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令律师谈朱令案老刑警这反常的妖# WaterWorld - 未名水世界
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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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律师谈老刑警这反常的妖
朱令案今年再度成为热点以来,各种马甲不断的涌现,比较有名的就是网名九六年
的正义写的一篇《一个真正老刑警对朱令案的看法--事出反常便为妖》,这文章被众多
推手不断的顶贴以后,现在是影响越来越大已经到了混淆视听的地步,本来本人对于这
些马甲新账户是不回应的,而这个5月6日注册发帖的新账户,被众多铊党追捧已经造成
了大家认识的混乱,尤其是在贝志诚因故不说话的情况下,朱令案舆论被主导和冷却,
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有些话还是要说一下的,这个说明我们就按照这马甲的
讨论顺序逐步进行。
1、刑讯的错误有多少?
老刑警称:刑讯逼供的逐渐废除,其实是因为其带来的负面作用已经胜过了其正面
作用。因为刑讯逼供实际上对惯犯,心理素质强大的罪犯,是基本没有作用的。会在刑
讯逼供下招供的,通常都是新手或者无辜。两者几率是50%比50%。
这个50%对50%的数据怎样来的?这里并没有依据,这比例是很高的,是有信仰的当
年红岩的数据,对于罪犯在审讯的时候心理压力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对于孙维就算不用
刑连续讯问48小时(当时收容审查是48小时),她的心理也非常可能崩溃,因为对于罪
犯还是冤枉的在被审讯的时候心理压力是完全不同的,长时间讯问以后差别就会显现,
你甚至记不得你前面撒谎回答问题是怎样回答的了,因此可以非常容易的看出是不是罪
犯,对于刑讯的错误怎样避免的问题本人有文章论述,这里反应出来的是嫌疑人对于审
讯的畏惧,但对于嫌疑人讯问仅仅8小时绝对是不正常的事情。
2、窃听器的背后
对于窃听器的问题,老刑警称:警方通常使用的窃听手段,是电话窃听。动用到窃
听器进行生活窃听,这一般是跨国案件(就是俗话说的境外势力介入),或者重大经济
案件。对嫌疑人生活窃听是要申请高层审批的。一般刑事案件是批不下来的。九十年代
的窃听器有多大呢?有核桃大小。到了如今科技发达,电子元件越做越精密,无线窃听
器依然有龙眼大小。因为有一个坎是迈不过去的,那就是供电问题。……
对于老刑警的这个问题已经早就证实是孙维的自摆乌龙了,这个窃听器再被提起,
我们就要更深入一步想一下为什么了,按照他事出反常便为妖的逻辑,这里应当是有故
事的,尤其是他对于窃听器电源问题的解释,我们知道确实是电池技术是一个难点,但
安装窃听器的都知道怎样解决供电问题,那就是要使用房屋里面的正规电源,这个窃听
器是很容易安装在你插线盒、电源开关等里面的,因此窃听器是可以安装的,而侦察这
个投毒案在事后安装窃听器指望听到一些什么很不现实,就算是可以安装也没有太大价
值,真正的问题在哪里?老刑警说跨国案件等就逐步靠谱了,对于孙维是有可能会被安
全部门重点照顾的,原因就是她家的特殊背景,有着与境外势力和台湾千丝万缕的联系
,如果她爷爷有问题,近亲属是可能也参与传递情报的,因此都被特殊照顾很可能,如
果她与同屋共谋什么被监听(合法的不叫窃听叫监听),这可是她犯罪铁证如山的东西
,对这个如果存在,一切证据都有了,这也可能是铊们对于窃听器耿耿于怀的原因。
3、犯罪分子与犯罪嫌疑人
老刑警说:贝志成先生曾经提到,孙维是案中的“唯一犯罪嫌疑人”,并且特别注
明清华大学因此扣发了孙维的毕业证。但事实上,如果孙维已经到达被扣押询问的阶段
,那么其实按照当年的定义,她已经会被称为“犯罪分子”。
这是有意为孙维洗白的说法了,在孙维被讯问的时候新刑诉法已经生效执行,当时
开展过大规模的宣传,内容就是对于嫌疑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区别,因此老刑警是要把当
时警方对于孙维的定性降格,有意的混淆法律变更的边界,因此到这里还是那句事出反
常便为妖,这个妖一步步的露出原形了。
4、贝志诚的退学
老刑警称:在贝的回忆中也提到,警方也曾经对他进行过一次询问。按照当年的定
义,他毫无疑问也会被视为“犯罪嫌疑人”,但是为什么在贝的定义里,孙是唯一犯罪
嫌疑人,贝不是呢?要知道,北大也因为朱令案劝退了贝志成,我们可以知道北大为此
劝退贝,但北大劝退贝志成的具体原因,贝至今缄口不语。甚至装作从未发生。
这里这个老刑警首先是造谣,因为没有证据表明贝志诚是因为朱令被劝退的,更合
理的原因是退学创业了,这里对于贝的询问也被扭曲到犯罪嫌疑人上,这与新刑诉法也
是不同的,对待证人是询问,刑警对此应当很清楚。贝志诚退学本身与这个案件是无关
的。
未完待续……
5、当年的说法:
老刑警称:我们回顾当年国外对朱令案的描述,当年的描述是归结为“求爱未遂的
男子下毒”的,为什么到了2002年开始,才开始有人暗示是孙维下毒,到了2006年,贝
志成才开始公然指责是孙维?
这个说法真实吗?当年的说法可没有求爱不成男子下毒的说法,老刑警进行了刻意
的歪曲,我们可以看看最先说是情杀的是:1996年"U.S. Medicine" (医学期刊)
regarding the work of Dr. Steve Cunnion.报告中讲:"说根据中国国安局的一份报告
,朱令是被人蓄意下毒,凶手因恋情失败而下毒,铊并非来自朱令工作的实验室" 因此
说最先来自外媒可能有误,但情杀这种说法最先公开在美国
对于这个报道我们且不说其真实性,我们假设其没有空穴来风是有一定基础的,那
么报道说的是凶手因为恋情失败而下毒,这个下毒者追求的是朱令还是因为朱令而失败
是没有说的,也就是说孙维依然是可能的,而且对于情杀主要是指杀死情敌而不是追求
失败的对象,杀死追求失败的对象是一个小概率事件杀死情敌的情况更常见,杀死追求
对象更属于报复而不是情杀了,这里老刑警故意改变了原文变成了所谓的男人投毒,是
带有反常之妖的,因此本人为什么要说朱令男友怪怪的和蹊跷的沉默,如果真的是贝为
凶手,他首先要杀的是黄KS,而且他事后应当更仇恨的也是黄KS,他应当大力质疑黄而
不是孙维,这里我们看到只有孙维是情杀黄KS才是焦点,孙维不咬他他也沉默,这才符
合逻辑。
这里求爱失败者到底是指求爱朱令失败因此杀朱令的,还是求爱他人失败因此杀朱
令,这两种情况在中文里面是可能有歧义的,把上述文件翻译成中文也会让很多人理解
不清,这个不清绝对不是只有老刑警所说的一种意思!而我们还要看一下英文,这个歧
义在英文是不会发生的,因为原文的用法是:a jilted suitor不是the jilted suitor
这里英文没有用特指的the而是泛指的a,这两个词在中文当中的翻译是一样的英文涵
义是不同的,这已经说明问题了。虽然jilt很多时候是指女人抛弃男人但并不绝对,我
们还可以用jilted suitor搜索就可以看到不少关于男人抛弃情人的例句的,比如:
iCIBA词典里面的例句:We know this man had jilted three previous fiancee. (
我们知道这男人以前甩了三个未婚妻)。jilt这个词多指女人的原因是西方的文化都是
男人向女人求婚,女权主义者也要这个形式,但这不是绝对的含义。铊党的很多人不是
很爱秀英文水平吗?这里不是很妖吗?
对此老刑警又说:这个事情是上提到到国安局,而不是14处,为什么?和国家安全
有关的,绝不是过气民主花瓶党的人。而是——爷爷和外公都是军界大佬的贝志成。一
件投毒案,牵涉到南京军区副司令,军事科学院副院长的孙子,(除此以外还是南京军
区政治部副主任兼军区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兼军区军事法院院长的外孙。)难怪会惊动
到国安局。
对于老刑警的这个表态,更把他的背景和嘴脸暴露了出来!他如果当过刑警,就知
道这些情况出现了以后应当是哪个部门介入,就如孙悟空必须知道哪里来的妖怪要到哪
里去收服一样,如果真的是贝志诚这样的红后出现了问题,军队将领相关是中纪委、军
纪委和中央办公厅的事情,我们党的家法来处理不会让国安来参与的,尤其是这样的故
意杀人等刑事案件,只有他们涉及间谍国安才会介入的。就如皇族贵族的案件刑部是要
报宗人府是不会让大理寺插手的。
如果是真的如该报道所言是中国国安参与了,那么罪犯就只能是孙维,对于孙维的
特殊身份是国安要注意的。国安以情报和统战需要可以干涉案件,孙越崎是民革中央主
要领导人当时是名誉主席,同时他还有一个重要的职务是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
1988年,为发展海峡两岸关系,打破两岸长期隔绝的僵局,在邓小平的倡议下,由各民
主党派有关人士、团体及无党派代表人士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 中
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是由赞成中国统一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一切拥护中国和平统一的海内
外同胞,推动台湾海峡两岸的民间交流与往来,反对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
一中一台”等分裂中国的活动,促进早日实现中国和平统一。这机构可不是一般的机构
,就如第七届会长是贾庆林执行会长是刘延东,这会长可不是挂名的。这样的机构本身
就要与统战和国安有密切的关系,甚至背后就是国安管理的,孙维家与被除名的李登辉
类似在台湾与各个党派都有联系有情报和统战的需要的!因此孙维涉案而他们家需要统
战,这里才有国安的参与,这个参与我们可以看到的就是与前面的窃听器出现了契合,
国安是可以以情报活动需要干预公安破案的,这是有制度保障的。而中国很多干预公安
破案的也是走的这个途径。
如果假设的国安参与成立的话,我们下面的很多疑点就好解释了,长时间不讯问嫌
疑人,直到朱家要求中央领导批示国安包庇不住才讯问;国安早就有结论了这个结论被
泄露了,也就是警方的马甲南瓜所说的双方都有关系而泄密,这里公安给受害人告知是
合法不是泄密,就如警方声明还要特别说上一句给受害人通报情况,只有国安参与是国
家机密不能泄露;为什么信息不予公开也合理了,国安参与本身是不公开的;为什么对
于窃听器那么敏感就有道理了,但让黄毛丫头找到窃听器国安就太SB了,投毒者可能做
梦也想不到她是被安全部门重点关注对象她投毒被监听(窃听),这根本不是年代久远
没有证据,根本不用8小时讯问招供国安自有手段;最终通过国安的上报和统战的需要
案件又结办了。在全球各国为了情报在本国刑法上做妥协是很正常的,对于新中国台湾
问题是核心问题,孙家对于中国台湾问题有重要的价值,否则会让孙越崎当现在常委担
任的和平统一促进会之会长?要掩盖则证据二次丢失,原因就是铊会发生置换反应凶手
意外的没有洗干净;对于国安挂了号的线人警方要采取行动必须是国安批准的,因此长
时间不问这个嫌疑人也合理了;国安已经确定了罪犯所以为什么放了孙维警方就不继续
破案了也清楚了;很多事情在中国是国内不清楚国外满天飞……
如果报道国安参与属实,我们也可以很好的理解为什么贝志诚不说话和以前高调参
与的律师软了回去,贝志诚为了同学友谊追凶他们家不会参与的,但要是涉及国家情报
和统战利益,就要被妈妈叫回家吃饭了;而一些体制内的律师就更不敢说话了,因此不
是信息公开而是私底下给当事人的通报并且要求当事人保密。这也让我想起朱令姥爷去
世前的一段日子总说为了统战和情报放掉嫌疑人可以,但对受害人要有一个真相和交代。
很多案件当事人是明知的,或者通过某种渠道知道了结果,只不过不好公开,很多
明明知道的事情还要通过证据分析得出来,这就是问题的悲哀……就如国安侦知的事情
一般不会在公安层面拿出来,公安要另外找证据上法庭,因此你如果还要在公安面前抵
赖,公安确实是有把你打死装到麻袋里面丢出来的冲动。情报部门是很诡异的,就如英
国情报部门说那个英国人不是情报人员的背后,就是中国的地震了。
(以上内容是对于这报道的引申分析,不代表本人知道或者透露了任何事实和信息)
6、办案的经费与力度
对于案件的办案终止老刑警是这样解释的:在每个城市的公安局里,都有无数无头
悬案,即——找不到现场痕迹证据(或现场痕迹太多),找不到有杀人动机者,找不到
作案手法场地,甚至找不到受害者……的案件。我这里提供一个参照物,在1996年,某
个一线城市的警察局,一个人命案的办案经费,上限是两万人民币。
他有意说这个办案经费问题,显然是把警方终止变成了经费问题,但朱令案当年就
非比寻常,且不说清华的重要性,抢救朱令的花费,后来给朱令的补偿就是多少?还有
就是北京警方所谓的走访多少人等等的声明,这花了多少钱?是在乎经费的样子吗?这
个妖洗地的表演再一次开始了。
7、两次中毒高峰和两次投毒
对于中毒情况老刑警说:陈震阳教授在央视采访说了,2次高峰期就是2次投毒,明
确回复的。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
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
,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一个不寻常
的事情发生了。朱令律师……
我们对于老刑警的这个分析也是有问题的,他有意把陈教授的结果进行了曲解,我
们可以看到的就是头发生长是相对缓慢的,你看到某一段头发有一个铊含量的高峰,但
这一段头发的生长是要几天的,这几天的时间里面产生的毒素累积就是一次投下一次摄
入的毒吗?陈教授所说的两次投毒是指两次投毒的过程,明确的区分了朱令两段在校时
间的中毒,中间不在校在家的时间没有中毒,可以证明朱令中毒是在学校发生的而且不
是误服是投毒,但这个中毒峰值头发生长的几天内到底摄入了几次毒药却难以确定,所
以他在这里是给陈教授偷换了概念,陈教授说的是两次投毒的时间段,并不是时间点朱
令只摄入了两次!朱令的症状与北大等中毒反应看是亚急性的,真的是急性一次性摄入
引发激烈肠胃反应反而会在吐泻当中排除大量毒素,朱令体内的大量毒素反而不不如多
次下毒累积的数量多。
朱令虽然肚子痛却没有上吐下泻,因此我们定义朱令是亚急性中毒,因为她肚子痛
因此不是慢性,但她没有上吐下泻,如果朱令这样大超过致死量10倍的铊一次服用引发
激烈肠胃反应上吐下泻的话,体内是反而是不能留存那么多的毒素的,因为再大的量在
短时间内吸收的都有限,多数会被吐泻出来,这样的吐泻本身也是生物体抵抗毒素的重
要生理反应之一,致死量是一个方面还有吸收率的问题的另外一个方面,毒药进入体内
是注射还是服用完全不同,如果考虑朱令服用铊的吸收率,朱令体内的下毒还需要更多
的铊,而这样的亚急性铊中毒,就是短期内服用大量的铊,但这个铊不是一次性服用进
去的,只有这样才能让体内的铊毒是最高的,这对于破案有重大的影响。
朱令中毒是亚急性中毒,朱令体内有超大剂量的铊毒,朱令被投毒是多次摄入,对
这个确实是破案方向的关键,决定了投毒的范围基本锁定同宿舍,因此北京警方当年连
朱令的男同学都没有问,所以这个老刑警要故意偷换概念。
未完待续……
8、为什么二年后才讯问罪犯
对于破案的过程,老刑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如下:
下面开始尝试缩小范围。
在遇到凶杀案,受害者已经无力阐述经过的时候,缩小范围的做法
1.凶器相关
2.动机相关
3.反常情况
我们先说凶器相关,凶器相关有很多维度,
1.拥有凶器的人
可能拥有凶器(铊)的对象列表如下
狭义——清华,清华相关导师,清华相关材料保管人。其他17个拥有相关材料的单
位及相关拥有人。
广义——全中国所有接触到铊,又到过北京的人。
2.可能使用到凶器的人
狭义——孙维,孙维的导师
广义——一切能接触到铊的人,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
为什么分为狭义和广义呢?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当发生了枪杀案,我们都知道在中
国除了部分人,持枪都是犯法的。但是会持枪杀人的人,本来就不在乎是不是犯了持枪
罪,而在大部分的案件里,罪犯所用的枪支都不是合法的。
所以在发生投毒案时也是同理,不能因为发生了枪杀案,就认定在清华的某个合法
持枪者就是罪犯。
3.最有下手机会的人。
孙维在这个环节,嫌疑最大,因为她同时符合可能使用凶器,以及最有下手机会两
个标准。
4.最早发现凶器/凶杀现场的人
举个例子,当发生了凶杀案(杀人手法不明),有人第二天拿着一把刀来交公,说
这刀是他捡到的。因为他发现了凶器和凶杀现场,所以他必然手拿过凶器或者到过现场
。如果他没有合适的理由证明他如何发现凶器和到现场,那他的嫌疑就无法排除。
在上述范围中缩小,1和2因为范围太大,几乎无法判断,几乎是靠运气来找线索。
所以判断最初嫌疑对象时,通常会在3.4之中排查,……
综上老刑警所述,我们看到的问题是他说的1和2确实范围很大,但是概率并不等价
,与朱令没有交集的1和2两种情况是绝大多数,这都是要排除的,而发现凶器和凶杀现
场的人虽然有嫌疑但这个嫌疑与前面的几项相比不在同样的起跑线,同时要是破案,肯
定要先问概率最大的,为什么孙维没有先问?就算贝志诚有嫌疑,贝志诚如他所说是因
为朱令案退学,这里我们看到贝志诚是三年级退学的。贝志诚朱令是92级,为什么二年
后才讯问孙维?97年孙维等已经是五年级了(清华和北大当时是五年制)这个不正常就
被老刑警这他个人特色的破案逻辑给掩盖了。
我们还要注意到的就是这样大的数量下,清华应当可以发现铊的短缺的!这就是破
案的方向!我们估算铊的致死量为1克,变成铊盐就是2克多,朱令二个月后还有超过致
死量的铊,二个月排泄多少?口服还有吸收率的问题,投毒毒物也未必全部摄入,这需
要10克以上的铊盐甚至几十克铊盐投毒的,根据孙维参与的课题组发表的论文:仅以N
a2SO3作除氧剂,TINO3作重原子微扰剂……,这是用量很少哦,对于铊这样
的剧毒物不会购买超过所需很多的数量攒着的!事迹浓度仅仅是0.05mol/l,浓度非常
低,几十克已经非常多了。为什么清华开始要说没有铊,后来又说铊盐的钥匙要两个人
才能够拿到,这应当是清华在说谎了,当年朱令中毒以后清华对于实验室开展了相关的
大检查,这里我们要注意到就是孙维的教授也应当是知情者而伪证包庇了罪犯(北京警
方是排查了100多家其他有铊的单位,发现清华有铊的证据以后清华才不得不承认的)
,如果案件重启从这几个教师入手,正常的情况他们也要被讯问12小时的,如果能够展
开应有的政策攻势会非常有效,因为对于他们的撒谎一旦被证实本身就应当判刑。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
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的刑
事诉讼程序是包括侦察和审理等过程的,清华教授的伪证导致案件不能侦破,应当是后
果严重,如果他们抗拒到底应当从重判处7年有期徒刑,所以在刑事重判的压力下让他
们说真话而不是被清华羽翼保护很重要,他们能够提供关键的证据对于证实孙维犯罪有
关键性作用。如果这些人执迷不悟,案件重启即使抓不住罪犯,给当事人交代给公众交
代的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式就是对这些伪证者重判!
对于这个问题和老刑警的破案逻辑对照一样,大家就可以发现妖在哪里了!
未完待续……
8、为什么二年后才讯问罪犯
对于破案的过程,老刑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如下:
下面开始尝试缩小范围。
在遇到凶杀案,受害者已经无力阐述经过的时候,缩小范围的做法
1.凶器相关
2.动机相关
3.反常情况
我们先说凶器相关,凶器相关有很多维度,
1.拥有凶器的人
可能拥有凶器(铊)的对象列表如下
狭义——清华,清华相关导师,清华相关材料保管人。其他17个拥有相关材料的单
位及相关拥有人。
广义——全中国所有接触到铊,又到过北京的人。
2.可能使用到凶器的人
狭义——孙维,孙维的导师
广义——一切能接触到铊的人,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
为什么分为狭义和广义呢?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当发生了枪杀案,我们都知道在中
国除了部分人,持枪都是犯法的。但是会持枪杀人的人,本来就不在乎是不是犯了持枪
罪,而在大部分的案件里,罪犯所用的枪支都不是合法的。
所以在发生投毒案时也是同理,不能因为发生了枪杀案,就认定在清华的某个合法
持枪者就是罪犯。
3.最有下手机会的人。
孙维在这个环节,嫌疑最大,因为她同时符合可能使用凶器,以及最有下手机会两
个标准。
4.最早发现凶器/凶杀现场的人
举个例子,当发生了凶杀案(杀人手法不明),有人第二天拿着一把刀来交公,说
这刀是他捡到的。因为他发现了凶器和凶杀现场,所以他必然手拿过凶器或者到过现场
。如果他没有合适的理由证明他如何发现凶器和到现场,那他的嫌疑就无法排除。
在上述范围中缩小,1和2因为范围太大,几乎无法判断,几乎是靠运气来找线索。
所以判断最初嫌疑对象时,通常会在3.4之中排查,……
综上老刑警所述,我们看到的问题是他说的1和2确实范围很大,但是概率并不等价
,与朱令没有交集的1和2两种情况是绝大多数,这都是要排除的,而发现凶器和凶杀现
场的人虽然有嫌疑但这个嫌疑与前面的几项相比不在同样的起跑线,同时要是破案,肯
定要先问概率最大的,为什么孙维没有先问?就算贝志诚有嫌疑,贝志诚如他所说是因
为朱令案退学,这里我们看到贝志诚是三年级退学的。贝志诚朱令是92级,为什么二年
后才讯问孙维?97年孙维等已经是五年级了(清华和北大当时是五年制)这个不正常就
被老刑警这他个人特色的破案逻辑给掩盖了。
我们还要注意到的就是这样大的数量下,清华应当可以发现铊的短缺的!这就是破
案的方向!我们估算铊的致死量为1克,变成铊盐就是2克多,朱令二个月后还有超过致
死量的铊,二个月排泄多少?口服还有吸收率的问题,投毒毒物也未必全部摄入,这需
要10克以上的铊盐甚至几十克铊盐投毒的,根据孙维参与的课题组发表的论文:仅以N
a2SO3作除氧剂,TINO3作重原子微扰剂……,这是用量很少哦,对于铊这样
的剧毒物不会购买超过所需很多的数量攒着的!事迹浓度仅仅是0.05mol/l,浓度非常
低,几十克已经非常多了。为什么清华开始要说没有铊,后来又说铊盐的钥匙要两个人
才能够拿到,这应当是清华在说谎了,当年朱令中毒以后清华对于实验室开展了相关的
大检查,这里我们要注意到就是孙维的教授也应当是知情者而伪证包庇了罪犯(北京警
方是排查了100多家其他有铊的单位,发现清华有铊的证据以后清华才不得不承认的)
,如果案件重启从这几个教师入手,正常的情况他们也要被讯问12小时的,如果能够展
开应有的政策攻势会非常有效,因为对于他们的撒谎一旦被证实本身就应当判刑。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
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的刑
事诉讼程序是包括侦察和审理等过程的,清华教授的伪证导致案件不能侦破,应当是后
果严重,如果他们抗拒到底应当从重判处7年有期徒刑,所以在刑事重判的压力下让他
们说真话而不是被清华羽翼保护很重要,他们能够提供关键的证据对于证实孙维犯罪有
关键性作用。如果这些人执迷不悟,案件重启即使抓不住罪犯,给当事人交代给公众交
代的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式就是对这些伪证者重判!
对于这个问题和老刑警的破案逻辑对照一样,大家就可以发现妖在哪里了!
未完待续……
8、为什么二年后才讯问罪犯
对于破案的过程,老刑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如下:
下面开始尝试缩小范围。
在遇到凶杀案,受害者已经无力阐述经过的时候,缩小范围的做法
1.凶器相关
2.动机相关
3.反常情况
我们先说凶器相关,凶器相关有很多维度,
1.拥有凶器的人
可能拥有凶器(铊)的对象列表如下
狭义——清华,清华相关导师,清华相关材料保管人。其他17个拥有相关材料的单
位及相关拥有人。
广义——全中国所有接触到铊,又到过北京的人。
2.可能使用到凶器的人
狭义——孙维,孙维的导师
广义——一切能接触到铊的人,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
为什么分为狭义和广义呢?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当发生了枪杀案,我们都知道在中
国除了部分人,持枪都是犯法的。但是会持枪杀人的人,本来就不在乎是不是犯了持枪
罪,而在大部分的案件里,罪犯所用的枪支都不是合法的。
所以在发生投毒案时也是同理,不能因为发生了枪杀案,就认定在清华的某个合法
持枪者就是罪犯。
3.最有下手机会的人。
孙维在这个环节,嫌疑最大,因为她同时符合可能使用凶器,以及最有下手机会两
个标准。
4.最早发现凶器/凶杀现场的人
举个例子,当发生了凶杀案(杀人手法不明),有人第二天拿着一把刀来交公,说
这刀是他捡到的。因为他发现了凶器和凶杀现场,所以他必然手拿过凶器或者到过现场
。如果他没有合适的理由证明他如何发现凶器和到现场,那他的嫌疑就无法排除。
在上述范围中缩小,1和2因为范围太大,几乎无法判断,几乎是靠运气来找线索。
所以判断最初嫌疑对象时,通常会在3.4之中排查,……
综上老刑警所述,我们看到的问题是他说的1和2确实范围很大,但是概率并不等价
,与朱令没有交集的1和2两种情况是绝大多数,这都是要排除的,而发现凶器和凶杀现
场的人虽然有嫌疑但这个嫌疑与前面的几项相比不在同样的起跑线,同时要是破案,肯
定要先问概率最大的,为什么孙维没有先问?就算贝志诚有嫌疑,贝志诚如他所说是因
为朱令案退学,这里我们看到贝志诚是三年级退学的。贝志诚朱令是92级,为什么二年
后才讯问孙维?97年孙维等已经是五年级了(清华和北大当时是五年制)这个不正常就
被老刑警这他个人特色的破案逻辑给掩盖了。
我们还要注意到的就是这样大的数量下,清华应当可以发现铊的短缺的!这就是破
案的方向!我们估算铊的致死量为1克,变成铊盐就是2克多,朱令二个月后还有超过致
死量的铊,二个月排泄多少?口服还有吸收率的问题,投毒毒物也未必全部摄入,这需
要10克以上的铊盐甚至几十克铊盐投毒的,根据孙维参与的课题组发表的论文:仅以N
a2SO3作除氧剂,TINO3作重原子微扰剂……,这是用量很少哦,对于铊这样
的剧毒物不会购买超过所需很多的数量攒着的!事迹浓度仅仅是0.05mol/l,浓度非常
低,几十克已经非常多了。为什么清华开始要说没有铊,后来又说铊盐的钥匙要两个人
才能够拿到,这应当是清华在说谎了,当年朱令中毒以后清华对于实验室开展了相关的
大检查,这里我们要注意到就是孙维的教授也应当是知情者而伪证包庇了罪犯(北京警
方是排查了100多家其他有铊的单位,发现清华有铊的证据以后清华才不得不承认的)
,如果案件重启从这几个教师入手,正常的情况他们也要被讯问12小时的,如果能够展
开应有的政策攻势会非常有效,因为对于他们的撒谎一旦被证实本身就应当判刑。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
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的刑
事诉讼程序是包括侦察和审理等过程的,清华教授的伪证导致案件不能侦破,应当是后
果严重,如果他们抗拒到底应当从重判处7年有期徒刑,所以在刑事重判的压力下让他
们说真话而不是被清华羽翼保护很重要,他们能够提供关键的证据对于证实孙维犯罪有
关键性作用。如果这些人执迷不悟,案件重启即使抓不住罪犯,给当事人交代给公众交
代的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式就是对这些伪证者重判!
对于这个问题和老刑警的破案逻辑对照一样,大家就可以发现妖在哪里了!
未完待续……
朱令律师谈老刑警这反常的妖
朱令案今年再度成为热点以来,各种马甲不断的涌现,比较有名的就是网名九六年
的正义写的一篇《一个真正老刑警对朱令案的看法--事出反常便为妖》,这文章被众多
推手不断的顶贴以后,现在是影响越来越大已经到了混淆视听的地步,本来本人对于这
些马甲新账户是不回应的,而这个5月6日注册发帖的新账户,被众多铊党追捧已经造成
了大家认识的混乱,尤其是在贝志诚因故不说话的情况下,朱令案舆论被主导和冷却,
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有些话还是要说一下的,这个说明我们就按照这马甲的
讨论顺序逐步进行。
1、刑讯的错误有多少?
老刑警称:刑讯逼供的逐渐废除,其实是因为其带来的负面作用已经胜过了其正面
作用。因为刑讯逼供实际上对惯犯,心理素质强大的罪犯,是基本没有作用的。会在刑
讯逼供下招供的,通常都是新手或者无辜。两者几率是50%比50%。
这个50%对50%的数据怎样来的?这里并没有依据,这比例是很高的,是有信仰的当
年红岩的数据,对于罪犯在审讯的时候心理压力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对于孙维就算不用
刑连续讯问48小时(当时收容审查是48小时),她的心理也非常可能崩溃,因为对于罪
犯还是冤枉的在被审讯的时候心理压力是完全不同的,长时间讯问以后差别就会显现,
你甚至记不得你前面撒谎回答问题是怎样回答的了,因此可以非常容易的看出是不是罪
犯,对于刑讯的错误怎样避免的问题本人有文章论述,这里反应出来的是嫌疑人对于审
讯的畏惧,但对于嫌疑人讯问仅仅8小时绝对是不正常的事情。
2、窃听器的背后
对于窃听器的问题,老刑警称:警方通常使用的窃听手段,是电话窃听。动用到窃
听器进行生活窃听,这一般是跨国案件(就是俗话说的境外势力介入),或者重大经济
案件。对嫌疑人生活窃听是要申请高层审批的。一般刑事案件是批不下来的。九十年代
的窃听器有多大呢?有核桃大小。到了如今科技发达,电子元件越做越精密,无线窃听
器依然有龙眼大小。因为有一个坎是迈不过去的,那就是供电问题。……
对于老刑警的这个问题已经早就证实是孙维的自摆乌龙了,这个窃听器再被提起,
我们就要更深入一步想一下为什么了,按照他事出反常便为妖的逻辑,这里应当是有故
事的,尤其是他对于窃听器电源问题的解释,我们知道确实是电池技术是一个难点,但
安装窃听器的都知道怎样解决供电问题,那就是要使用房屋里面的正规电源,这个窃听
器是很容易安装在你插线盒、电源开关等里面的,因此窃听器是可以安装的,而侦察这
个投毒案在事后安装窃听器指望听到一些什么很不现实,就算是可以安装也没有太大价
值,真正的问题在哪里?老刑警说跨国案件等就逐步靠谱了,对于孙维是有可能会被安
全部门重点照顾的,原因就是她家的特殊背景,有着与境外势力和台湾千丝万缕的联系
,如果她爷爷有问题,近亲属是可能也参与传递情报的,因此都被特殊照顾很可能,如
果她与同屋共谋什么被监听(合法的不叫窃听叫监听),这可是她犯罪铁证如山的东西
,对这个如果存在,一切证据都有了,这也可能是铊们对于窃听器耿耿于怀的原因。
3、犯罪分子与犯罪嫌疑人
老刑警说:贝志成先生曾经提到,孙维是案中的“唯一犯罪嫌疑人”,并且特别注
明清华大学因此扣发了孙维的毕业证。但事实上,如果孙维已经到达被扣押询问的阶段
,那么其实按照当年的定义,她已经会被称为“犯罪分子”。
这是有意为孙维洗白的说法了,在孙维被讯问的时候新刑诉法已经生效执行,当时
开展过大规模的宣传,内容就是对于嫌疑犯和犯罪嫌疑人的区别,因此老刑警是要把当
时警方对于孙维的定性降格,有意的混淆法律变更的边界,因此到这里还是那句事出反
常便为妖,这个妖一步步的露出原形了。
4、贝志诚的退学
老刑警称:在贝的回忆中也提到,警方也曾经对他进行过一次询问。按照当年的定
义,他毫无疑问也会被视为“犯罪嫌疑人”,但是为什么在贝的定义里,孙是唯一犯罪
嫌疑人,贝不是呢?要知道,北大也因为朱令案劝退了贝志成,我们可以知道北大为此
劝退贝,但北大劝退贝志成的具体原因,贝至今缄口不语。甚至装作从未发生。
这里这个老刑警首先是造谣,因为没有证据表明贝志诚是因为朱令被劝退的,更合
理的原因是退学创业了,这里对于贝的询问也被扭曲到犯罪嫌疑人上,这与新刑诉法也
是不同的,对待证人是询问,刑警对此应当很清楚。贝志诚退学本身与这个案件是无关
的。
未完待续……
5、当年的说法:
老刑警称:我们回顾当年国外对朱令案的描述,当年的描述是归结为“求爱未遂的
男子下毒”的,为什么到了2002年开始,才开始有人暗示是孙维下毒,到了2006年,贝
志成才开始公然指责是孙维?
这个说法真实吗?当年的说法可没有求爱不成男子下毒的说法,老刑警进行了刻意
的歪曲,我们可以看看最先说是情杀的是:1996年"U.S. Medicine" (医学期刊)
regarding the work of Dr. Steve Cunnion.报告中讲:"说根据中国国安局的一份报告
,朱令是被人蓄意下毒,凶手因恋情失败而下毒,铊并非来自朱令工作的实验室" 因此
说最先来自外媒可能有误,但情杀这种说法最先公开在美国
对于这个报道我们且不说其真实性,我们假设其没有空穴来风是有一定基础的,那
么报道说的是凶手因为恋情失败而下毒,这个下毒者追求的是朱令还是因为朱令而失败
是没有说的,也就是说孙维依然是可能的,而且对于情杀主要是指杀死情敌而不是追求
失败的对象,杀死追求失败的对象是一个小概率事件杀死情敌的情况更常见,杀死追求
对象更属于报复而不是情杀了,这里老刑警故意改变了原文变成了所谓的男人投毒,是
带有反常之妖的,因此本人为什么要说朱令男友怪怪的和蹊跷的沉默,如果真的是贝为
凶手,他首先要杀的是黄KS,而且他事后应当更仇恨的也是黄KS,他应当大力质疑黄而
不是孙维,这里我们看到只有孙维是情杀黄KS才是焦点,孙维不咬他他也沉默,这才符
合逻辑。
这里求爱失败者到底是指求爱朱令失败因此杀朱令的,还是求爱他人失败因此杀朱
令,这两种情况在中文里面是可能有歧义的,把上述文件翻译成中文也会让很多人理解
不清,这个不清绝对不是只有老刑警所说的一种意思!而我们还要看一下英文,这个歧
义在英文是不会发生的,因为原文的用法是:a jilted suitor不是the jilted suitor
这里英文没有用特指的the而是泛指的a,这两个词在中文当中的翻译是一样的英文涵
义是不同的,这已经说明问题了。虽然jilt很多时候是指女人抛弃男人但并不绝对,我
们还可以用jilted suitor搜索就可以看到不少关于男人抛弃情人的例句的,比如:
iCIBA词典里面的例句:We know this man had jilted three previous fiancee. (
我们知道这男人以前甩了三个未婚妻)。jilt这个词多指女人的原因是西方的文化都是
男人向女人求婚,女权主义者也要这个形式,但这不是绝对的含义。铊党的很多人不是
很爱秀英文水平吗?这里不是很妖吗?
对此老刑警又说:这个事情是上提到到国安局,而不是14处,为什么?和国家安全
有关的,绝不是过气民主花瓶党的人。而是——爷爷和外公都是军界大佬的贝志成。一
件投毒案,牵涉到南京军区副司令,军事科学院副院长的孙子,(除此以外还是南京军
区政治部副主任兼军区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兼军区军事法院院长的外孙。)难怪会惊动
到国安局。
对于老刑警的这个表态,更把他的背景和嘴脸暴露了出来!他如果当过刑警,就知
道这些情况出现了以后应当是哪个部门介入,就如孙悟空必须知道哪里来的妖怪要到哪
里去收服一样,如果真的是贝志诚这样的红后出现了问题,军队将领相关是中纪委、军
纪委和中央办公厅的事情,我们党的家法来处理不会让国安来参与的,尤其是这样的故
意杀人等刑事案件,只有他们涉及间谍国安才会介入的。就如皇族贵族的案件刑部是要
报宗人府是不会让大理寺插手的。
如果是真的如该报道所言是中国国安参与了,那么罪犯就只能是孙维,对于孙维的
特殊身份是国安要注意的。国安以情报和统战需要可以干涉案件,孙越崎是民革中央主
要领导人当时是名誉主席,同时他还有一个重要的职务是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
1988年,为发展海峡两岸关系,打破两岸长期隔绝的僵局,在邓小平的倡议下,由各民
主党派有关人士、团体及无党派代表人士共同发起,成立了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 中
国和平统一促进会是由赞成中国统一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一切拥护中国和平统一的海内
外同胞,推动台湾海峡两岸的民间交流与往来,反对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
一中一台”等分裂中国的活动,促进早日实现中国和平统一。这机构可不是一般的机构
,就如第七届会长是贾庆林执行会长是刘延东,这会长可不是挂名的。这样的机构本身
就要与统战和国安有密切的关系,甚至背后就是国安管理的,孙维家与被除名的李登辉
类似在台湾与各个党派都有联系有情报和统战的需要的!因此孙维涉案而他们家需要统
战,这里才有国安的参与,这个参与我们可以看到的就是与前面的窃听器出现了契合,
国安是可以以情报活动需要干预公安破案的,这是有制度保障的。而中国很多干预公安
破案的也是走的这个途径。
如果假设的国安参与成立的话,我们下面的很多疑点就好解释了,长时间不讯问嫌
疑人,直到朱家要求中央领导批示国安包庇不住才讯问;国安早就有结论了这个结论被
泄露了,也就是警方的马甲南瓜所说的双方都有关系而泄密,这里公安给受害人告知是
合法不是泄密,就如警方声明还要特别说上一句给受害人通报情况,只有国安参与是国
家机密不能泄露;为什么信息不予公开也合理了,国安参与本身是不公开的;为什么对
于窃听器那么敏感就有道理了,但让黄毛丫头找到窃听器国安就太SB了,投毒者可能做
梦也想不到她是被安全部门重点关注对象她投毒被监听(窃听),这根本不是年代久远
没有证据,根本不用8小时讯问招供国安自有手段;最终通过国安的上报和统战的需要
案件又结办了。在全球各国为了情报在本国刑法上做妥协是很正常的,对于新中国台湾
问题是核心问题,孙家对于中国台湾问题有重要的价值,否则会让孙越崎当现在常委担
任的和平统一促进会之会长?要掩盖则证据二次丢失,原因就是铊会发生置换反应凶手
意外的没有洗干净;对于国安挂了号的线人警方要采取行动必须是国安批准的,因此长
时间不问这个嫌疑人也合理了;国安已经确定了罪犯所以为什么放了孙维警方就不继续
破案了也清楚了;很多事情在中国是国内不清楚国外满天飞……
如果报道国安参与属实,我们也可以很好的理解为什么贝志诚不说话和以前高调参
与的律师软了回去,贝志诚为了同学友谊追凶他们家不会参与的,但要是涉及国家情报
和统战利益,就要被妈妈叫回家吃饭了;而一些体制内的律师就更不敢说话了,因此不
是信息公开而是私底下给当事人的通报并且要求当事人保密。这也让我想起朱令姥爷去
世前的一段日子总说为了统战和情报放掉嫌疑人可以,但对受害人要有一个真相和交代。
很多案件当事人是明知的,或者通过某种渠道知道了结果,只不过不好公开,很多
明明知道的事情还要通过证据分析得出来,这就是问题的悲哀……就如国安侦知的事情
一般不会在公安层面拿出来,公安要另外找证据上法庭,因此你如果还要在公安面前抵
赖,公安确实是有把你打死装到麻袋里面丢出来的冲动。情报部门是很诡异的,就如英
国情报部门说那个英国人不是情报人员的背后,就是中国的地震了。
(以上内容是对于这报道的引申分析,不代表本人知道或者透露了任何事实和信息)
6、办案的经费与力度
对于案件的办案终止老刑警是这样解释的:在每个城市的公安局里,都有无数无头
悬案,即——找不到现场痕迹证据(或现场痕迹太多),找不到有杀人动机者,找不到
作案手法场地,甚至找不到受害者……的案件。我这里提供一个参照物,在1996年,某
个一线城市的警察局,一个人命案的办案经费,上限是两万人民币。
他有意说这个办案经费问题,显然是把警方终止变成了经费问题,但朱令案当年就
非比寻常,且不说清华的重要性,抢救朱令的花费,后来给朱令的补偿就是多少?还有
就是北京警方所谓的走访多少人等等的声明,这花了多少钱?是在乎经费的样子吗?这
个妖洗地的表演再一次开始了。
7、两次中毒高峰和两次投毒
对于中毒情况老刑警说:陈震阳教授在央视采访说了,2次高峰期就是2次投毒,明
确回复的。在陈教授的检验报告中,我们可以肯定得出一个结论,朱令共经历2次中毒
高峰期。而且体内毒剂超过致死剂量,表明不是一次摄入毒素。我们要牢记上述这段话
,因为这段话是专业人士的检验结果。任何言论与这段背离,都不可采信。一个不寻常
的事情发生了。朱令律师……
我们对于老刑警的这个分析也是有问题的,他有意把陈教授的结果进行了曲解,我
们可以看到的就是头发生长是相对缓慢的,你看到某一段头发有一个铊含量的高峰,但
这一段头发的生长是要几天的,这几天的时间里面产生的毒素累积就是一次投下一次摄
入的毒吗?陈教授所说的两次投毒是指两次投毒的过程,明确的区分了朱令两段在校时
间的中毒,中间不在校在家的时间没有中毒,可以证明朱令中毒是在学校发生的而且不
是误服是投毒,但这个中毒峰值头发生长的几天内到底摄入了几次毒药却难以确定,所
以他在这里是给陈教授偷换了概念,陈教授说的是两次投毒的时间段,并不是时间点朱
令只摄入了两次!朱令的症状与北大等中毒反应看是亚急性的,真的是急性一次性摄入
引发激烈肠胃反应反而会在吐泻当中排除大量毒素,朱令体内的大量毒素反而不不如多
次下毒累积的数量多。
朱令虽然肚子痛却没有上吐下泻,因此我们定义朱令是亚急性中毒,因为她肚子痛
因此不是慢性,但她没有上吐下泻,如果朱令这样大超过致死量10倍的铊一次服用引发
激烈肠胃反应上吐下泻的话,体内是反而是不能留存那么多的毒素的,因为再大的量在
短时间内吸收的都有限,多数会被吐泻出来,这样的吐泻本身也是生物体抵抗毒素的重
要生理反应之一,致死量是一个方面还有吸收率的问题的另外一个方面,毒药进入体内
是注射还是服用完全不同,如果考虑朱令服用铊的吸收率,朱令体内的下毒还需要更多
的铊,而这样的亚急性铊中毒,就是短期内服用大量的铊,但这个铊不是一次性服用进
去的,只有这样才能让体内的铊毒是最高的,这对于破案有重大的影响。
朱令中毒是亚急性中毒,朱令体内有超大剂量的铊毒,朱令被投毒是多次摄入,对
这个确实是破案方向的关键,决定了投毒的范围基本锁定同宿舍,因此北京警方当年连
朱令的男同学都没有问,所以这个老刑警要故意偷换概念。
未完待续……
8、为什么二年后才讯问罪犯
对于破案的过程,老刑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如下:
下面开始尝试缩小范围。
在遇到凶杀案,受害者已经无力阐述经过的时候,缩小范围的做法
1.凶器相关
2.动机相关
3.反常情况
我们先说凶器相关,凶器相关有很多维度,
1.拥有凶器的人
可能拥有凶器(铊)的对象列表如下
狭义——清华,清华相关导师,清华相关材料保管人。其他17个拥有相关材料的单
位及相关拥有人。
广义——全中国所有接触到铊,又到过北京的人。
2.可能使用到凶器的人
狭义——孙维,孙维的导师
广义——一切能接触到铊的人,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
为什么分为狭义和广义呢?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当发生了枪杀案,我们都知道在中
国除了部分人,持枪都是犯法的。但是会持枪杀人的人,本来就不在乎是不是犯了持枪
罪,而在大部分的案件里,罪犯所用的枪支都不是合法的。
所以在发生投毒案时也是同理,不能因为发生了枪杀案,就认定在清华的某个合法
持枪者就是罪犯。
3.最有下手机会的人。
孙维在这个环节,嫌疑最大,因为她同时符合可能使用凶器,以及最有下手机会两
个标准。
4.最早发现凶器/凶杀现场的人
举个例子,当发生了凶杀案(杀人手法不明),有人第二天拿着一把刀来交公,说
这刀是他捡到的。因为他发现了凶器和凶杀现场,所以他必然手拿过凶器或者到过现场
。如果他没有合适的理由证明他如何发现凶器和到现场,那他的嫌疑就无法排除。
在上述范围中缩小,1和2因为范围太大,几乎无法判断,几乎是靠运气来找线索。
所以判断最初嫌疑对象时,通常会在3.4之中排查,……
综上老刑警所述,我们看到的问题是他说的1和2确实范围很大,但是概率并不等价
,与朱令没有交集的1和2两种情况是绝大多数,这都是要排除的,而发现凶器和凶杀现
场的人虽然有嫌疑但这个嫌疑与前面的几项相比不在同样的起跑线,同时要是破案,肯
定要先问概率最大的,为什么孙维没有先问?就算贝志诚有嫌疑,贝志诚如他所说是因
为朱令案退学,这里我们看到贝志诚是三年级退学的。贝志诚朱令是92级,为什么二年
后才讯问孙维?97年孙维等已经是五年级了(清华和北大当时是五年制)这个不正常就
被老刑警这他个人特色的破案逻辑给掩盖了。
我们还要注意到的就是这样大的数量下,清华应当可以发现铊的短缺的!这就是破
案的方向!我们估算铊的致死量为1克,变成铊盐就是2克多,朱令二个月后还有超过致
死量的铊,二个月排泄多少?口服还有吸收率的问题,投毒毒物也未必全部摄入,这需
要10克以上的铊盐甚至几十克铊盐投毒的,根据孙维参与的课题组发表的论文:仅以N
a2SO3作除氧剂,TINO3作重原子微扰剂……,这是用量很少哦,对于铊这样
的剧毒物不会购买超过所需很多的数量攒着的!事迹浓度仅仅是0.05mol/l,浓度非常
低,几十克已经非常多了。为什么清华开始要说没有铊,后来又说铊盐的钥匙要两个人
才能够拿到,这应当是清华在说谎了,当年朱令中毒以后清华对于实验室开展了相关的
大检查,这里我们要注意到就是孙维的教授也应当是知情者而伪证包庇了罪犯(北京警
方是排查了100多家其他有铊的单位,发现清华有铊的证据以后清华才不得不承认的)
,如果案件重启从这几个教师入手,正常的情况他们也要被讯问12小时的,如果能够展
开应有的政策攻势会非常有效,因为对于他们的撒谎一旦被证实本身就应当判刑。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
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的刑
事诉讼程序是包括侦察和审理等过程的,清华教授的伪证导致案件不能侦破,应当是后
果严重,如果他们抗拒到底应当从重判处7年有期徒刑,所以在刑事重判的压力下让他
们说真话而不是被清华羽翼保护很重要,他们能够提供关键的证据对于证实孙维犯罪有
关键性作用。如果这些人执迷不悟,案件重启即使抓不住罪犯,给当事人交代给公众交
代的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式就是对这些伪证者重判!
对于这个问题和老刑警的破案逻辑对照一样,大家就可以发现妖在哪里了!
未完待续……
8、为什么二年后才讯问罪犯
对于破案的过程,老刑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如下:
下面开始尝试缩小范围。
在遇到凶杀案,受害者已经无力阐述经过的时候,缩小范围的做法
1.凶器相关
2.动机相关
3.反常情况
我们先说凶器相关,凶器相关有很多维度,
1.拥有凶器的人
可能拥有凶器(铊)的对象列表如下
狭义——清华,清华相关导师,清华相关材料保管人。其他17个拥有相关材料的单
位及相关拥有人。
广义——全中国所有接触到铊,又到过北京的人。
2.可能使用到凶器的人
狭义——孙维,孙维的导师
广义——一切能接触到铊的人,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
为什么分为狭义和广义呢?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当发生了枪杀案,我们都知道在中
国除了部分人,持枪都是犯法的。但是会持枪杀人的人,本来就不在乎是不是犯了持枪
罪,而在大部分的案件里,罪犯所用的枪支都不是合法的。
所以在发生投毒案时也是同理,不能因为发生了枪杀案,就认定在清华的某个合法
持枪者就是罪犯。
3.最有下手机会的人。
孙维在这个环节,嫌疑最大,因为她同时符合可能使用凶器,以及最有下手机会两
个标准。
4.最早发现凶器/凶杀现场的人
举个例子,当发生了凶杀案(杀人手法不明),有人第二天拿着一把刀来交公,说
这刀是他捡到的。因为他发现了凶器和凶杀现场,所以他必然手拿过凶器或者到过现场
。如果他没有合适的理由证明他如何发现凶器和到现场,那他的嫌疑就无法排除。
在上述范围中缩小,1和2因为范围太大,几乎无法判断,几乎是靠运气来找线索。
所以判断最初嫌疑对象时,通常会在3.4之中排查,……
综上老刑警所述,我们看到的问题是他说的1和2确实范围很大,但是概率并不等价
,与朱令没有交集的1和2两种情况是绝大多数,这都是要排除的,而发现凶器和凶杀现
场的人虽然有嫌疑但这个嫌疑与前面的几项相比不在同样的起跑线,同时要是破案,肯
定要先问概率最大的,为什么孙维没有先问?就算贝志诚有嫌疑,贝志诚如他所说是因
为朱令案退学,这里我们看到贝志诚是三年级退学的。贝志诚朱令是92级,为什么二年
后才讯问孙维?97年孙维等已经是五年级了(清华和北大当时是五年制)这个不正常就
被老刑警这他个人特色的破案逻辑给掩盖了。
我们还要注意到的就是这样大的数量下,清华应当可以发现铊的短缺的!这就是破
案的方向!我们估算铊的致死量为1克,变成铊盐就是2克多,朱令二个月后还有超过致
死量的铊,二个月排泄多少?口服还有吸收率的问题,投毒毒物也未必全部摄入,这需
要10克以上的铊盐甚至几十克铊盐投毒的,根据孙维参与的课题组发表的论文:仅以N
a2SO3作除氧剂,TINO3作重原子微扰剂……,这是用量很少哦,对于铊这样
的剧毒物不会购买超过所需很多的数量攒着的!事迹浓度仅仅是0.05mol/l,浓度非常
低,几十克已经非常多了。为什么清华开始要说没有铊,后来又说铊盐的钥匙要两个人
才能够拿到,这应当是清华在说谎了,当年朱令中毒以后清华对于实验室开展了相关的
大检查,这里我们要注意到就是孙维的教授也应当是知情者而伪证包庇了罪犯(北京警
方是排查了100多家其他有铊的单位,发现清华有铊的证据以后清华才不得不承认的)
,如果案件重启从这几个教师入手,正常的情况他们也要被讯问12小时的,如果能够展
开应有的政策攻势会非常有效,因为对于他们的撒谎一旦被证实本身就应当判刑。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
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的刑
事诉讼程序是包括侦察和审理等过程的,清华教授的伪证导致案件不能侦破,应当是后
果严重,如果他们抗拒到底应当从重判处7年有期徒刑,所以在刑事重判的压力下让他
们说真话而不是被清华羽翼保护很重要,他们能够提供关键的证据对于证实孙维犯罪有
关键性作用。如果这些人执迷不悟,案件重启即使抓不住罪犯,给当事人交代给公众交
代的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式就是对这些伪证者重判!
对于这个问题和老刑警的破案逻辑对照一样,大家就可以发现妖在哪里了!
未完待续……
8、为什么二年后才讯问罪犯
对于破案的过程,老刑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如下:
下面开始尝试缩小范围。
在遇到凶杀案,受害者已经无力阐述经过的时候,缩小范围的做法
1.凶器相关
2.动机相关
3.反常情况
我们先说凶器相关,凶器相关有很多维度,
1.拥有凶器的人
可能拥有凶器(铊)的对象列表如下
狭义——清华,清华相关导师,清华相关材料保管人。其他17个拥有相关材料的单
位及相关拥有人。
广义——全中国所有接触到铊,又到过北京的人。
2.可能使用到凶器的人
狭义——孙维,孙维的导师
广义——一切能接触到铊的人,不管是合法还是非法。
为什么分为狭义和广义呢?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当发生了枪杀案,我们都知道在中
国除了部分人,持枪都是犯法的。但是会持枪杀人的人,本来就不在乎是不是犯了持枪
罪,而在大部分的案件里,罪犯所用的枪支都不是合法的。
所以在发生投毒案时也是同理,不能因为发生了枪杀案,就认定在清华的某个合法
持枪者就是罪犯。
3.最有下手机会的人。
孙维在这个环节,嫌疑最大,因为她同时符合可能使用凶器,以及最有下手机会两
个标准。
4.最早发现凶器/凶杀现场的人
举个例子,当发生了凶杀案(杀人手法不明),有人第二天拿着一把刀来交公,说
这刀是他捡到的。因为他发现了凶器和凶杀现场,所以他必然手拿过凶器或者到过现场
。如果他没有合适的理由证明他如何发现凶器和到现场,那他的嫌疑就无法排除。
在上述范围中缩小,1和2因为范围太大,几乎无法判断,几乎是靠运气来找线索。
所以判断最初嫌疑对象时,通常会在3.4之中排查,……
综上老刑警所述,我们看到的问题是他说的1和2确实范围很大,但是概率并不等价
,与朱令没有交集的1和2两种情况是绝大多数,这都是要排除的,而发现凶器和凶杀现
场的人虽然有嫌疑但这个嫌疑与前面的几项相比不在同样的起跑线,同时要是破案,肯
定要先问概率最大的,为什么孙维没有先问?就算贝志诚有嫌疑,贝志诚如他所说是因
为朱令案退学,这里我们看到贝志诚是三年级退学的。贝志诚朱令是92级,为什么二年
后才讯问孙维?97年孙维等已经是五年级了(清华和北大当时是五年制)这个不正常就
被老刑警这他个人特色的破案逻辑给掩盖了。
我们还要注意到的就是这样大的数量下,清华应当可以发现铊的短缺的!这就是破
案的方向!我们估算铊的致死量为1克,变成铊盐就是2克多,朱令二个月后还有超过致
死量的铊,二个月排泄多少?口服还有吸收率的问题,投毒毒物也未必全部摄入,这需
要10克以上的铊盐甚至几十克铊盐投毒的,根据孙维参与的课题组发表的论文:仅以N
a2SO3作除氧剂,TINO3作重原子微扰剂……,这是用量很少哦,对于铊这样
的剧毒物不会购买超过所需很多的数量攒着的!事迹浓度仅仅是0.05mol/l,浓度非常
低,几十克已经非常多了。为什么清华开始要说没有铊,后来又说铊盐的钥匙要两个人
才能够拿到,这应当是清华在说谎了,当年朱令中毒以后清华对于实验室开展了相关的
大检查,这里我们要注意到就是孙维的教授也应当是知情者而伪证包庇了罪犯(北京警
方是排查了100多家其他有铊的单位,发现清华有铊的证据以后清华才不得不承认的)
,如果案件重启从这几个教师入手,正常的情况他们也要被讯问12小时的,如果能够展
开应有的政策攻势会非常有效,因为对于他们的撒谎一旦被证实本身就应当判刑。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
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国的刑
事诉讼程序是包括侦察和审理等过程的,清华教授的伪证导致案件不能侦破,应当是后
果严重,如果他们抗拒到底应当从重判处7年有期徒刑,所以在刑事重判的压力下让他
们说真话而不是被清华羽翼保护很重要,他们能够提供关键的证据对于证实孙维犯罪有
关键性作用。如果这些人执迷不悟,案件重启即使抓不住罪犯,给当事人交代给公众交
代的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式就是对这些伪证者重判!
对于这个问题和老刑警的破案逻辑对照一样,大家就可以发现妖在哪里了!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