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子真是不顺利,合同签到10月18号close,当时由于贷款没搞定,所以seller同意
把合同延续到10月30日。现在看来,10月30日还是close不了。因为种种原因,还得需
要20天,loan officer和seller也谈过了。
现在seller通知我说,从11月1日起,每天得付给他50刀来cover他的成本(他本人也是
owner),并且要求我现在就得把ernest money release给他--这我当然不会答应。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双方谈不拢,任由合同自然过期,那么我能否把ernest money要回
来?另外,有什么可以限制seller的?我的agent告诉我说,如果我不签字通知title
company终止合同的话, 卖家是不能再把房子放出来重新卖的,所以我们也不用太怕他
。可是我现在对agent有点不太相信了,因为以前有几件事情发现他其实不是特别清楚。
请大家帮忙出出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