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慢慢扒了朱令案真凶的皮# WaterWorld - 未名水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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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前言
要想找真凶,就必须让谣言、传言、流言滚得越远越好,就必须让可靠的证据站出
来说话,推理要站在证据的基础之上,证据就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来源,这是最基本的
证据要求。我看了张捷、童宇峰等人炮制的号称十几位专家历时1年多写就的,但是又
对参与写作者保密的所谓《真相调查报告》,文中所主张的事实竟然可以毫无可靠证据
支持,通篇的“经调查证实”、“据了解”,却不说明具体的证据来源,好像只要加上
一句“经调查”之类的就都是证据,这样的话世上还真就没有破不了的案子了,也不知
要出多少聂神探,我真不能相信这是一个据称有法律专家参与写作并发表出来的东西,
而且我也不能相信这样无证据支持的胡编乱造是真的想调查出个什么真相来,也许掩盖
真相才是这篇鬼文字的真正目的。先不理这个鬼报告,我从有限的资源里整理出以下有
真实来源的证据,先做一些去伪存真、抽丝剥茧的工作,再来扒这个“真相调查报告”
的皮不迟,也许一不小心就扒了真凶的画皮也未可知。
在这里,我要特别提出在清华学生中一直有一个(或几个?)神秘人物不断地匿名
向外界发送与物化2班及朱令案有关的消息,这些消息对于整个案件的侦办及舆论走向
都起到了产生了重要影响,我估且称这种来自清华内部对外匿名提供消息者为“潜水者
”,虽然潜水者提供的消息不能证明来源,但因其实际影响力而不能不提及,我且称其
为“潜水者证据”,以方便观察其行为轨迹。
以下是本人收集整理的证据目录,凡是来源不明的证据恕不收录,如果有未收录的
有可靠来源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欢迎补充,但如果提供的证据没有可以证明的来源,
比如像“经调查”、“某专家称”、“早已证明”、“公认”、“有网友称”等弱智证
据,恕我不予以理会:
1、 新民周刊 2006年1月18日文《清华女生铊中毒事件调查:网络让朱令受到关注》
2、 新闻晨报2006年1月11日文《11年前清华女生离奇中毒 真相至今仍扑朔迷离》
3、 南方人物周刊2006年1月11日文《谁是投毒者-重访10年前清华女生朱令“铊中
毒”案》
4、 新快报专访朱令母亲文章《看了晓薇(孙维)声明,更怀疑她》
5、 法制早报2006年1月22日文《朱令事件再起波澜》
6、 北京晨报2000年12月31日文章《探访当年奇异“铊”中毒的清华女生朱令》
7、 羊城晚报文《清华朱令"铊"中毒案悬疑重重 缘何不了了之》
8、 贝志城接受网易采访记录
9、 央广采访朱令母亲记录
10、 凤凰Uradio采访童宇峰、张利记录
11、 贝志诚文《朱令案件的一些情况》
12、 贝志诚文《关于朱令事件的几点说明》
13、 贝志诚文《关于朱令事件的声明》
14、 贝志诚文《对物化2班部分同学的道歉和呼吁》
15、 贝志诚在Yahoo群上的发言
16、 童宇峰 2004年3月13日BBS回贴文章
17、 薛钢文《25个矛盾点---谈贝志诚对朱令中毒事件的论述》
18、 童宇峰2006年3月12日BBS发贴致薛钢文
19、 童宇峰百度吧贴《关于我和薛钢被暴光的私人通信》
20、 孙维的声明
21、 孙维的再次声明
22、 天洼社区孙维声明贴中被证实发贴人身份的相关讨论回贴
23、 黄光锐博文《清华文艺社团的“集中班”及朱令案侦办的巨大漏洞》
一、关于铊毒接触者的范围。
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与犯罪现场的确定一样对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起着重要
作用,主要争议是孙维是不是清华学生中唯一有机会接触铊的人。
我所看到的能证明孙维是学生中唯一接触者的证据如下:
孙维在其声明中称:“我4月2日被讯问时第一次从公安那里了解到的情况竟然是:
我是唯一能接触到铊的学生,而且实验室的“管理非常严格””。
朱令母亲朱明新称“1997年4月28日,清华大学总务处杜总长、办公室马主任,保
卫处陈处长,教务处李处长等会见朱令家属。杜处长说,学生正常学习环境中没有铊盐
,包括朱令在内的本科生和研究生都不接触铊盐。清华大学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很好。”
这两个证据一个说没有学生接触,一个说只有孙维可以接触,这两个证据前后矛盾,但
都具有维护清华管理形象并力求免责的作用。
还有一个证据是贝志诚说的,但不能证明证据来源,他在《对物化2班部分同学的
道歉和呼吁》称“你们中已经有同学改变了原来的想法,给我写信,告诉我当年的种种
情况,她告诉我在案发前,你们做为和朱令孙维同宿舍和经常来往的女生都没有听说过
铊盐。包括清华大学之所以开始告诉警方和协和没有铊,也是根本不知道孙维所在地课
题组在使用铊”。贝志诚在这里提及一个女性潜水者。
另外,在最近,化名为“王一风”的一朱令班同学在最近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
称:“当年一共有七个人可以接触到“铊”,分别是两名教师(李隆弟和童爱军)、三名
女研究生(87级女生陈某、88级女生赵某、89级女生朱某)和两名本科学生。其中一个为
90级男生吴某,另一个就是孙维,女研究生住在别的楼。只有孙维可以近距离接触朱令
的日常用品。”这个“王一风”有人认为就是童宇峰,我未见童宇峰公开予以承认,故
该证据只能归于“潜水者证据”。
再来看看相反的证据。
先看看学生“能够接触”铊盐的证据,毕竟“管理不严”与“能够接触”是不同的
概念,“管理不严”只是为“能够接触”创造了更多可能,而非必然。
2006年1月12日,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当年指导孙维本科论文的童爱
军教授承认,当年自己和孙维因为课题需要都接触了铊盐,但童爱军教授强调:“仅仅
说只有我和孙维能接触到铊盐是不对的,当年我只是一名讲师,参与的是一个大的课题
组,有其他教授和同学参加这个课题组,而且这个课题组也不止我们清华一家单位。”
贝志诚在《朱令案件的一些情况》一文中称:“我所知道的是朱令被确诊后,清华
的校方先是矢口否认有任何学生可以接触到铊的来源(当时的意思是我们清华和朱令中
毒没关系),后来在警方调查下,承认只有孙某曾和一名教授做过的一个课题可以合法
接触到铊。这里面是否存在学校为了掩盖毒物管理不严,其实很多学生都可以获得铊的
事实,导致了误导警方,我就不得而知了。”对此薛钢反驳称:“这连贝本人也明确表
示不能确信的传言是近十年来芸芸众生要把孙维推上绞架最直接最重要的依据。我们的
同学,很多校友,以及化学相关背景的网友都以实情证明了这不是事实。”
其后,童宇峰在与薛钢的BBS讨论中,也提到合法接触这个问题,他称:“我们班
别的同学没有一个人的课题要使用铊盐,任何其他同学是可以去拿那个铊盐的瓶子,但
是都是非法的。我问是不是咱班唯一合法的,是从客观角度去问的,难道唯一合法就是
凶手?你何苦这么敏感“合法接触”这个词呢?其实,童宇峰在强调合法接触这个概念
的同时,也承认了存在“非法接触”的实际情形。
另外,在据童宇峰称被非法暴光的私信中,童宇峰与薛钢也谈及合法接触问题,童
宇峰称:“我觉得你比我知道的更多关于她被调查的原因。我觉得人人皆知她是我班唯
一一个可以合法接触到铊的人。”薛钢反驳称:“这点我不同意。我记得李隆弟的荧光
和磷光实验室是仪器分析课的开放实验室,就在罗国安的小小GE实验室的对过儿。只要
有人在,一般都不锁门。我不同意她是我班唯一一个可以合法接触到铊的人。”
关于“管理不严”的证据如下:
与童爱军同一实验室的另一教师李隆弟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也称,“我
和童爱军老师是同一个实验室的,孙维当时是在童老师名下到实验室做毕业论文。朱令
不在这个实验室里。同学们是可以随便进实验室进行实验的。”
朱令同学李现平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告诉记者,“在当时的清华,学校鼓励
一些学习比较优秀的、学有余力的本科生提前介入一些教授、副教授课题的研究,当时
物化2班有很多同学在参加这些课题,每个人的课题都不同。“高校对化学药品的管理
并不严格,肯定有漏洞,管理也是有时松、有时紧,那时做实验时,本系的学生、外系
的学生想进实验室去基本上都能进去。”
另外还有官方的证据。
1998年8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与朱令家属的一次正式会面中,确认了以下事实:
“确认朱令是铊盐中毒;确认清华大学实验室购买过铊盐,对铊盐的使用未经严格管理
和登记”。
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备
厅(1997)13号),指出:“1995年5月,1997年5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先后发生了
两起学生铊盐中毒案件。除涉嫌人为作案外,铊盐未按剧毒品管理是其重要原因。”
从以上证据看,清华出具的证据具有自我证明以达到免责的性质,连主张孙维为唯
一嫌疑人的贝志诚都怀疑其客观性,“潜水者证据”因不符合证据要求则根本不具有证
明力,其它证据均为证明接触者不唯一或管理不严的证据,因此,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孙
维为学生中或物化2班学生中唯一可以接触铊盐的人。另外,童爱军和贝志诚提出的合
法接触与否的问题,因为非法接触的铊盐同样可以用于投毒,因此并不影响嫌疑人范围
。综上,现有证据并不能从接触者范围证明孙维是唯一犯罪嫌疑人。
二、关于投毒犯罪现场的确定。
这是缩小犯罪嫌疑人范围的另一重要问题,主要争议为朱令所住的女生宿舍是否为
已证实的或唯一可能的投毒犯罪现场。
先说唯一可能的问题,这个问题对于证伪并不难,只要举出一个可以成立的除外情
形就可以否定,就以社团集中班宿舍为例。
据《新民周刊》2006年1月18日文章《清华女生铊中毒事件调查:网络让朱令受到
关注》报道,朱令母亲朱明新称:这时(结合前文指开学返校后)的朱令,大多数时间
是呆在宿舍温习功课、准备补考,早餐吃家里带过去的壮骨粉、面包,每天跑到乐队同
学那里用电炉热家里带过来的瓶装中药。朱令在电话里跟母亲说:“乐队同学要帮我打
饭,我不要他们帮忙,我自己打饭。”该证据因出自于朱令妈妈,故可信度很大,它证
明朱令在2005年2月20日开学返校以后,朱令并非只待在女生宿舍,而是每天跑到乐队
同学那里用电炉热中药,且在乐队吃饭。
另据当时为清华学生的黄光锐的博文《清华文艺社团的“集中班”及朱令案侦办的
巨大漏洞》介绍,“在清华学生当中被称为“集中班”的文艺社团专用学生宿舍,在二
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已经非常成型,对此有所了解的同学不在少数,但却也不算非常普
遍。应该说,以当时清华文艺社团的发达程度与文艺社团组织活动进行排练等各方面的
需要,“集中班”的出现是有其内在合理性的。以清华课程的繁重,文艺社团在白天搞
这些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而到了晚上,学生宿舍都要按时熄灯,而且一天繁忙下来准备
休息的同学们也不可能接受文艺社团的积极分子们在宿舍楼里吹吹打打鼓乐喧天。为文
艺社团特别是其核心团队成员提供具有专用性的场地是必然的无法回避的要求”。该文
并说明社团宿舍无用电限制及管理宽松等特点。该证据进一步证明朱明新证据的真实性
。另外提一下,朱令律师张捷发出的“真相调查报告”称,朱令是在团委热中药,且不
是用电炉,只是泡在开水里,不知是不是说“经调查”发现朱令母亲兼其委托人是当着
媒体面说谎呢。
在孙维声明中她称“我和朱令没有任何过节,但确实和另外的舍友们更亲密,主要
是因为朱令交游广泛,社会活动非常多,又是校文艺社团的积极分子,在社团的时间多
,在宿舍的时间少,即使是在朱令第一次生病后返校期间也仍然每天去文艺社团的宿舍
楼煎药”。虽然有嫌疑的人的自证不具有说服力,但如果立场对立的双方对同一事实均
予认可,则该事实足以认定。
那么,朱令实际活动场所就不仅限于女生宿舍内,既然社团与女生宿舍相距并不远
,人员进出管理宽松,朱令常在此处热药和吃饭,从投毒的便利性和隐蔽性来看,这里
更应是投毒的理想地点,这足以证明女生宿舍并非唯一可能的投毒场所,进而不能以此
为由将嫌疑人范围缩小至与朱令同室或同楼人员或女生之内。
那么,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朱令所在宿舍就是确定的投毒地点呢?
与证明此问题有关的热点事件有:宿舍失窃事件、咖啡杯事件及分吃面包打电话事
件,现逐一分析如下。
(一) 宿舍失窃事件。
法制早报《朱令事件再起波澜》一文引朱令父亲吴承之的陈述称,1995年5月7日,
北京市公安局开始立案调查,这之间吴承之在家接到了匿名电话,来人声称朱令的宿舍
被盗,清华在管理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据《新闻晨报》报道,吴承之称:“据当
时勘察现场的民警后来跟我们说,钱撒了一地,其他同学的东西都没丢,唯一不见的是
朱令曾经用过的一些洗漱用品。”又称“朱令用过的不锈钢杯子也被扔到了床下,我们
怀疑凶手在消灭投毒证据。”另据央广新闻近期对朱明新的专访录音,朱明新对于所丢
物品是这样表述的:“被偷的是两件东西,一个是装洗澡用品的小蓝子、一个是水杯”
,这两个证据对于被偷物品的表述存在出入。根据童宇峰所称被曝光的与薛钢在BBS上
的私信,薛钢称“琪还是那个向警察报告宿舍盗窃案的人!”
上述证据,没有可以证明盗窃案发生的准确时间及被盗物品的详细情况的内容,对
于被盗物品的表述存在不一致。但从上述证据可以很容易地做出如下判断:“钱撒了一
地”,且无人报称有贵重物品丢失,则告诉大家,盗窃目的不是钱;被偷物品只有朱令
物品,无人报称有他人物品丢失,则告诉大家,盗窃目的与朱令有关;发生在投毒案刚
刚立案后不久,则告诉大家盗窃目的与投毒案有关,而且这种判断是唯一合理的。从以
上判断最容易得出的推论是盗窃是为了消灭投毒证据,进而证明投毒案发生在被盗宿舍
内,而同室女生成为最大嫌疑人。如果这个推论是唯一合理的,则这个推论可以做为一
个结论。但还存在另一个可以成立的推论,就是转移视线和栽赃。如果是同室人员投毒
后以上述行为消灭证据,则无疑于告诉大家我这个投毒者就在这个房间内,且就是在此
地投毒,如果同室人要消灭投毒证据,完全有时间有条件以更隐蔽更安全的方式进行,
按照常理,如果疑似行为人智力正常,且该行为明显不利于疑似行为人,则行为人另有
其人的可能性更大,就本案盗窃行为而言,更合理的推断是,非同室人员为了消灭证据
或达到转移视线的目的而故意伪造盗窃案发生。结合证据中所反映的潜水者以匿名电话
方式通知朱令家人的情况,可以判断,潜水者对朱令及盗窃案十分了解,潜水者不愿暴
露自己身份,因此不能排除该潜水者即为盗窃行为人甚至即为投毒者的可能性,并以此
行为转移视线进行栽赃。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案件犯罪事实的认定,在证据和证明过程上要求具有排他性,
显然,仅凭该盗窃案的发生,不但不能认定朱令女生宿舍为唯一投毒现场,且更有可能
是一种栽赃和转移视线的行为。
(二)咖啡杯事件
该事件是由贝志诚首先提出的,他在2002年发表《朱令案件的一些情况》,提出“
凶手一定是非常接近朱令的人,可以送给她食物和饮料,饮料还会以咖啡这样掩盖性强
的可能性为大”。2005年12月31日,在孙维声明发表后,贝志城借用朋友“花沐兰”
的ID在天涯网发表 “转贴贝志城关于朱令事件的声明”,在该声明中,他称:“朱令
和朱令家人都深信孙维是凶手,记得多年前我去朱令家看望朱令时,朱令曾经喃喃自语
说:我还把孙维当好朋友......难怪她在我休息(至第一次中毒后回清华)的时候老给
我送咖啡喝。”另在回贴中称:“关于咖啡杯,公安去朱令宿舍搜查,结果是在孙维床
下的箱子里找到了朱令的咖啡杯,而且被彻底清洗过。孙维的解释是:朱令一直不在怕
杯子脏了,所以就给洗了,然后怕在落灰所以放到自己箱子里保管”。从公开的文字材
料看,贝志诚的言论,是咖啡杯事件最初的消息来源,贝志诚称该信息来自公安朋友。
对于贝志诚提出的在孙维床下发现朱令咖啡杯一事,朱令同学薛钢在《25个矛盾点
》一文中反驳称:“对于咖啡杯我一无所知,无法评论。但“太阳正暖”(金亚已承认
为自己ID)作为孙维和朱令的同班女生,目击了派出所来取走朱令物件的全过程,特转
贴于此。而我非常清楚“太阳正暖” 的真实身份,可以负责地说绝不是有网友所言孙
维的马甲。另12/31/2005好象是贝第一次提及咖啡杯,但我不确定。”金亚的回贴称:
““不错,派出所来取走朱令的东西的时候,我就在旁边看着,还“帮忙”来着告诉他
们那些是朱令的东西,而且在场的还有别的同学。当时没告诉我们是"搜 查”,也没有
出示搜查证,所以我不知道这叫不叫“搜查”。在整个期间根本没有“从孙维的箱子里
找到朱令的咖啡杯”这回事,我的确记不清楚咖啡杯在哪里,但 除了朱令的东西,派
出所的人没有“搜查”其他人的东西,开箱子的事从何说起?说“因为发现杯子被清洗
过,问孙维,孙维说怕落了灰...”,更全属杜撰。这 些我都可以和派出所的同志对质
,相信他们有记录!这不是推断,是我对当时情况的叙述,我想也是众网友希望看到的
发言类型。”
另外,北京晨报2000年12月31日文章《探访当年奇异“铊”中毒的清华女生朱令》
报道,朱明新说:“朱令现在的智商有时就像几岁的孩子,对过去不幸的一幕她也似乎
没有留下什么痛苦的记忆,但她对上学仍是念念不忘。”另据,新快报专访,朱明新说
:“贝志诚是朱令的中学同学,他在朱令出事后,1996年来看望过她一次,之后就再没
出现”。而《新民周刊》2006年1月18日的报道,“在朱明新的印象中,最后一次见到
孙维是1996年初,她和宿舍另外两个女孩——新疆的王琪和陕西的金亚一起到海军总医
院去看望正在做高压氧舱治疗的朱令,那天,朱令笑的声音格外响亮”,该证据证明了
前述北京晨报报道的真实性,也证明朱令当年并未对孙维心存怨恨与反感。因此无论从
朱令当时的智力情况和记忆情况看,还是贝志诚看望朱令的次数看,朱令根本不清楚自
己被人下毒的情况,则贝志诚所言听朱令说“我还把孙维当好朋友......难怪她在我休
息(至第一次中毒后回清华)的时候老给我送咖啡喝,”这句话实在无法令人相信。因
此咖啡杯问题最初由贝志诚提出,但贝志诚始终不能证明该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因此,
无法得到证实。
(三)分吃面包打电话事件
这个事件我在初稿中没有提及,因为开始我认为可能就是个小小的误会,但是在分
析案件线索时,发现这个事件也有其参与价值。
新民周刊报道,“在朱令住院不久的1995年3月底,朱令的一名女同学给吴承之打
电话,告诉他“朱令还剩下的面包,我们几个分了吃了”。“很明显,有人在销毁证据
。”吴承之向记者回忆这个细节时强调。”但是吴承之没有讲这个电话是谁打的,以后
也没有讲过,应该是匿名电话。
另外,在陈震阳作完检测确定铊中毒后告诉朱明新,铊盐无色无味,“搁在面包里
都察觉不出来”。也就是说,在面包里投毒是可能的,而《南方人物周刊》报道称朱令
父母回忆朱令在2005年2月开学返校后,每天早晨吃朱令母亲带去的面包和壮骨粉。那
么,就不排除在宿舍朱令吃的面包里投毒的可能性。
这个电话的奇怪之处在于,在1995年时,打电话并不像现在这么方便,尤其是学生
打电话,可能要到学校内的公用电话打,或找关系借用学校办公电话,在这个情况下打
电话而不表明自己身份多少有点奇怪,而且朱令住院是在3月3日,打电话是在3月底,
放这么长时间的面包还想着分着吃了,不但吃了,还要打电话告诉朱令家,这个情节不
符合常理?这也是吴承之对该电话印象深刻的原因吧。这个电话与宿舍失窃时给朱家打
的电话一样,都没有表明自己身份,都起到提示朱令家人投毒发生宿舍的作用,而且正
在销毁证据,应该都是与朱令关系较近的人,区别在于吃面包打电话发生时,还没有确
诊为铊中毒,这个事件也被作为投毒发生在宿舍内的证据。
但是把这个作为证据有一点说不通,就是朱令吃的面包是每天带过去的,每天带几
个面包过去呢?不详。且为了隐蔽、缩短投毒时间,投毒只需投在一个面包里即可,投
在多个面包里是不必要的行为,而朱令中毒说明已经吃了那个被投毒的面包,就算没吃
完,更没有必要把吃剩的面包分吃,扔掉不是合情合理吗。所以把这个作为销毁罪证的
证据,也有些说不通。另有一种解释,投毒者不是同宿舍女生,但是了解朱令生活细节
,以此电话转移视线,那么这个投毒者就很有远谋了,不过这一假设倒是把电话奇怪之
处解释了,这个电话姑且称为疑似潜水者电话。
综上所述,从失窃事件、咖啡杯事件及吃面包打电话事件,都无法肯定投毒地点就
发生在朱令宿舍,且宿舍也不是唯一可以投毒的地点,如果系同宿舍人投毒,更不是投
毒的最佳地点,因此如果将嫌疑对象缩小为同室女生或同楼女生,显有不当。
要想找真凶,就必须让谣言、传言、流言滚得越远越好,就必须让可靠的证据站出
来说话,推理要站在证据的基础之上,证据就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来源,这是最基本的
证据要求。我看了张捷、童宇峰等人炮制的号称十几位专家历时1年多写就的,但是又
对参与写作者保密的所谓《真相调查报告》,文中所主张的事实竟然可以毫无可靠证据
支持,通篇的“经调查证实”、“据了解”,却不说明具体的证据来源,好像只要加上
一句“经调查”之类的就都是证据,这样的话世上还真就没有破不了的案子了,也不知
要出多少聂神探,我真不能相信这是一个据称有法律专家参与写作并发表出来的东西,
而且我也不能相信这样无证据支持的胡编乱造是真的想调查出个什么真相来,也许掩盖
真相才是这篇鬼文字的真正目的。先不理这个鬼报告,我从有限的资源里整理出以下有
真实来源的证据,先做一些去伪存真、抽丝剥茧的工作,再来扒这个“真相调查报告”
的皮不迟,也许一不小心就扒了真凶的画皮也未可知。
在这里,我要特别提出在清华学生中一直有一个(或几个?)神秘人物不断地匿名
向外界发送与物化2班及朱令案有关的消息,这些消息对于整个案件的侦办及舆论走向
都起到了产生了重要影响,我估且称这种来自清华内部对外匿名提供消息者为“潜水者
”,虽然潜水者提供的消息不能证明来源,但因其实际影响力而不能不提及,我且称其
为“潜水者证据”,以方便观察其行为轨迹。
以下是本人收集整理的证据目录,凡是来源不明的证据恕不收录,如果有未收录的
有可靠来源且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欢迎补充,但如果提供的证据没有可以证明的来源,
比如像“经调查”、“某专家称”、“早已证明”、“公认”、“有网友称”等弱智证
据,恕我不予以理会:
1、 新民周刊 2006年1月18日文《清华女生铊中毒事件调查:网络让朱令受到关注》
2、 新闻晨报2006年1月11日文《11年前清华女生离奇中毒 真相至今仍扑朔迷离》
3、 南方人物周刊2006年1月11日文《谁是投毒者-重访10年前清华女生朱令“铊中
毒”案》
4、 新快报专访朱令母亲文章《看了晓薇(孙维)声明,更怀疑她》
5、 法制早报2006年1月22日文《朱令事件再起波澜》
6、 北京晨报2000年12月31日文章《探访当年奇异“铊”中毒的清华女生朱令》
7、 羊城晚报文《清华朱令"铊"中毒案悬疑重重 缘何不了了之》
8、 贝志城接受网易采访记录
9、 央广采访朱令母亲记录
10、 凤凰Uradio采访童宇峰、张利记录
11、 贝志诚文《朱令案件的一些情况》
12、 贝志诚文《关于朱令事件的几点说明》
13、 贝志诚文《关于朱令事件的声明》
14、 贝志诚文《对物化2班部分同学的道歉和呼吁》
15、 贝志诚在Yahoo群上的发言
16、 童宇峰 2004年3月13日BBS回贴文章
17、 薛钢文《25个矛盾点---谈贝志诚对朱令中毒事件的论述》
18、 童宇峰2006年3月12日BBS发贴致薛钢文
19、 童宇峰百度吧贴《关于我和薛钢被暴光的私人通信》
20、 孙维的声明
21、 孙维的再次声明
22、 天洼社区孙维声明贴中被证实发贴人身份的相关讨论回贴
23、 黄光锐博文《清华文艺社团的“集中班”及朱令案侦办的巨大漏洞》
一、关于铊毒接触者的范围。
这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与犯罪现场的确定一样对缩小犯罪嫌疑人的范围起着重要
作用,主要争议是孙维是不是清华学生中唯一有机会接触铊的人。
我所看到的能证明孙维是学生中唯一接触者的证据如下:
孙维在其声明中称:“我4月2日被讯问时第一次从公安那里了解到的情况竟然是:
我是唯一能接触到铊的学生,而且实验室的“管理非常严格””。
朱令母亲朱明新称“1997年4月28日,清华大学总务处杜总长、办公室马主任,保
卫处陈处长,教务处李处长等会见朱令家属。杜处长说,学生正常学习环境中没有铊盐
,包括朱令在内的本科生和研究生都不接触铊盐。清华大学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很好。”
这两个证据一个说没有学生接触,一个说只有孙维可以接触,这两个证据前后矛盾,但
都具有维护清华管理形象并力求免责的作用。
还有一个证据是贝志诚说的,但不能证明证据来源,他在《对物化2班部分同学的
道歉和呼吁》称“你们中已经有同学改变了原来的想法,给我写信,告诉我当年的种种
情况,她告诉我在案发前,你们做为和朱令孙维同宿舍和经常来往的女生都没有听说过
铊盐。包括清华大学之所以开始告诉警方和协和没有铊,也是根本不知道孙维所在地课
题组在使用铊”。贝志诚在这里提及一个女性潜水者。
另外,在最近,化名为“王一风”的一朱令班同学在最近接受《羊城晚报》采访时
称:“当年一共有七个人可以接触到“铊”,分别是两名教师(李隆弟和童爱军)、三名
女研究生(87级女生陈某、88级女生赵某、89级女生朱某)和两名本科学生。其中一个为
90级男生吴某,另一个就是孙维,女研究生住在别的楼。只有孙维可以近距离接触朱令
的日常用品。”这个“王一风”有人认为就是童宇峰,我未见童宇峰公开予以承认,故
该证据只能归于“潜水者证据”。
再来看看相反的证据。
先看看学生“能够接触”铊盐的证据,毕竟“管理不严”与“能够接触”是不同的
概念,“管理不严”只是为“能够接触”创造了更多可能,而非必然。
2006年1月12日,在接受《新民周刊》记者采访时,当年指导孙维本科论文的童爱
军教授承认,当年自己和孙维因为课题需要都接触了铊盐,但童爱军教授强调:“仅仅
说只有我和孙维能接触到铊盐是不对的,当年我只是一名讲师,参与的是一个大的课题
组,有其他教授和同学参加这个课题组,而且这个课题组也不止我们清华一家单位。”
贝志诚在《朱令案件的一些情况》一文中称:“我所知道的是朱令被确诊后,清华
的校方先是矢口否认有任何学生可以接触到铊的来源(当时的意思是我们清华和朱令中
毒没关系),后来在警方调查下,承认只有孙某曾和一名教授做过的一个课题可以合法
接触到铊。这里面是否存在学校为了掩盖毒物管理不严,其实很多学生都可以获得铊的
事实,导致了误导警方,我就不得而知了。”对此薛钢反驳称:“这连贝本人也明确表
示不能确信的传言是近十年来芸芸众生要把孙维推上绞架最直接最重要的依据。我们的
同学,很多校友,以及化学相关背景的网友都以实情证明了这不是事实。”
其后,童宇峰在与薛钢的BBS讨论中,也提到合法接触这个问题,他称:“我们班
别的同学没有一个人的课题要使用铊盐,任何其他同学是可以去拿那个铊盐的瓶子,但
是都是非法的。我问是不是咱班唯一合法的,是从客观角度去问的,难道唯一合法就是
凶手?你何苦这么敏感“合法接触”这个词呢?其实,童宇峰在强调合法接触这个概念
的同时,也承认了存在“非法接触”的实际情形。
另外,在据童宇峰称被非法暴光的私信中,童宇峰与薛钢也谈及合法接触问题,童
宇峰称:“我觉得你比我知道的更多关于她被调查的原因。我觉得人人皆知她是我班唯
一一个可以合法接触到铊的人。”薛钢反驳称:“这点我不同意。我记得李隆弟的荧光
和磷光实验室是仪器分析课的开放实验室,就在罗国安的小小GE实验室的对过儿。只要
有人在,一般都不锁门。我不同意她是我班唯一一个可以合法接触到铊的人。”
关于“管理不严”的证据如下:
与童爱军同一实验室的另一教师李隆弟在接受《南方人物周刊》采访时也称,“我
和童爱军老师是同一个实验室的,孙维当时是在童老师名下到实验室做毕业论文。朱令
不在这个实验室里。同学们是可以随便进实验室进行实验的。”
朱令同学李现平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告诉记者,“在当时的清华,学校鼓励
一些学习比较优秀的、学有余力的本科生提前介入一些教授、副教授课题的研究,当时
物化2班有很多同学在参加这些课题,每个人的课题都不同。“高校对化学药品的管理
并不严格,肯定有漏洞,管理也是有时松、有时紧,那时做实验时,本系的学生、外系
的学生想进实验室去基本上都能进去。”
另外还有官方的证据。
1998年8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与朱令家属的一次正式会面中,确认了以下事实:
“确认朱令是铊盐中毒;确认清华大学实验室购买过铊盐,对铊盐的使用未经严格管理
和登记”。
国家教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备
厅(1997)13号),指出:“1995年5月,1997年5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先后发生了
两起学生铊盐中毒案件。除涉嫌人为作案外,铊盐未按剧毒品管理是其重要原因。”
从以上证据看,清华出具的证据具有自我证明以达到免责的性质,连主张孙维为唯
一嫌疑人的贝志诚都怀疑其客观性,“潜水者证据”因不符合证据要求则根本不具有证
明力,其它证据均为证明接触者不唯一或管理不严的证据,因此,以上证据不能证明孙
维为学生中或物化2班学生中唯一可以接触铊盐的人。另外,童爱军和贝志诚提出的合
法接触与否的问题,因为非法接触的铊盐同样可以用于投毒,因此并不影响嫌疑人范围
。综上,现有证据并不能从接触者范围证明孙维是唯一犯罪嫌疑人。
二、关于投毒犯罪现场的确定。
这是缩小犯罪嫌疑人范围的另一重要问题,主要争议为朱令所住的女生宿舍是否为
已证实的或唯一可能的投毒犯罪现场。
先说唯一可能的问题,这个问题对于证伪并不难,只要举出一个可以成立的除外情
形就可以否定,就以社团集中班宿舍为例。
据《新民周刊》2006年1月18日文章《清华女生铊中毒事件调查:网络让朱令受到
关注》报道,朱令母亲朱明新称:这时(结合前文指开学返校后)的朱令,大多数时间
是呆在宿舍温习功课、准备补考,早餐吃家里带过去的壮骨粉、面包,每天跑到乐队同
学那里用电炉热家里带过来的瓶装中药。朱令在电话里跟母亲说:“乐队同学要帮我打
饭,我不要他们帮忙,我自己打饭。”该证据因出自于朱令妈妈,故可信度很大,它证
明朱令在2005年2月20日开学返校以后,朱令并非只待在女生宿舍,而是每天跑到乐队
同学那里用电炉热中药,且在乐队吃饭。
另据当时为清华学生的黄光锐的博文《清华文艺社团的“集中班”及朱令案侦办的
巨大漏洞》介绍,“在清华学生当中被称为“集中班”的文艺社团专用学生宿舍,在二
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已经非常成型,对此有所了解的同学不在少数,但却也不算非常普
遍。应该说,以当时清华文艺社团的发达程度与文艺社团组织活动进行排练等各方面的
需要,“集中班”的出现是有其内在合理性的。以清华课程的繁重,文艺社团在白天搞
这些显然是不切实际的;而到了晚上,学生宿舍都要按时熄灯,而且一天繁忙下来准备
休息的同学们也不可能接受文艺社团的积极分子们在宿舍楼里吹吹打打鼓乐喧天。为文
艺社团特别是其核心团队成员提供具有专用性的场地是必然的无法回避的要求”。该文
并说明社团宿舍无用电限制及管理宽松等特点。该证据进一步证明朱明新证据的真实性
。另外提一下,朱令律师张捷发出的“真相调查报告”称,朱令是在团委热中药,且不
是用电炉,只是泡在开水里,不知是不是说“经调查”发现朱令母亲兼其委托人是当着
媒体面说谎呢。
在孙维声明中她称“我和朱令没有任何过节,但确实和另外的舍友们更亲密,主要
是因为朱令交游广泛,社会活动非常多,又是校文艺社团的积极分子,在社团的时间多
,在宿舍的时间少,即使是在朱令第一次生病后返校期间也仍然每天去文艺社团的宿舍
楼煎药”。虽然有嫌疑的人的自证不具有说服力,但如果立场对立的双方对同一事实均
予认可,则该事实足以认定。
那么,朱令实际活动场所就不仅限于女生宿舍内,既然社团与女生宿舍相距并不远
,人员进出管理宽松,朱令常在此处热药和吃饭,从投毒的便利性和隐蔽性来看,这里
更应是投毒的理想地点,这足以证明女生宿舍并非唯一可能的投毒场所,进而不能以此
为由将嫌疑人范围缩小至与朱令同室或同楼人员或女生之内。
那么,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朱令所在宿舍就是确定的投毒地点呢?
与证明此问题有关的热点事件有:宿舍失窃事件、咖啡杯事件及分吃面包打电话事
件,现逐一分析如下。
(一) 宿舍失窃事件。
法制早报《朱令事件再起波澜》一文引朱令父亲吴承之的陈述称,1995年5月7日,
北京市公安局开始立案调查,这之间吴承之在家接到了匿名电话,来人声称朱令的宿舍
被盗,清华在管理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另据《新闻晨报》报道,吴承之称:“据当
时勘察现场的民警后来跟我们说,钱撒了一地,其他同学的东西都没丢,唯一不见的是
朱令曾经用过的一些洗漱用品。”又称“朱令用过的不锈钢杯子也被扔到了床下,我们
怀疑凶手在消灭投毒证据。”另据央广新闻近期对朱明新的专访录音,朱明新对于所丢
物品是这样表述的:“被偷的是两件东西,一个是装洗澡用品的小蓝子、一个是水杯”
,这两个证据对于被偷物品的表述存在出入。根据童宇峰所称被曝光的与薛钢在BBS上
的私信,薛钢称“琪还是那个向警察报告宿舍盗窃案的人!”
上述证据,没有可以证明盗窃案发生的准确时间及被盗物品的详细情况的内容,对
于被盗物品的表述存在不一致。但从上述证据可以很容易地做出如下判断:“钱撒了一
地”,且无人报称有贵重物品丢失,则告诉大家,盗窃目的不是钱;被偷物品只有朱令
物品,无人报称有他人物品丢失,则告诉大家,盗窃目的与朱令有关;发生在投毒案刚
刚立案后不久,则告诉大家盗窃目的与投毒案有关,而且这种判断是唯一合理的。从以
上判断最容易得出的推论是盗窃是为了消灭投毒证据,进而证明投毒案发生在被盗宿舍
内,而同室女生成为最大嫌疑人。如果这个推论是唯一合理的,则这个推论可以做为一
个结论。但还存在另一个可以成立的推论,就是转移视线和栽赃。如果是同室人员投毒
后以上述行为消灭证据,则无疑于告诉大家我这个投毒者就在这个房间内,且就是在此
地投毒,如果同室人要消灭投毒证据,完全有时间有条件以更隐蔽更安全的方式进行,
按照常理,如果疑似行为人智力正常,且该行为明显不利于疑似行为人,则行为人另有
其人的可能性更大,就本案盗窃行为而言,更合理的推断是,非同室人员为了消灭证据
或达到转移视线的目的而故意伪造盗窃案发生。结合证据中所反映的潜水者以匿名电话
方式通知朱令家人的情况,可以判断,潜水者对朱令及盗窃案十分了解,潜水者不愿暴
露自己身份,因此不能排除该潜水者即为盗窃行为人甚至即为投毒者的可能性,并以此
行为转移视线进行栽赃。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案件犯罪事实的认定,在证据和证明过程上要求具有排他性,
显然,仅凭该盗窃案的发生,不但不能认定朱令女生宿舍为唯一投毒现场,且更有可能
是一种栽赃和转移视线的行为。
(二)咖啡杯事件
该事件是由贝志诚首先提出的,他在2002年发表《朱令案件的一些情况》,提出“
凶手一定是非常接近朱令的人,可以送给她食物和饮料,饮料还会以咖啡这样掩盖性强
的可能性为大”。2005年12月31日,在孙维声明发表后,贝志城借用朋友“花沐兰”
的ID在天涯网发表 “转贴贝志城关于朱令事件的声明”,在该声明中,他称:“朱令
和朱令家人都深信孙维是凶手,记得多年前我去朱令家看望朱令时,朱令曾经喃喃自语
说:我还把孙维当好朋友......难怪她在我休息(至第一次中毒后回清华)的时候老给
我送咖啡喝。”另在回贴中称:“关于咖啡杯,公安去朱令宿舍搜查,结果是在孙维床
下的箱子里找到了朱令的咖啡杯,而且被彻底清洗过。孙维的解释是:朱令一直不在怕
杯子脏了,所以就给洗了,然后怕在落灰所以放到自己箱子里保管”。从公开的文字材
料看,贝志诚的言论,是咖啡杯事件最初的消息来源,贝志诚称该信息来自公安朋友。
对于贝志诚提出的在孙维床下发现朱令咖啡杯一事,朱令同学薛钢在《25个矛盾点
》一文中反驳称:“对于咖啡杯我一无所知,无法评论。但“太阳正暖”(金亚已承认
为自己ID)作为孙维和朱令的同班女生,目击了派出所来取走朱令物件的全过程,特转
贴于此。而我非常清楚“太阳正暖” 的真实身份,可以负责地说绝不是有网友所言孙
维的马甲。另12/31/2005好象是贝第一次提及咖啡杯,但我不确定。”金亚的回贴称:
““不错,派出所来取走朱令的东西的时候,我就在旁边看着,还“帮忙”来着告诉他
们那些是朱令的东西,而且在场的还有别的同学。当时没告诉我们是"搜 查”,也没有
出示搜查证,所以我不知道这叫不叫“搜查”。在整个期间根本没有“从孙维的箱子里
找到朱令的咖啡杯”这回事,我的确记不清楚咖啡杯在哪里,但 除了朱令的东西,派
出所的人没有“搜查”其他人的东西,开箱子的事从何说起?说“因为发现杯子被清洗
过,问孙维,孙维说怕落了灰...”,更全属杜撰。这 些我都可以和派出所的同志对质
,相信他们有记录!这不是推断,是我对当时情况的叙述,我想也是众网友希望看到的
发言类型。”
另外,北京晨报2000年12月31日文章《探访当年奇异“铊”中毒的清华女生朱令》
报道,朱明新说:“朱令现在的智商有时就像几岁的孩子,对过去不幸的一幕她也似乎
没有留下什么痛苦的记忆,但她对上学仍是念念不忘。”另据,新快报专访,朱明新说
:“贝志诚是朱令的中学同学,他在朱令出事后,1996年来看望过她一次,之后就再没
出现”。而《新民周刊》2006年1月18日的报道,“在朱明新的印象中,最后一次见到
孙维是1996年初,她和宿舍另外两个女孩——新疆的王琪和陕西的金亚一起到海军总医
院去看望正在做高压氧舱治疗的朱令,那天,朱令笑的声音格外响亮”,该证据证明了
前述北京晨报报道的真实性,也证明朱令当年并未对孙维心存怨恨与反感。因此无论从
朱令当时的智力情况和记忆情况看,还是贝志诚看望朱令的次数看,朱令根本不清楚自
己被人下毒的情况,则贝志诚所言听朱令说“我还把孙维当好朋友......难怪她在我休
息(至第一次中毒后回清华)的时候老给我送咖啡喝,”这句话实在无法令人相信。因
此咖啡杯问题最初由贝志诚提出,但贝志诚始终不能证明该信息来源的真实性,因此,
无法得到证实。
(三)分吃面包打电话事件
这个事件我在初稿中没有提及,因为开始我认为可能就是个小小的误会,但是在分
析案件线索时,发现这个事件也有其参与价值。
新民周刊报道,“在朱令住院不久的1995年3月底,朱令的一名女同学给吴承之打
电话,告诉他“朱令还剩下的面包,我们几个分了吃了”。“很明显,有人在销毁证据
。”吴承之向记者回忆这个细节时强调。”但是吴承之没有讲这个电话是谁打的,以后
也没有讲过,应该是匿名电话。
另外,在陈震阳作完检测确定铊中毒后告诉朱明新,铊盐无色无味,“搁在面包里
都察觉不出来”。也就是说,在面包里投毒是可能的,而《南方人物周刊》报道称朱令
父母回忆朱令在2005年2月开学返校后,每天早晨吃朱令母亲带去的面包和壮骨粉。那
么,就不排除在宿舍朱令吃的面包里投毒的可能性。
这个电话的奇怪之处在于,在1995年时,打电话并不像现在这么方便,尤其是学生
打电话,可能要到学校内的公用电话打,或找关系借用学校办公电话,在这个情况下打
电话而不表明自己身份多少有点奇怪,而且朱令住院是在3月3日,打电话是在3月底,
放这么长时间的面包还想着分着吃了,不但吃了,还要打电话告诉朱令家,这个情节不
符合常理?这也是吴承之对该电话印象深刻的原因吧。这个电话与宿舍失窃时给朱家打
的电话一样,都没有表明自己身份,都起到提示朱令家人投毒发生宿舍的作用,而且正
在销毁证据,应该都是与朱令关系较近的人,区别在于吃面包打电话发生时,还没有确
诊为铊中毒,这个事件也被作为投毒发生在宿舍内的证据。
但是把这个作为证据有一点说不通,就是朱令吃的面包是每天带过去的,每天带几
个面包过去呢?不详。且为了隐蔽、缩短投毒时间,投毒只需投在一个面包里即可,投
在多个面包里是不必要的行为,而朱令中毒说明已经吃了那个被投毒的面包,就算没吃
完,更没有必要把吃剩的面包分吃,扔掉不是合情合理吗。所以把这个作为销毁罪证的
证据,也有些说不通。另有一种解释,投毒者不是同宿舍女生,但是了解朱令生活细节
,以此电话转移视线,那么这个投毒者就很有远谋了,不过这一假设倒是把电话奇怪之
处解释了,这个电话姑且称为疑似潜水者电话。
综上所述,从失窃事件、咖啡杯事件及吃面包打电话事件,都无法肯定投毒地点就
发生在朱令宿舍,且宿舍也不是唯一可以投毒的地点,如果系同宿舍人投毒,更不是投
毒的最佳地点,因此如果将嫌疑对象缩小为同室女生或同楼女生,显有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