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银行的幺蛾子又一例 (转载)# Returnee - 海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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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文字转载自 BusinessNews 讨论区 】
发信人: Onews (OverseasNews), 信区: BusinessNews
标 题: [CJPT]男子在银行存25万 15年后取仅剩2000元利息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Sat Apr 15 02:25:52 2017, 美东)
编者按:冯先生20年前在银行存入45万元,当年取了20万后便没有再进行任何存取款,
15年后他到银行取款时却发现银行卡里只剩下2000多块钱利息。
冯先生20年前在银行存入45万元,当年取了20万后便没有再进行任何存取款,15年后他
到银行取款时却发现银行卡里只剩下2000多块钱利息。在与银行交涉多次没有结果后,
冯先生于去年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其活期储蓄账户余额25万元并支付利息。近
日,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二审宣判,银行被判赔偿25万元存款及利息。
25万存款15年后变2000元
冯先生称,1997年4月,他在某银行办了活期储蓄存折账户,并存款45万元,当月,他
从活期储蓄账户中取款20万元后,便再没有进行任何存取款业务。2012年,冯先生到某
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他的活期储蓄账户余额仅有利息2000余元,冯先生与银行就此事进
行了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冯先生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活期储蓄
账户余额25万元并支付利息。
对此,涉事银行回应称,冯先生的活期储蓄账户是凭密账户,该账户进行过新旧账户的
变更,银行已为冯先生更换新的账户,冯先生现在持有的存折对应之前的旧账户,该旧
账户并不是有效账户,涉案存折也不是有效存折。银行系统显示,冯先生的账户在1997
年9月3日曾经发生一笔25万元的取款记录,由此可以确认冯先生已支取了账户内的款项。
银行称记账凭证仅保管15年
涉事银行表示,我国于2000年4月1日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并进行了广泛宣传,
而冯先生从2000年起至今始终没有对他的账户进行实名制认定,银行无法核实冯先生的
账户信息。另外,根据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冯先生须定期与银行核对账
务,但他却没有与银行核对,银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仅为15年,冯先生账户的相关凭
证已销毁,冯先生存在过错。
银行方面认为,由于当时没有实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因此对于冯先生持有的存折,银行
方面没有办法确认其有效性。另外,账户明细显示冯先生账户里的存款已经支取完毕。
根据系统查询记录,冯先生的账户于1997年9月3日发生一笔25万元取款记录,冯先生该
笔存款已经完成支取。考虑到冯先生持有账户时间较长,可能存在交易记录没有打印到
存折内页的实际情况。
冯先生则坚称他在1997年9月3日没有取款25万元,如果当时他取了钱,则账户内按照当
时的利率标准至今不可能产生2000余元的利息。银行方面则认为账户中剩下的2000余元
利息是之前产生的,且一直在增加。
法院判令银行赔偿25万本息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冯先生在银行办理涉案活期储蓄存折,双方之间因此建立了合法
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冯先生作为存折持有人,将自有资金存入涉案存折账户,银
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有保障冯先生存折账户内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现银行对涉案存
折账户内款项的丢失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致使冯先生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没有证
据证明冯先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应承担赔偿原告存折内资金损失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赔偿冯先生存折账户存款损失25万元并支付利息。银行随后提起上诉。二
中院经审理认为,冯先生持有的存折原件显示尚有存款25万元,现在仅剩下2000多元,
虽然银行方面称25万元已于1997年9月3日取出,但银行方面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因此银行方面应承担赔偿冯先生账户存款损失的责任。最终,二中院驳回银行上诉,维
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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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冯先生20年前在银行存入45万元,当年取了20万后便没有再进行任何存取款,
15年后他到银行取款时却发现银行卡里只剩下2000多块钱利息。
冯先生20年前在银行存入45万元,当年取了20万后便没有再进行任何存取款,15年后他
到银行取款时却发现银行卡里只剩下2000多块钱利息。在与银行交涉多次没有结果后,
冯先生于去年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其活期储蓄账户余额25万元并支付利息。近
日,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二审宣判,银行被判赔偿25万元存款及利息。
25万存款15年后变2000元
冯先生称,1997年4月,他在某银行办了活期储蓄存折账户,并存款45万元,当月,他
从活期储蓄账户中取款20万元后,便再没有进行任何存取款业务。2012年,冯先生到某
银行取款时却被告知他的活期储蓄账户余额仅有利息2000余元,冯先生与银行就此事进
行了交涉,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冯先生将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活期储蓄
账户余额25万元并支付利息。
对此,涉事银行回应称,冯先生的活期储蓄账户是凭密账户,该账户进行过新旧账户的
变更,银行已为冯先生更换新的账户,冯先生现在持有的存折对应之前的旧账户,该旧
账户并不是有效账户,涉案存折也不是有效存折。银行系统显示,冯先生的账户在1997
年9月3日曾经发生一笔25万元的取款记录,由此可以确认冯先生已支取了账户内的款项。
银行称记账凭证仅保管15年
涉事银行表示,我国于2000年4月1日发布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并进行了广泛宣传,
而冯先生从2000年起至今始终没有对他的账户进行实名制认定,银行无法核实冯先生的
账户信息。另外,根据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规定,冯先生须定期与银行核对账
务,但他却没有与银行核对,银行记账凭证的保管期限仅为15年,冯先生账户的相关凭
证已销毁,冯先生存在过错。
银行方面认为,由于当时没有实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因此对于冯先生持有的存折,银行
方面没有办法确认其有效性。另外,账户明细显示冯先生账户里的存款已经支取完毕。
根据系统查询记录,冯先生的账户于1997年9月3日发生一笔25万元取款记录,冯先生该
笔存款已经完成支取。考虑到冯先生持有账户时间较长,可能存在交易记录没有打印到
存折内页的实际情况。
冯先生则坚称他在1997年9月3日没有取款25万元,如果当时他取了钱,则账户内按照当
时的利率标准至今不可能产生2000余元的利息。银行方面则认为账户中剩下的2000余元
利息是之前产生的,且一直在增加。
法院判令银行赔偿25万本息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冯先生在银行办理涉案活期储蓄存折,双方之间因此建立了合法
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冯先生作为存折持有人,将自有资金存入涉案存折账户,银
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有保障冯先生存折账户内存款安全的合同义务。现银行对涉案存
折账户内款项的丢失没有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致使冯先生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没有证
据证明冯先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银行应承担赔偿原告存折内资金损失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赔偿冯先生存折账户存款损失25万元并支付利息。银行随后提起上诉。二
中院经审理认为,冯先生持有的存折原件显示尚有存款25万元,现在仅剩下2000多元,
虽然银行方面称25万元已于1997年9月3日取出,但银行方面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
因此银行方面应承担赔偿冯先生账户存款损失的责任。最终,二中院驳回银行上诉,维
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