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条文与法律的精神
大约三十年前,那时我还在读研究生,有次收到一张交通罚单,虽然数目很小,但我觉得是不公正的,就上了法庭。到了法庭我才知道,我的对手是州政府的代表,而开罚单的警察是证人。我和法官基本上把他们两个凉在一边,而作了一番关于法律的条文与法律的精神(the rule of law vs. the spirit of law)的深入探讨。
那个案例本身不具有代表性,但在讨论中我引用的例子是具有代表性的。我引用的例子是高速公路的限速是65英里,而实测的平均速度是70英里,显然大多数人都超速了。如果警察严格执行法律的条文,就应该把大多数人都截拦下来开罚单,结果就会造成交通停顿,显然这又违背法律的精神或目的,那就是交通通畅。所以,按照法律的精神,警察不应该开罚单,法庭应该取消这样的罚单。
法官认同我的推理过程,他说如果是他也会超速,但他不认同我的结论,他认为法庭应该遵守法律的条文,否者将无所适从。
那时学习很忙,没有时间去上诉。后来我对这个问题有一些深度思考。
在现实层面,一般警察不会抓每一个超速的人。作为潜规则,超速在五英里以内是正常驾驶,超速在10英里可能有问题,超速在20英里以上肯定会有问题。我的一个朋友就拿到过超速一英里的罚单,这实际上给了警察任意执法的权力,那么在受害者看来这就是一种bully,这会对警察造成生命危险。一个经常开一英里超速罚单的警察事实上已经给自己判了死刑缓期执行而不自知。我过几年就去查看一下当地新闻,大约十年后一个警察在开罚单时被人行刑般地枪杀,凶手逃跑没有成功在车内开枪自杀。
作为一般的原则,法庭在发现法律的条文与法律的精神不一致的时候,应该作为例外上报立法部门考虑修法,或者上报行政部门个别处理。在施法实践中,有时陪审团会拒绝法律条文的规定,有时有人就私自执法。
具体说到超速罚款,法律的条文有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法律把目标速度和限速搞混了。目标速度是建议的速度,也就是实际的平均车速,而限速是一个比平均速度高得多的速度。第二,超速不应该罚款,只需备案即可。这一点也有不少城市意识到了,取消超速罚款后交通安全和交通效率都有明显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