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遇到个比较纠结的问题,具体的情况是:
老公持H1b 2010年来美做博后,我2011年初在国内签H4 visa赴美 (期间回国后11年底
再次赴美) 今年初拿到博后的offer 4月份回国签J1再次赴美做博后。
这种情况我可以豁免前三年的联邦税吗?我本以为是可以的,但是学校tax office告诉
我“Since you were present in the U.S. with H-4 visa status prior to the J-1
visa, you don't qualify for the tax treaty” 真的是这样吗 呜呜呜 好崩溃啊
看起来之前有了H4就没资格豁免联邦税了
后来他们又发信来说“The treaty does not apply because you had H4 visa within
one year of obtaining J-1 status.” 这个又怎么理解呢?要回国呆一年以上再回
来才行?
我在网上有这样的介绍“但如果你已经在美国,回去再重签。这样你在美国已经有过一
段时间的纳税义务,因此会被定义为“在美国居住过的中国籍公民”,这样你不再符合
中美退税协议中“必须是中国居民直接赴美”这项,因此你转了身份之后很有可能纳税
。” ----这个看起来能合理的解释我的情况,但我有朋友B1/B2 来美后换J1 就豁免
了的,所以我有疑问 到底是只要我换了身份就没资格豁免,还是因为H4 visa的原因不
能豁免?
另外网上的信息说什么的都有,我也有朋友和我情况几乎一样但是第二年报税的时候把
联邦税退回来的..晕啊!>_<
多谢大家指点!不胜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