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140批了, 我和老公一起提交的485. 老公的eb1a,我当时是h4。 2014年10月26日 RD. 2015/03 他的绿了。我的一直一直一直没下来。 2015/10 副申请人(我)补指纹 2016/3 RFE. RFE上有句话是这样说的: Submit a letter of employment attesting to your offer of the principal applicant's proposed employment. 我当时提交485的时候,没有工作。后来EAD下来以后做了码工。2015/02的时候。 请问这个是要我老公的工作证明,还是我的工作证明啊(申请提交时没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