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外,再说武汉所病毒申请专利是否合理。
说说武汉所病毒申请专利的合理性。
前一篇文章,主要谈到武汉所申请专利合法性。现在来说其合理性。
首先,应该搞清楚为什么要有专利法? 大家都知道设立专利法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让人们搞发明创造。对。但是这样理解专利法并不全面。 专利法的最核心之处是,社会和发明者的契约。 即社会和发明者的一种利益交换的契约。 你把你的发明贡献给社会,社会将保护你可以有二十年的专利权。所以专利法要求, 你必须把你做好的发明贡献出来,否则专利无效。 如果有谁能证明某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隐藏了最好的发明(例如最好的配方),则可以申请法院判决该专利无效。厉害不?
还要知道,因为是社会和发明者的契约,专利审查员就代表社会和发明者谈判,因此所有的专利审查员,都是想尽办法拒绝任何发明被授予专利,除非不得不。哈哈,谈判嘛。
既然是社会和发明者的契约交换,一旦专利被公开,就成了社会的财富。包括那些申请专利被全部拒绝的专利,也是社会的财富。注意,是全社会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享用,因为最先的发明受到了专利权的保护,所以也限制了任何人的同样发明。例如武汉所不允许再发明同样的化合物,因为G公司在中国被授权,他就可以禁止任何人应用这个化合物。所以武汉所也被社会契约所限制,武汉所的发明权也被这个契约所剥夺 (当然武汉所能不能发明除了,则是另外一回事)。
同时,任何人都可以在原来发明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明更新的东西。这样就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这样的例子很多,因为有了发明一,会导致新发明二,更导致新发明三,等等。
专利权是什么? 专利权是发明者有权利禁止其他人采用本发明。所谓授权并不是授予的制造权和销售权,只给了你禁止别人使用的权利。 例如刮胡子刀制造商,花了很大的力气研究用生物除胡子,并且申请专利,这样就限制了任何人用生物方法来替代现在市场上的刀片刮胡子方法。是一种商业保护。至于你能不能使用你自己的方面,则本专利授权不管。
当然了所谓的禁止权,是在你没有缴纳给发明者的专利费时。因此禁止权的放弃,必须用钱来买。有人说,武汉申请制造药,将来的专利费很值钱。G公司的专利费不值钱,其实是错的。因为是“禁止使用权”,所以专利费是由发明者和使用者谈判的。 并没有规定该给多少才对。当然了如果太高,制药商都放弃了,发明者一分钱也得不到。这就是个利益平衡的问题。在中国将来谁要制药,就必须和G公司和武汉所分别谈判(假定会被批准)。因此G公司的专利费一点也不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花费,人工成本,利润等来核算高要多少钱,只可惜的是,消费者又让武汉所给盘剥了一层,对G公司的专利费影响不大。
其次谈到这次武汉所能试验这个药, 有人问武汉所是哪里来的这个化合物?因为市场上并没有。 很可能是从G公司得来的。 因为从这个化合物的结构来看,并不简单,估计请人合成,大概要几百万美元的合成费。当然这点钱对制药公司是小意思。但是几百万让武汉所自己合成,或者请别人去合成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合成方法大概需要半年时间才能搞出来,然后才是小量生产。武汉所是不可能这么干的。因此只能是从G公司得到的。(但是 也可能是从G公司买来的)
问题又来了, 为什么G公司会把这个药的样品送给武汉所?估计希望武汉所能在各种冠状病毒中,发现这个药的用途。据说Ebola的试验不很成功,如果找不到用途,整个研发费用就算是打水漂了。 因此G公司不仅仅送给了武汉所,很有可能送给了很多 研究单位,希望能找到新用途。包括美国的一些大学研究室等。 但是G公司毕竟是商业公司,一定会和这些研究所院有过什么协议(如果没有,G公司就有些傻了)。至于怎么样的的协议,我们不知道。
这是非常可能的(送样品到研究所),因为这个化合物其实是个平台,G公司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参与研发应用。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开放在其他领域中的应用,例如,心脏病,妇科病,神经病等等。当然还是和冠状病毒有关系疾病最好。只要任何人能开发出新的应用,G公司都会受益(专利费)。据说武汉新病毒和SARS病毒在人体中的受体是ACE2,这个ACE2酶,不单单存在于肺部细胞II上,主要还在心肌,肾脏等内科器官细胞上。G公司也是知道的。 因此那一天这个药被用于肾脏心脏传染病,应该不会奇怪。
既就是呼吸道的冠状病毒的 感染,其后的研发(几期临床) 也是相当贵的,G公司希望能有人分担后期的研发费用。更不用说可能的其他类似应用。
其实G公司在(中国) 申请专利时,除了化合物的平台外,同样申请了冠状病毒的应用,而且是病毒科这么一大类。不知道武汉所怎么绕开这个冠状病毒科的权利要求? 大概只能要求,适用于“武汉病毒”吧。可是在成药的标签上,有谁会写上“专治武汉冠状病毒”? G公司要在中国卖药,药瓶上只要写上“冠注病毒”就可以和武汉所的专利无关了。临床大夫还能不知道该怎么用?
所以申请虽然合理,其实武汉所的申请专利,没有多大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