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人权宣言(1789年8月20—26日)# Law - 律师事务所
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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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History 讨论区,原文如下 】
发信人: chrr (lactose), 信区: History
标 题: 人权宣言(1789年8月20—26日)
发信站: The unknown SPACE (Sat Jul 13 18:18:24 2002) WWW-POST
人 权 宣 言(1789年8月20—26日)
国民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示出
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
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
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
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
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
发信人: chrr (lactose), 信区: History
标 题: 人权宣言(1789年8月20—26日)
发信站: The unknown SPACE (Sat Jul 13 18:18:24 2002) WWW-POST
人 权 宣 言(1789年8月20—26日)
国民议会在主宰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并宣布下述的人与公民的权利: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示出
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
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
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
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
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律是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