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国诉协和医大出版社、方舟子案民事判决书# Returnee - 海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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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汉民一初字第1834号
原告肖传国,男,1955年12月5日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
院职工。
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
法定代表人袁钟,该社社长。
被告方是民,男,汉族。
原告肖传国(以下称原告)诉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05年10月12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05年12月15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审
理,并决定案件举证期限延长至2006年1月14日。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2006年4月10
日经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6个月。本案受理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方是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裁定其异议不成立。被告中国协和
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不服管辖异议裁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6年
5月8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及方是民的上
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乃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范正霜、郑小红参
加的合议庭
原告肖传国,男,1955年12月5日生,汉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
院职工。
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9号。
法定代表人袁钟,该社社长。
被告方是民,男,汉族。
原告肖传国(以下称原告)诉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名誉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05年10月12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05年12月15日决定转入普通程序审
理,并决定案件举证期限延长至2006年1月14日。由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2006年4月10
日经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6个月。本案受理后,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方是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裁定其异议不成立。被告中国协和
医科大学出版社、方是民不服管辖异议裁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06年
5月8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及方是民的上
诉,维持原裁定。本院乃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吕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范正霜、郑小红参
加的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