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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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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Law -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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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8号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鎔基
2001年12月22日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律师事务所设立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
守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五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对其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民
事责任。
第二章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许
可。
外国律师事务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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