋中,避免挤压变形,废弃口罩归为其他垃圾处理;
7.建议家庭留存少量N95口罩、医用口罩备用。
三、工作要求
(一)广大市民群众、外来人员应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把佩戴口罩当成一种义务,当成日常生活的标配,切实做到“应戴尽戴”“凡进必戴”“规范佩戴”;
(二)各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地佩戴口罩提示,并对进入场所人员佩戴口罩进行监督管理,对未佩戴口罩的人员要及时进行劝阻;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应率先垂范,带头自觉规范佩戴口罩,并督促身边人员和家属规范佩戴口罩;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卫健、公安、市监、城管等相关执法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从紧抓好相关重点场所、特殊职业人群佩戴口罩工作的执法监督;
(五)对由于不佩戴口罩,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大兴安岭地区应对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
【第41号】
为充分发挥“场所码”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确保人员安全有序流动和精准流调溯源,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 “场所码”应用、查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屯社区(小区)、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场所,要全部应用“场所码”,尚未应用的要通过微信小程序尽快申领,确保全区各类场所应布尽布,达到100%全覆盖。
二、各类场所要在所有入口(包括门口、车库、地库、货物通道等)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并适当增加张贴密度,方便人员扫码、避免造成聚集,模糊破损的要及时更换。
三、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各类场所要严格落实扫码查验要求,合理设置入口流线,指派专人负责查验,严格执行“一码双查”措施,即扫“场所码”、查“健康码”“行程卡”,确保逢进必扫、逢扫必验、漏人必究。
四、公众个人进入各类场所时,要自觉主动扫“场所码”并出示扫码结果,不得以“亮码”代替“扫码”,两人以上同行严禁一人扫码、多人进入。老人、儿童等无智能手机人员或因身体、疾病等原因无法扫码人员,可由他人代扫“场所码”或凭有效证件进行手工登记。
五、对不配合扫码查验、赋码状态异常、核酸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各类场所要拒绝其进入,发现涉疫风险人员要第一时间向属地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六、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包保单位要强化包保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布码和扫码查验措施规定的场所,由行业监管部门依规予以处罚。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未严格落实布码和扫码查验措施的场所,经查证属实每条线索给予200元人民币奖励。
七、违反本公告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鹤城发布、佳木斯政务、绥化日报、网信大兴安岭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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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李 超
主 编:张佳丽
审 核:徐宏任
统 筹:李健宏
监 制:杨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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