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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F-2,J-2签证申请人,
你的签证是依据1952年修订的美国移民法214b条款被据签的。作为留
学生或交流访问学者的子女或配偶,如果不能符合下述签证要求,根
据该法律条款,将不予以签发签证:
证明该申请人访美的唯一目的是陪伴留美学生或交流访问学者,能提
供足够的证明来证明其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所有的费用,证明该申请
人与中国有较强的社会,经济等联系以促使该申请人在合法短期在美
逗留后按时回国。申请人必须向签证官提供足够的证明,证明F1和J1
签证持有人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家人赴美的费用,而且这些情况符合
I-20和IAP-66表格上所显示的各款。请注意美国法律要求申请人本人
负责出示证明其符合签证要求的所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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