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mitbbs.com/ym_article/LiuLaw/31076365.html 按刘law的说法,“占优势的证据”(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达到51%的可 靠性即可满足举证要求,远低于“确凿无疑的证据”(beyond reasonable doubt)和 “明确可信的证据”(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的要求。 现在AAO重申,移民申请的举证标准是“占优势的证据”,而不是“确凿无疑的证据” 或“明确可信的证据”。是不是说明移民局已经意识到前一段时间VO们按照新memo的审 理过于严格,准备把审批难度降回以前的水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