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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 绿卡申请180天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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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 绿卡申请180天的疑惑# EB23 - 劳工卡
S*e
1
还好还没发表,在某刊物最后一轮审稿阶段。
一个合作者A(第N作者)的博士后B(第N-1作者)捅出来另一个合作者C(
corresponding author)的学生D(第一作者)的数据有巨大问题。
随后D玩消失。至今活不见人,死不见尸。
随后A号称C的数据解读也是完全错的,错得离谱。
随后C宣布自查结果:D的数据居然不是实验数据,而是计算机模拟数据!!!仔细阅读
原稿,发现原稿的用词非常模糊.
我对D(或者C)的手段彻底服气了。
当然,这里面最牛逼的就是我。我当初本能地闻到不好的味道(文章内容我基本不懂,
完全依靠第六感),所以根本没署名,让他们在最后acknowledge我一下就完事。所以
现在局面越难看我越心花怒放。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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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
2
今天花钱问了个移民律师。他说EB2/3类型绿卡申请过程中,递交485材料之后的180天
之内,雇主是不能撤销140的。也就是说,递交485之后的180天期限是对雇主的约束,
而非对绿卡申请人的约束。他还说,这180天之内是可以换雇主的,只要新雇主在原雇
主撤销140之前接手绿卡的申请就行了。如果这样,岂不是应该在递交485的180天之内
换雇主最保险了吗?这怎么和我从版上了解的恰恰相反呢?我读版上文章后,得到的理
解好像是这180天之内,绿卡申请人不能离开雇主,而之后可以离开雇主。
有没有大牛可以解释一下,那种说法是对的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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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l
3
这是这个星期我读到过的最正能量的帖子!哈!哈哈!

【在 S*********e 的大作中提到】
: 还好还没发表,在某刊物最后一轮审稿阶段。
: 一个合作者A(第N作者)的博士后B(第N-1作者)捅出来另一个合作者C(
: corresponding author)的学生D(第一作者)的数据有巨大问题。
: 随后D玩消失。至今活不见人,死不见尸。
: 随后A号称C的数据解读也是完全错的,错得离谱。
: 随后C宣布自查结果:D的数据居然不是实验数据,而是计算机模拟数据!!!仔细阅读
: 原稿,发现原稿的用词非常模糊.
: 我对D(或者C)的手段彻底服气了。
: 当然,这里面最牛逼的就是我。我当初本能地闻到不好的味道(文章内容我基本不懂,
: 完全依靠第六感),所以根本没署名,让他们在最后acknowledge我一下就完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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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
4
没这么具体,我们的律师告诉我们,180天后可以换工作了。律师是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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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
5
几天后人们发现了D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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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
7
我跟我的学生说:I may tolerate a bad paper, but I cannot tolerate a faked
one.
作假立马走人。

【在 S*********e 的大作中提到】
: 还好还没发表,在某刊物最后一轮审稿阶段。
: 一个合作者A(第N作者)的博士后B(第N-1作者)捅出来另一个合作者C(
: corresponding author)的学生D(第一作者)的数据有巨大问题。
: 随后D玩消失。至今活不见人,死不见尸。
: 随后A号称C的数据解读也是完全错的,错得离谱。
: 随后C宣布自查结果:D的数据居然不是实验数据,而是计算机模拟数据!!!仔细阅读
: 原稿,发现原稿的用词非常模糊.
: 我对D(或者C)的手段彻底服气了。
: 当然,这里面最牛逼的就是我。我当初本能地闻到不好的味道(文章内容我基本不懂,
: 完全依靠第六感),所以根本没署名,让他们在最后acknowledge我一下就完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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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
8
非常感谢。我看了Question10和Question12。似乎它们有些矛盾。Question10中说,
180天不是Portability Eligibility的必需条件,但Question12却是Can the 180 days
that an I-485 application must be pending for I-140 portability eligibility
accure during a period when visa numbers are unavailable?

【在 N*******r 的大作中提到】
: http://www.uscis.gov/USCIS/Laws/Memoranda/Static_Files_Memorand
: Check out the Question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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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9
不和别人合作就不会有这种破事。

【在 L***s 的大作中提到】
: 我跟我的学生说:I may tolerate a bad paper, but I cannot tolerate a faked
: one.
: 作假立马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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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
10
My take is that there is a grey zone; safer to have 180 days, but if not,
you still invoke this clause to make argument if nee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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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s
11
不合作肯定不可能。所以不要啥便宜都占。

【在 H*******e 的大作中提到】
: 不和别人合作就不会有这种破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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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8
12
你这个律师是老中还是老美?我觉得不靠普。

【在 l******a 的大作中提到】
: 今天花钱问了个移民律师。他说EB2/3类型绿卡申请过程中,递交485材料之后的180天
: 之内,雇主是不能撤销140的。也就是说,递交485之后的180天期限是对雇主的约束,
: 而非对绿卡申请人的约束。他还说,这180天之内是可以换雇主的,只要新雇主在原雇
: 主撤销140之前接手绿卡的申请就行了。如果这样,岂不是应该在递交485的180天之内
: 换雇主最保险了吗?这怎么和我从版上了解的恰恰相反呢?我读版上文章后,得到的理
: 解好像是这180天之内,绿卡申请人不能离开雇主,而之后可以离开雇主。
: 有没有大牛可以解释一下,那种说法是对的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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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
13
不和别人合作就不会有这种破事。

【在 L***s 的大作中提到】
: 我跟我的学生说:I may tolerate a bad paper, but I cannot tolerate a faked
: one.
: 作假立马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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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14
同意grey zone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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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
15
啥期刊?CNS的话确实问题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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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16
我觉得这个律师说的是靠谱的。
他说雇主在递交485 180天之内是不可以撤销 140,应该是指雇主主动申请撤销 140(
在雇员还在雇主那里工作的情况下),根据移民局的要求
"This means that, as of the time the I-140
was filed and at the time of filing the I-485 if not filed concurrently, the
I-140 petitioner must have
had the intent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nd the alien must have intended
to undertake the employment, upon adjustment"
如果雇员没有离职而雇主在180天之内主动撤销 140,雇主就有弄虚作假的嫌疑,就违
反了这个要求,雇主会吃官司的。
如果雇员在180天之内离开现在的职位,移民局说了并不代表雇员不原意 take 申请的
绿卡职位,只要雇员在绿卡批准的时候愿意接受这个职位就可以了,所以移民局不能以
这个理由否定 140 portability。但是这个时候雇主可以名正言顺的取消140了,如果
140在180天之内被取消,485一定批不了。只要原雇主不在雇员离职后马上申请取消140
, 那么过了180天以后 雇员就安全了,所以180天之内跳槽是可以的,前提是要保证原
雇主不会在180天之内撤销 140,过了180天之后,只要新雇主能提供 EVL 绿卡就会批
的。

【在 l******a 的大作中提到】
: 今天花钱问了个移民律师。他说EB2/3类型绿卡申请过程中,递交485材料之后的180天
: 之内,雇主是不能撤销140的。也就是说,递交485之后的180天期限是对雇主的约束,
: 而非对绿卡申请人的约束。他还说,这180天之内是可以换雇主的,只要新雇主在原雇
: 主撤销140之前接手绿卡的申请就行了。如果这样,岂不是应该在递交485的180天之内
: 换雇主最保险了吗?这怎么和我从版上了解的恰恰相反呢?我读版上文章后,得到的理
: 解好像是这180天之内,绿卡申请人不能离开雇主,而之后可以离开雇主。
: 有没有大牛可以解释一下,那种说法是对的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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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
17
什么学科什么档次文章?
是关键数据么?
感觉这年头大文章都盘根错节,一环有问题都不伤根本。
如果原来措辞就模糊更是拿其没办法,以后不和这种人合作就是了

【在 S*********e 的大作中提到】
: 还好还没发表,在某刊物最后一轮审稿阶段。
: 一个合作者A(第N作者)的博士后B(第N-1作者)捅出来另一个合作者C(
: corresponding author)的学生D(第一作者)的数据有巨大问题。
: 随后D玩消失。至今活不见人,死不见尸。
: 随后A号称C的数据解读也是完全错的,错得离谱。
: 随后C宣布自查结果:D的数据居然不是实验数据,而是计算机模拟数据!!!仔细阅读
: 原稿,发现原稿的用词非常模糊.
: 我对D(或者C)的手段彻底服气了。
: 当然,这里面最牛逼的就是我。我当初本能地闻到不好的味道(文章内容我基本不懂,
: 完全依靠第六感),所以根本没署名,让他们在最后acknowledge我一下就完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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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8
18
你是对的。
律师的这句话不大靠普:“他还说,这180天之内是可以换雇主的,只要新雇主在原雇
主撤销140之前接手绿卡的申请就行了。”

the

【在 a***a 的大作中提到】
: 我觉得这个律师说的是靠谱的。
: 他说雇主在递交485 180天之内是不可以撤销 140,应该是指雇主主动申请撤销 140(
: 在雇员还在雇主那里工作的情况下),根据移民局的要求
: "This means that, as of the time the I-140
: was filed and at the time of filing the I-485 if not filed concurrently, the
: I-140 petitioner must have
: had the intent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and the alien must have intended
: to undertake the employment, upon adjustment"
: 如果雇员没有离职而雇主在180天之内主动撤销 140,雇主就有弄虚作假的嫌疑,就违
: 反了这个要求,雇主会吃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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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
19
"
如果雇员没有离职而雇主在180天之内主动撤销 140,雇主就有弄虚作假的嫌疑,就违
反了这个要求,雇主会吃官司的。"
因为绿卡申请是建立在其批准之后的(将来的)雇佣的承诺,所以即便你现在仍然在岗
,如果将来的此处的雇佣条件不存在了(比如3个月内工厂关闭,或迁址),I-140 就
不成立,雇主可以申请撤回。当然也可以不作为。
Bottom line 是 i-140 是雇主资产,它可以取消如果它愿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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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20
问题是在交了 485 以后的 180 之内撤消 140 ,从 uscis文件上里,明显看得出如果
雇主这段时间里取消了140是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的。

【在 N*******r 的大作中提到】
: "
: 如果雇员没有离职而雇主在180天之内主动撤销 140,雇主就有弄虚作假的嫌疑,就违
: 反了这个要求,雇主会吃官司的。"
: 因为绿卡申请是建立在其批准之后的(将来的)雇佣的承诺,所以即便你现在仍然在岗
: ,如果将来的此处的雇佣条件不存在了(比如3个月内工厂关闭,或迁址),I-140 就
: 不成立,雇主可以申请撤回。当然也可以不作为。
: Bottom line 是 i-140 是雇主资产,它可以取消如果它愿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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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r
21
当然了....

【在 a***a 的大作中提到】
: 问题是在交了 485 以后的 180 之内撤消 140 ,从 uscis文件上里,明显看得出如果
: 雇主这段时间里取消了140是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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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
22
这个律师说的对,可是说了也跟没说一样。
你关心的是180天后是否可用EAD自由找别的工作,他说的是180内雇主不能自动撤I-140
,你赶紧找下家,重新办perm,I-140,只保留个PD. 谁愿意这么瞎折腾了,大家想努力了
解那180后怎样不就是为了不愿意再折腾申请一边吗?!他还说什么“在接手绿卡申请
”,明明就是要新的雇主从头办理嘛。
他根本没有回答你的问题。你白花钱了。

【在 l******a 的大作中提到】
: 今天花钱问了个移民律师。他说EB2/3类型绿卡申请过程中,递交485材料之后的180天
: 之内,雇主是不能撤销140的。也就是说,递交485之后的180天期限是对雇主的约束,
: 而非对绿卡申请人的约束。他还说,这180天之内是可以换雇主的,只要新雇主在原雇
: 主撤销140之前接手绿卡的申请就行了。如果这样,岂不是应该在递交485的180天之内
: 换雇主最保险了吗?这怎么和我从版上了解的恰恰相反呢?我读版上文章后,得到的理
: 解好像是这180天之内,绿卡申请人不能离开雇主,而之后可以离开雇主。
: 有没有大牛可以解释一下,那种说法是对的呢?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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