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要参加劳动工人也参加管理
干部要参加劳动工人也参加管理
“鞍钢宪法”基本原则:坚持政治挂帅,加强党的领导,大搞群众运动,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
在“鞍钢宪法”的批示中,毛泽东批评了只靠少数人冷冷清清办企业的做法,赞扬和肯定了依靠广大职工办企业的经验,主张干部参加劳动、经受锻炼、了解情况,职工群众参加管理、当家作主。这是毛泽东的“经济民主”思想和民主管理思想的体现,是对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经验的总结,是对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理论的重大贡献。
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与其相适应。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人民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享有参加管理国家和管理企业的权利。
同时,领导者与被领导者、脑力劳动者与体力劳动者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不论是工业的发展还是农业的发展,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上的需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鞍钢宪法”作为对当时苏联“马钢宪法”反思,它是对苏联工厂管理模式——“一长制”——的否定,它充分发挥了工人的积极性,也体现了企业民主管理的原则。
“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一方面要求干部参加劳动,深人到现场一线,在劳动的过程中发现和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在现场的管理工作中积极依靠广大工人,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在这样的工作和管理环境中密切干群关系,克服工作中存在的官僚主义、教条主义,克服干部脱离群众的现象。
另一方面,工人参加管理,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采取职工代表制,讨论、决定有关企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通过工人参加管理形成和睦融洽、团结合作的人际关系,形成干部、工人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以激发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全面提高工人的素质,不断提高其参加管理的水平。
再者,实行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三者结合,在生产中开展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对增强工人的主人翁责任感,改进企业领导作风,调动广大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三结合”克服了管理过程中干部不懂技术,工人不懂管理,技术人员只顾埋头苦干的缺陷,有效地促进了技术革新,提高了生产率。
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三者结合的管理方式,使工人对生产中存在的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改造等问题可以随时提出建议和意见;干部也可以随时掌握工人的工作情况和思想状况,能够及时化解管理中的矛盾冲突和沟通障碍。
这种独具社会主义企业的管理方式给当时和今后的各行各业的企业的民主管理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和参考价值。
马克思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一切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资本所有者或其法律上的代理人控制着企业的经营,资本所有者在企业内部的运营关系中处于统治地位,工人在企业中则受资本所有者雇佣而处于被统治地位。
这种情况下企业通常实行的是“资本雇佣劳动”原则。
“鞍钢宪法”提倡的“两参一改三结合”原则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
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工厂中的干部(管理者)和工人(被管理者)的利益以及劳动的目的是一致的,即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由此决定劳动者实行的是自主劳动原则。
所谓“自主劳动”包含有两重意义:一是劳动者整体占有生产资料;二是劳动者整体拥有人力资本并在实际上控制或支配着非人力资本(生产资料)。前者是自主劳动的必要条件,后者是自主劳动的充分条件。
由于工人对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使自己的人力资本所有权和用于生产的生产资料融合在一起,形成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联合体”企业,使劳动者的自主劳动原则得以充分实现。
新中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共同拥有生产资料,使得干部和工人的利益取得一致。
生产劳动也因此不再作为奴役人的手段,而转变成解放人的手段。
生产资料属于全民所有,干部、工人都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他们的地位也因此取得平等,他们都是企业的所有者、主人,这使劳动者完全自愿地相互协作从事劳动。他们在拥有自身人力资本的同时也占有生产资料,人力资本和生产资料的融合使自主劳动成为现实。
“鞍钢宪法”中把“人”的因素与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以技术革新为突破口,通盘考虑以民为本的原则,其实质是知识分子和工人对企业管理权的要求,也是对大多数劳动者即每个劳动的“人”所进行的生产劳动创造财富得到应有享受支配的价值的肯定。
“马钢宪法”是当时苏联最大的钢铁冶金联合企业“马格尼托哥尔斯克钢铁公司”的管理模式。“马钢宪法”几乎将工厂管理的规程、规范上升到法律角度,严格其管理规程,任何对规程的改动都可能要承担法律和政治责任。
当时的管理者认为,鞍钢作为现代化的企业根本不需要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再者,工厂的管理是厂长一人的事,技术革命和技术革新则是专家的职责,根本不需要基层工人参与,极大地限制了一线工人创造性、积极性的发挥。
“鞍钢宪法”作为当时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根本大法,作为对“马钢宪法”的否定,自始至终充满了对人的价值的肯定。
毛泽东曾说:“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
“鞍钢宪法”从思想、制度入手解决人的积极性问题,大力加强制度建设,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
“两参一改三结合”使工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得到发挥,提高劳动生产和发明创造的热情,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的效率。
生产管理过程中,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三者的结合,其结果是:创造了人的因素和知识要素结合的条件,激发工人在工作中创造发明、改进技术、参加管理的积极性,使人的因素和技术、管理结合起来,形成了“高起点、少投入、快产出、高效益”的独特鞍钢技改之路。
“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使干部(管理者)与工人(被管理者)相结合,干部自上而下实施管理;工人参加管理,自下而上被动员、组织。它不仅激发工人的劳动热情,体现了工人的主人翁身份,提升基层劳动者的地位,肯定劳动者的价值;而且也是对干部(管理者)价值的肯定,工人参加管理含有工人向管理者学习的应有之义,在学习过程中体现出对管理者的尊重,也使管理者的价值得到肯定认可,这样有力地调动了管理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这一过程中,充分发挥人既是目的又是手段的双重目标指向作用,使人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
自亚当·斯密确立分工理论以来已有200多年,在这200多年里,科学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解放。正如马克思所说:“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尽管人类战胜自然的能力得到了巨大的发展,物质生活水平获得空前提高,但是在管理理论中至今仍然沿用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
在《国富论》中,斯密将分工分为工场手工业内部分工、社会分工和国际分工三种。工场手工业内部的分工处于低级层次,资本主义分工体系就是以此为依据建立起来的;社会分工,即“社会一般业务分工”,是较高层次的分工,它包括生产专业的分工、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分工,以及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分工三种;国际分工是工场手工业分工在国际范围的放大,是最高层次的分工形式。斯密认为,按照事物的本性,社会分工发展的“自然顺序”是农业-工业-商业。在对劳动的分析上,斯密采取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具体到抽象的分析方法(即由单一的劳动到扩大化劳动,最后发展为一般性生产劳动,从而最后完成由私人劳动到社会劳动的分析)。
由此可见,斯密的分工理论是技术分工和社会分工一一对应的关系。虽然斯密的这种分工理论发挥了分工优势,节约了劳动时间,提高了劳动效率、劳动技能,促进了机器改进和发明,使生产得到了快速提高。但以此作为产生背景和理论基础的管理理论必然将这一分工理论的局限性无形地融入其中,无法对其扬弃。
“鞍钢宪法”突破了斯密传统分工理论的局限性。
“鞍钢宪法”的核心内容——“两参一改三结合”——要求管理者关心生产和革新,被管理者关心并参与管理,它打破了管理过程中管理者只进行计划、指挥、协调、控制,不了解一线情况;被管理者只被动地遵照管理者的命令埋头苦干,不了解、不关心上下道工序及其质量的旧模式。
“鞍钢宪法”还要求管理者除了掌握管理知识外应具备基层技术人员的技术技能;基层被管理者除了掌握自己的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技术外也要掌握管理的技能。
这从根本上要求干部、工人都需了解和掌握相当程度的相关知识,在一定的作业生产区域内打破岗位限制,进行团队合作,实行所谓的“大工种”、“区域工”。
这就突破了斯密的分工理论——“技术分工”与“社会分工”一一对应——和工人“终生局限于一种单纯操作,必然能大大增进自己的熟练程度”的思想。
“鞍钢宪法”是新中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里的管理者和工人们通过实践总结为理论, 又将这一理论应用于践践得到肯定的一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