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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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又普:死刑
本稿完成于2003年12月19日,2013年略加修改,今日看来有点陈旧,旧事新谈吧。
以英国为开端,至今几乎所有欧洲国家都认为,死刑是不开化的中世纪留下来的野蛮刑法,应该废除。美国、日本则认为,今日人类并未完全从野蛮中开化出来,适当保留死刑是有必要的。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学术问题,鄙人才疏学浅,不敢乱言,于此说三道四一番,只是图个抛砖引玉。
死刑是极端严厉的暴力处罚,并且是唯一一种具有不可逆转性的处罚,亦即,若日后发现错判,死人无法生还。因此死刑不可滥用,必须小心谨慎。美、日刑法规定,只有一级杀人罪才可判死刑,这是指,有预谋、有步骤地从事杀人活动,并且导致被害者死亡的罪行。即使死刑犯人不上诉,也要一审二审连三审,再等上若干年的冷却期,使当事人都从痛苦中解脱出来,再审一次,方可执行。美国每年处死犯人约20余人,日本为10人左右。相比之下,对于经济罪犯通常都是判处20年以下徒刑外加罚款。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项法律制度不断改进、完善,力争与国际接轨,其中进步最大的就是刑法。然而,至今与国际差距最大的却也是刑法。今日中国刑法中可判死刑的罪名有20余种,从逮捕到处死,最快时只有几个月时间。2003年前后,中国每年处死犯人约1700余人,占世界死刑犯的70%。在20多种死刑罪中,处死经济罪犯较有争议。近年来中国的经济罪犯很多,这些人侵占人民财产不择手段,给国家经济带来严重的损失,乃至朝野齐呼“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然而法律重于感情,经济罪犯不是暴力犯,也没有暴力倾向。用极端严厉的暴力去对付非暴力人员,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华远一案,涉及金额数百亿美元,实在让人切齿痛恨。然而在主犯赖昌星外逃的情况下,十数名从犯在短短几个月内被尽数处死,使全案死无对证,反而为赖昌星在国外申请避难提供了最好的理由。从法律角度看来,此举实有过分之嫌。前不久看到国内一篇报道,数名大经济犯被判处无期徒刑,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王雪冰也是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均未判死刑。我为中国这些年来的明显进步点赞。
另外,有一则统计数字,可以供阅读此文时作参考之用:
1983年,中国的“严打”,全年共处决了24,000人。
2002年,中国处决了12,000人。
2012年,中国处决了3,000人.
2013年,中国处决了2,400人,中国以外的世界其他国家,则总共处决了778人。中国的死刑人数占世界的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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