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道德理论、说教与法律# Law -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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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FBA (晨钟木鱼~ ~风乍起……^^), 信区: law_review
标 题: 苏力:道德理论、说教与法律――《道德与法律理论的?发信站: 北大未名站
(2003年03月06日23:39:34 星期四), 转信
道德理论、说教与法律――《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译序
苏力
本文的被阅读次数:220
一.
1897年,霍姆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法律的道路》这篇由美国法学家撰
写的美国法学著作中引证最多的论文。[1]在这篇论文中,霍姆斯基于自己的司法实践和
思想家直觉,在当时正发生的美国社会历史转型的历史条件下,提出了一系列后来证明
影响深远的重要命题。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理性地研究法律,时下的主宰者或许还是
‘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2]尽管这段话也有不
少人引用,但也许由于先知的命运,甚或是由于这段话或多或少有点伤害了法律家的自
尊心,显然不利于作为美国的一个巨大利益集团的法律家群体(即今天一些中国法学家
所说的“法律共同体”[3]),因此,直到1960-70年代,在法律经济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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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03月06日23:39:34 星期四), 转信
道德理论、说教与法律――《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译序
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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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897年,霍姆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法律的道路》这篇由美国法学家撰
写的美国法学著作中引证最多的论文。[1]在这篇论文中,霍姆斯基于自己的司法实践和
思想家直觉,在当时正发生的美国社会历史转型的历史条件下,提出了一系列后来证明
影响深远的重要命题。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理性地研究法律,时下的主宰者或许还是
‘白纸黑字'的研究者,但未来属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研究者。”[2]尽管这段话也有不
少人引用,但也许由于先知的命运,甚或是由于这段话或多或少有点伤害了法律家的自
尊心,显然不利于作为美国的一个巨大利益集团的法律家群体(即今天一些中国法学家
所说的“法律共同体”[3]),因此,直到1960-70年代,在法律经济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