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江青的罪行和判决书】
中国共产党第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一九七七年七月二十一日通过)
根据中国共产党十届三中全会公报,四人帮有以下十大罪状:
1、进行分裂党、篡党夺权的阴谋活动,妄图架空毛主席。
2、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3、妄图打倒周恩来同志 和一大批中央和地方的党政军负责同志。
4、打击和诬陷邓小平。
5、在领袖毛主席病重期间,丧心病狂地迫害毛主席。
6、阴谋推翻党中央,实行反革命复辟。妄图使中国共产党变为修正主义的党,使无产阶级专政变为资产阶级法西斯专政,使社会主义的中国重新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7、篡改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伟大理论,篡改党的基本路线,颠倒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敌我关系,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推行一条极右的反革命的修正主义路线。
8、是一伙资产阶级野心家、阴谋家,是一伙彻头彻尾的极右派。
9、他们是地主资产阶级在我们党内的典型代表,是蒋介石国民党在我们党内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社会基础是地富反坏和新老资产阶级。
10、张春桥是国民党特务分子,江青是叛徒,姚文元是阶级异己分子,王洪文是新生资产阶级分子。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的决定。随后,特别检察厅、特别法庭宣告成立并开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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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法字第一号
公诉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副厅长喻屏、史进前,检察员马纯一、王文林、王芳、王振中、王瀑声、王耀青、冯长义、曲文达、朱宗正、江文、孙树峰、李天相、沈家良、张中如、张英杰、张肇圻、孟庆恩、图们、钟澍钦、袁同江、敬毓嵩。
被告人江青,女,现年六十七岁,山东省诸城县人。原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副组长,中共第九、十届中央政治局委员。现在押。
(一)被告人江青,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为首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
江青诬陷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
1967年7月,江青伙同康生、陈伯达作出决定,对刘少奇进行人身迫害,从此剥夺了他的行动自由。自1967年5月开始,江青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伙同康生、谢富治指挥专案组对被逮捕关押的人员进行逼供,制造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特务”、“反革命”的伪证。1967年,江青为了制造迫害刘少奇的伪证,决定逮捕关押杨一辰、杨承祚、王广恩和郝苗等十一人。在杨承祚病危期间,江青决定对他“突击审讯”,使杨承祚被迫害致死。江青指挥的专案组也使得王广恩被迫害致死。江青伙同谢富治指使对病势危重的张重一多次进行逼供,致使他在一次逼供后仅二小时即死去。江青伙同康生、谢富治等人指使专案组对丁觉群、孟用潜进行逼供,制造伪证,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由于江青等人的诬陷,致使刘少奇遭受监禁,被迫害致死。
1968年7月21日,江青伙同康生密谋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八十八人是“叛徒”、“特务”、“里通外国分子”。
1966年至1970年,江青在各种会议上,点名诬陷中共第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二十四人,使他们一一受到迫害。
1966年12月14日,江青点名诬陷张霖之,使他被非法关押,并被打成重伤致死。同年12月27日,江青诬陷全国劳动模范、北京市清洁工人时传祥是“工贼”,使时传祥遭受严重摧残,被折磨致死。
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首要分子。江青对她所组织、领导的反革命集团在十年动乱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颠覆政府、残害人民的罪行,都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被告人江青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一百零二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一百三十八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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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对各被告的判决
本庭根据江青等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张春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姚文元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被告人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陈伯达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被告人黄永胜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被告人吴法宪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被告人李作鹏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被告人邱会作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判处被告人江腾蛟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以上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981年1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江华
副庭长:伍修权 曾汉周 黄玉昆
审判员:王文正 王志道 王战平 甘英 史笑谈 宁焕星 司徒擎 曲育才 朱理之 任成宏 任凌云 刘丽英 刘继光 许宗祺 严信民 苏子蘅 巫宝三 李明贵 李毅 吴茂荪 沈建 张世荣 张敏 范之 费孝通
本件证明与原本无异。
1981年1月25日
书记员:郭志文 黄林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