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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小孩国籍问题引发的争议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不久前在mitbbs上发出的帖子,”在纽约领馆为子女申请旅行证及护照的经过和领馆工
作错误之分析”,引起了争论。其中有几点值得再次讨论。特重开一贴,以便明示。如
有希望了解本文的前因后果的,见前文。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Returnee/13552513.html
在争论中有几个概念容易混淆,是需要明确的。
1.
国籍法第九条关于丧失国籍条款的确切表述为“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
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有部分人据此认为,既然为孩子申请了
美国护照就等同于为孩子取得美国国籍,就不应该再申请中国护照。此说法似是而非,
混淆了概念。
第一,美国国籍有天然具有和归化获得两种。在美国出生的中国新生儿的美国国籍属于
天然具有。无论国籍法第九条如何解释,都无法包括此种情况。否则任何在美出生的中
国公民都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违背了国家主权,也不是这条法律的初衷,更无实际
操作的可能。
第二,护照和国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父母为子女取得美国护照和取得美国国籍是完全
不同的两件事。如前述,在美出生的新生儿自动具有美国国籍,无须取得。取得护照是
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所有美国公民须持护照进出国境。吊鬼的是中国领馆规定,在美
出生的中国新生儿,在申请中国旅行证时,必须先申请美国护照。此项规定之不合理之
处,无须多言。更鬼异的是,现在居然再以有美国护照为由,取消中国公民的中国国籍
。这其中逻辑之混乱,真让人汗颜。
2.
关于国籍法中有关“双重国籍”的规定,也容易引起误解。 此乃一关键问题,亦应注
意。国籍法中有关“双重国籍”的确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
重国籍”。请注意,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和不允许有双重国籍是有区别的。前
者的意义在于,在中国国籍的前提下,对它国国籍主张的权利盖不承认。这好比中国在
既已认定钓鱼岛属中国主权的情况下,对它国政府的主权声张盖不承认。在美出生的中
国新生儿的问题上,中国政府只需对美国国籍视而不见即可。在美出生的中国新生儿具
有天然法定的中国国籍其国籍,只能依据其他有关条款退出,无法自动取消。
3.
我们应注意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使用原则的区别。在私权利的使用上,一般应以法无禁止
即可为为原则,无所谓钻法律的空子,否则一般民众无法确认什么是自由可为。在公权
力的使用上,一般应以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原则。在取消公民国籍这一涉及公民基本权利
的重大问题上,政府机构有关政策制定和变更,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才行。各使领馆
在短时间内随意解释变更公民国籍的做法,很不严肃,也不合法。
不久前在mitbbs上发出的帖子,”在纽约领馆为子女申请旅行证及护照的经过和领馆工
作错误之分析”,引起了争论。其中有几点值得再次讨论。特重开一贴,以便明示。如
有希望了解本文的前因后果的,见前文。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Returnee/13552513.html
在争论中有几个概念容易混淆,是需要明确的。
1.
国籍法第九条关于丧失国籍条款的确切表述为“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
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有部分人据此认为,既然为孩子申请了
美国护照就等同于为孩子取得美国国籍,就不应该再申请中国护照。此说法似是而非,
混淆了概念。
第一,美国国籍有天然具有和归化获得两种。在美国出生的中国新生儿的美国国籍属于
天然具有。无论国籍法第九条如何解释,都无法包括此种情况。否则任何在美出生的中
国公民都将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违背了国家主权,也不是这条法律的初衷,更无实际
操作的可能。
第二,护照和国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父母为子女取得美国护照和取得美国国籍是完全
不同的两件事。如前述,在美出生的新生儿自动具有美国国籍,无须取得。取得护照是
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所有美国公民须持护照进出国境。吊鬼的是中国领馆规定,在美
出生的中国新生儿,在申请中国旅行证时,必须先申请美国护照。此项规定之不合理之
处,无须多言。更鬼异的是,现在居然再以有美国护照为由,取消中国公民的中国国籍
。这其中逻辑之混乱,真让人汗颜。
2.
关于国籍法中有关“双重国籍”的规定,也容易引起误解。 此乃一关键问题,亦应注
意。国籍法中有关“双重国籍”的确切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
重国籍”。请注意,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和不允许有双重国籍是有区别的。前
者的意义在于,在中国国籍的前提下,对它国国籍主张的权利盖不承认。这好比中国在
既已认定钓鱼岛属中国主权的情况下,对它国政府的主权声张盖不承认。在美出生的中
国新生儿的问题上,中国政府只需对美国国籍视而不见即可。在美出生的中国新生儿具
有天然法定的中国国籍其国籍,只能依据其他有关条款退出,无法自动取消。
3.
我们应注意公权力和私权利的使用原则的区别。在私权利的使用上,一般应以法无禁止
即可为为原则,无所谓钻法律的空子,否则一般民众无法确认什么是自由可为。在公权
力的使用上,一般应以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原则。在取消公民国籍这一涉及公民基本权利
的重大问题上,政府机构有关政策制定和变更,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才行。各使领馆
在短时间内随意解释变更公民国籍的做法,很不严肃,也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