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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85申请后离美的问题(H-1B/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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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85申请后离美的问题(H-1B/AP)# Immigration - 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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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85申请后离美的问题(H-1B/AP)
今晚花了点时间,读了一下关于Adjustment of Status Application (I-485)的相关法
规。
知道版上肯定有大牛都看过,说不定都已经贴过了,可是在这兵荒马乱之际,还是给大
家提个醒,省得出错。
本文非法律意见,本人对法规理解可能有错,除了各位后果自负,也请指正补充。
===要想离美时已交的485不算放弃申请,就得满足:
(B) 是说,你离美前(!!!)先拿到AP的话,可用AP回来。如果485被拒 --- 后面
没看。请各位补充。(最好把8CFR or the ACT原文贴上)
===或者:
(C)这个对我比较有用。因为打算下月初去加拿大来着(H-1 status, no H-1 visa)。
说的是: 返美时(!!!),你还得是H-1 status,还得为同一雇主卖命,并且持有
效 H-1 visa (就是大使馆发的那个印在护照上的个人写真),还得有I-797 原件(
receipt notice) for 485 申请 (AOS: adjustment of status). L-1 相同。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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