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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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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Environmental - 环境科学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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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2007-09-0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正施行
以来,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
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
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
欠新账的局面。突出表现为:
(一)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据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
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V类水质,全国约1/2的城市市
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二)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据最新《水
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淮河开发利用率为53%,辽河开发利用率为66%、海河开发利用
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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