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情况稍微有些复杂。。
本人H1B,老公H4(有SSN)。他去年在欧洲工作,拿的是fellowship,所以在当地免税。
去年老公在美国待了大概四个月(无美国工资),满足183天的标准。
不过根据pub519,他应该算有foreign tax home,所以可以算作non-resident alien,
不用报海外的收入。
我的问题是:
1 如果把我老公当成non-resident alien,是不是我们就不能file jointly了?由于没
有美国收入,我老公不用报税,但需要提交Form 8840?
2 如果我和老公file jointly,他的海外工资要一起填到1040总收入里,但是由于他在
欧洲没有交税(fellowship),最后基本没有foreign tax credit可拿。
但是我也听有人说,只要在海外有tax home,海外的收入联邦税可以全免,是这样吗?
3 马上我们要申请绿卡,对于申请绿卡而言,我们是按照1做比较好还是按照2做比较好
?PS,如果按1说的我自己单报,要比2的合报大概省2000-3000块钱(当然如果海外的收
入可以全免税,肯定是2更划算,我这里说的是假设海外收入不能免税的情况)。
多谢各位达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