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注重从机制上遏制腐败 ZT
近几年,德国的国民经济以3%的速度递增,1998年GDP38000亿马克(1马克约合人民币3.5元),人均GDP28000马克,居全球第二。德国不仅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而且拥有高效的公务员队伍。特别是1990年10月3日东西德统一后,政府进一步加大了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德国的廉政建设最具特色的是注重从机制上遏制腐败。
一、以人格力量为基础的自律机制
德国是欧洲文明的发祥地之一。长期一来,德国受古典哲学的熏陶和教化,越来越壮大的精神氛围就是启蒙与理性,理性本身就是一种崇高的精神力量。加之德国人信奉宗教,主要是基督教和天主教,要求人人做好事,做善事。因此德国人十分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养成了严肃认真、遵守纪律、善于服从和不感情用事的传统美德。德国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坚持忠实可靠、待人诚实、勤劳认真的标准。法律要求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行为守则》而且每一位新加入公务员队伍的公民都要举行宣誓仪式,保证严格遵守公务员守则,若违反誓言愿意接受处罚。同时,每年公务员要与所在单位领导签订一份廉政合约,承诺廉洁奉公。除政府不断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外,公务员本身也做到了严格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崇尚敬业精神,讲究绅士风度,注重洁身自爱,注意公私分明,把廉洁自律和勤政廉政作为一种内在的自觉行为。出现这种浓厚的廉洁自律气氛,从根本上讲,就是公务员自身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严格自律的廉政理念。对绝大多数德国公务员来说,利用徇私舞弊的手段贪污公款和收受贿赂,简直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因此,在公务员队伍中违纪违法者的比例很小。勃兰登堡州每年处理50件左右的案件,其中大部分是交通违例后企图行贿逃避处罚的案件。
二、以规范公务员行为为重点的权力约束机制
加大对权力的分解和约束力度是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德国在这方面,主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规范。第一,办事“四只眼睛”的原则。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财政相关的支出、警察执行公务都必须坚持两个人以上把关和同行,不能个人单独行动,暗箱操作。第二,岗位轮流的原则。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建设、规划、医药部门、财政(税务)、社会保险等权力部门的公务员实行定期轮岗,一般为3年,如发现违规行为立即调离岗位。第三,限制第二职业。《公务员行为守则》明确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从事第二职业,如果工作需要从事第二职业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必须责令辞去公职。第四,接受礼物和好处的规定。各联邦州都对公务收受礼品作了严格规定,部长、国务秘书一级的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可接受价值50马克(相当于180元人民币)以内的礼物,但必须向上司报告,绝对不准收受现金。对圣诞节等重大节日,公务员受到邀请函,是否出席,也作了规定,必须经过上司批准,而且只能收印有该公司名称作广告的小礼品,否则,将会受到查处。为了实现上述四条措施,各部门内部都要有相关的人员负责与公务员管理部门联络对话,确保廉政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三、以法制健全为保障的惩治机制
德国没有单独的《反腐败法》,对腐败案件的处理视同其它刑事案件一样依照法律处理。其廉政建设并非作为一项单一的工作体现出来,而是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犹如编制了一张覆盖所有公共权力运作系统的极为严密、具体、全面、细致、可操作性强的法治之网。
严厉惩治腐败是清除腐败的重要手段。德国惩治腐败体现了“三个并重”的原则。一是精神处罚和经济处罚并重。德国对贪污受贿者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要给予经济处罚,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必须负赔偿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对贪污受贿和渎职的腐败者可以判1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于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对公务员违反纪律的处分,既给予行政警告和开除处分,也给予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这样,对腐败分子不仅在政治上、精神上搞垮,而且在经济上搞垮,通过提高腐败成本,震慑腐败分子。二是对受贿者处罚和行贿者处罚并重。不仅强调对受贿者严惩,对行贿者也给予严厉惩处。三是对违反企业的处罚和违法中介组织的处罚并重。只要违反了法律都要严肃处理,企业的行贿行为或者中介组织违法行为,除了追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将该企业或中介组织上黑名单公布于众,通过行业公会,对违纪违规者在行业中给予期限停止业务活动和处罚处理。
四、以舆论为主导的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
舆论媒体监督是防止腐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德国是一个信息社会,有100多个电台、25个电视台、27家通讯社、380多种报纸和9000多种期刊。德国实行新闻自由,报刊、电台、电视台依法享有高度的自由,可以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而消息来源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这种舆论监督是行之有效的。德国的舆论媒体不是掌握在政府的手里,而是独资和合资的股份制企业,都以盈利为目的,为了占有读者,一般都雇有耳目,专门收集政府要员和公务员的政治丑闻和绯闻。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一旦腐败丑闻和绯闻曝光,就得引咎辞职。促成德国统一的前总理科尔就是因政治献金案曝光而被迫下台。前不久,运输部长赖恩哈德.克利母特因涉嫌经济丑闻而被迫辞职。与此同时,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的政党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司法监督和上司对部下的监督体系也相当完备的,形成了全社会多视角监督的网络。
五、以案件清理中心为主轴的反腐败工作机制
随着反腐败任务的加重,1993年德国的各联邦州成立了反腐败工作机构——腐败案件清理中心,这个机构是检察院的一个部门,隶属于司法部。勃兰登堡州腐败案件清理中心有4名国家级主检控官,40名检控官,其工作只能是受理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案件的举报、转办与侦察起诉、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一是与直接隶属联邦州议会的审计署联系,负责经过审计发现的违法贪污受贿案件的起诉;二是将涉及公务部分腐败案件移交警察署侦查;三是将自办和审计署、警察署移送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四是加强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负责公务员队伍的预防违法犯罪教育的监督。每年有负责案件清理中心的主检控官向司法部报告工作,对全州的反腐败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公务员违纪违规的处理有政府部门的行政长官负责。
德国腐败案件清理中心的检察官们在指导思想上不是以查案多少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而是以查清问题,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证社会的公平为宗旨。在调查案件时,他们首先考虑挽回经济损失,再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者。近三年巴伐利亚州案件清理中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亿多马克。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千方百计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比如,德国统一之后,联邦政府于1994年将首都从波恩前往柏林。随之而来的就是在柏林有一大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高达800亿马克(约合人民币2880亿元人民币)。柏林市内政部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不是等事情发生了才去处理,而是都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积极去做好防范工作,并成立了多个检查小组,对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以突然袭击的方式进行抽查。通过监督检查,保证政府这笔特别巨大的建设投资在使用中不发生腐败问题。
德国是欧洲文明的发祥地之一。长期一来,德国受古典哲学的熏陶和教化,越来越壮大的精神氛围就是启蒙与理性,理性本身就是一种崇高的精神力量。加之德国人信奉宗教,主要是基督教和天主教,要求人人做好事,做善事。因此德国人十分注重个人道德修养,养成了严肃认真、遵守纪律、善于服从和不感情用事的传统美德。德国政府机关录用公务员,坚持忠实可靠、待人诚实、勤劳认真的标准。法律要求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行为守则》而且每一位新加入公务员队伍的公民都要举行宣誓仪式,保证严格遵守公务员守则,若违反誓言愿意接受处罚。同时,每年公务员要与所在单位领导签订一份廉政合约,承诺廉洁奉公。除政府不断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外,公务员本身也做到了严格自律,遵守职业道德,崇尚敬业精神,讲究绅士风度,注重洁身自爱,注意公私分明,把廉洁自律和勤政廉政作为一种内在的自觉行为。出现这种浓厚的廉洁自律气氛,从根本上讲,就是公务员自身有一种根深蒂固的严格自律的廉政理念。对绝大多数德国公务员来说,利用徇私舞弊的手段贪污公款和收受贿赂,简直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因此,在公务员队伍中违纪违法者的比例很小。勃兰登堡州每年处理50件左右的案件,其中大部分是交通违例后企图行贿逃避处罚的案件。
二、以规范公务员行为为重点的权力约束机制
加大对权力的分解和约束力度是防止腐败的重要举措。德国在这方面,主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规范。第一,办事“四只眼睛”的原则。对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财政相关的支出、警察执行公务都必须坚持两个人以上把关和同行,不能个人单独行动,暗箱操作。第二,岗位轮流的原则。对容易滋生腐败的建设、规划、医药部门、财政(税务)、社会保险等权力部门的公务员实行定期轮岗,一般为3年,如发现违规行为立即调离岗位。第三,限制第二职业。《公务员行为守则》明确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能从事第二职业,如果工作需要从事第二职业的,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必须责令辞去公职。第四,接受礼物和好处的规定。各联邦州都对公务收受礼品作了严格规定,部长、国务秘书一级的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可接受价值50马克(相当于180元人民币)以内的礼物,但必须向上司报告,绝对不准收受现金。对圣诞节等重大节日,公务员受到邀请函,是否出席,也作了规定,必须经过上司批准,而且只能收印有该公司名称作广告的小礼品,否则,将会受到查处。为了实现上述四条措施,各部门内部都要有相关的人员负责与公务员管理部门联络对话,确保廉政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三、以法制健全为保障的惩治机制
德国没有单独的《反腐败法》,对腐败案件的处理视同其它刑事案件一样依照法律处理。其廉政建设并非作为一项单一的工作体现出来,而是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犹如编制了一张覆盖所有公共权力运作系统的极为严密、具体、全面、细致、可操作性强的法治之网。
严厉惩治腐败是清除腐败的重要手段。德国惩治腐败体现了“三个并重”的原则。一是精神处罚和经济处罚并重。德国对贪污受贿者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要给予经济处罚,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必须负赔偿责任。法律明确规定对贪污受贿和渎职的腐败者可以判1年至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于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对公务员违反纪律的处分,既给予行政警告和开除处分,也给予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这样,对腐败分子不仅在政治上、精神上搞垮,而且在经济上搞垮,通过提高腐败成本,震慑腐败分子。二是对受贿者处罚和行贿者处罚并重。不仅强调对受贿者严惩,对行贿者也给予严厉惩处。三是对违反企业的处罚和违法中介组织的处罚并重。只要违反了法律都要严肃处理,企业的行贿行为或者中介组织违法行为,除了追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外,还要将该企业或中介组织上黑名单公布于众,通过行业公会,对违纪违规者在行业中给予期限停止业务活动和处罚处理。
四、以舆论为主导的全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
舆论媒体监督是防止腐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德国是一个信息社会,有100多个电台、25个电视台、27家通讯社、380多种报纸和9000多种期刊。德国实行新闻自由,报刊、电台、电视台依法享有高度的自由,可以报道政府、政党内部的情况,只要内容属实,不泄露国家机密,即属合法,而消息来源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能对消息来源进行调查,这种舆论监督是行之有效的。德国的舆论媒体不是掌握在政府的手里,而是独资和合资的股份制企业,都以盈利为目的,为了占有读者,一般都雇有耳目,专门收集政府要员和公务员的政治丑闻和绯闻。政府官员和公务员一旦腐败丑闻和绯闻曝光,就得引咎辞职。促成德国统一的前总理科尔就是因政治献金案曝光而被迫下台。前不久,运输部长赖恩哈德.克利母特因涉嫌经济丑闻而被迫辞职。与此同时,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的政党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司法监督和上司对部下的监督体系也相当完备的,形成了全社会多视角监督的网络。
随着反腐败任务的加重,1993年德国的各联邦州成立了反腐败工作机构——腐败案件清理中心,这个机构是检察院的一个部门,隶属于司法部。勃兰登堡州腐败案件清理中心有4名国家级主检控官,40名检控官,其工作只能是受理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案件的举报、转办与侦察起诉、起着承上启下的枢纽作用:一是与直接隶属联邦州议会的审计署联系,负责经过审计发现的违法贪污受贿案件的起诉;二是将涉及公务部分腐败案件移交警察署侦查;三是将自办和审计署、警察署移送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公诉;四是加强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负责公务员队伍的预防违法犯罪教育的监督。每年有负责案件清理中心的主检控官向司法部报告工作,对全州的反腐败案件查处工作负责。公务员违纪违规的处理有政府部门的行政长官负责。
德国腐败案件清理中心的检察官们在指导思想上不是以查案多少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而是以查清问题,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证社会的公平为宗旨。在调查案件时,他们首先考虑挽回经济损失,再考虑如何处理违法者。近三年巴伐利亚州案件清理中心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亿多马克。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千方百计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比如,德国统一之后,联邦政府于1994年将首都从波恩前往柏林。随之而来的就是在柏林有一大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高达800亿马克(约合人民币2880亿元人民币)。柏林市内政部和司法部等相关部门不是等事情发生了才去处理,而是都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积极去做好防范工作,并成立了多个检查小组,对政府投资的在建项目以突然袭击的方式进行抽查。通过监督检查,保证政府这笔特别巨大的建设投资在使用中不发生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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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文学城-78级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