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自坑新招:请第一作者写材料证明贡献# Immigration - 落地生根
c*u
1 楼
看这个贴子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1/Immigration/33630755_0_1.html
其中有一段:
“期中20个引用是二三作者。这个太弱,所以找第一作者写rl肯定贡献。”
那位楼主请第一作者写材料证明自己作为第二作者的贡献。这比强调自己的第一作者数
量更加没有必要,因为大家一直都是不管第几作者都按照自己是第一作者来claim
contribution。可以一旦有人开了这样的头,请第一作者写材料证明自己作为第n作者
的贡献,从此以后USCIS就会被训练的总是要求类似的证明信。这种新被国人开发的
EB1论证手法将来必定被迫应用到全部eb1。这难道不是典型的恶性竞争吗?如果说PL中
claim自己是多少次第一作者还情有可原,那么这种请第一作者写的证明信则是毫无必
要,因为USCIS不管你是第几作者都会把你当作平等的作者承认对全文的贡献。但是此
先例一开,将来必定噩梦连连。万一后来人碰到斤斤计较的第一作者怎么办?
这种证明信不写也没关系,因为USCIS也不懂。但是一旦USCIS明白了,以后就会总是要
求类似的证明信。所以说开了这个头,对自己没好处,却贻害了后来人,说难听点就是
损人不利己(这不是针对那位楼主的人身攻击,只是就事论事而已)。你说可以说你
一作文章多,不需要这种证明信,申请人还是要靠自身实力增加一作。但是作为二作本
来不用准备的材料现在却要花时间精力准备,这难道不是被坑了吗?
(再此热烈恭喜那位楼主。同胞们绿卡申请顺利是我们由衷的祝福。但是我们仍然可以
讨论一下EB1论证过程中是否火力过猛,以至于不利于后来人。本版是买买提少见的不
吵架的版面,这很好,大家只是讨论一下问题,对事不对人,应该不会有人take it
personally。)
我申请140的时候,本来想加上一段陈述:
我的paper被我们小领域的一个行业标准引用了,这种引用特别重要,因为几乎所有的
产品文档都会列出该标准,而其他paper也会引用这个标准。我的paper的内容已经写在
了行业标准中。所以如果其他paper要引用这些内容,他们只会注明自己引用了这个行
业标准,而不会注明引用了我的paper,因为来自行业标准的引用比来自某paper的引用
更具权威性。
于是我想在PL和RL中强调行业标准对我的引用比其他的引用重要,行业标准对我的
一次引用相当于大量paper对我的引用,更能证明我在全行业的contribution。可是公
司律师不建议这么做,因为这会给我们公司将来的申请人带来坏处,如果他们的paper
没被行业标准引用,将来就有可能因此EB1受阻。从那时起,我就开始思考EB1申请中的
恶性竞争,我们是不是火力过猛贻害后人。
http://www.mitbbs.com/article_t1/Immigration/33630755_0_1.html
其中有一段:
“期中20个引用是二三作者。这个太弱,所以找第一作者写rl肯定贡献。”
那位楼主请第一作者写材料证明自己作为第二作者的贡献。这比强调自己的第一作者数
量更加没有必要,因为大家一直都是不管第几作者都按照自己是第一作者来claim
contribution。可以一旦有人开了这样的头,请第一作者写材料证明自己作为第n作者
的贡献,从此以后USCIS就会被训练的总是要求类似的证明信。这种新被国人开发的
EB1论证手法将来必定被迫应用到全部eb1。这难道不是典型的恶性竞争吗?如果说PL中
claim自己是多少次第一作者还情有可原,那么这种请第一作者写的证明信则是毫无必
要,因为USCIS不管你是第几作者都会把你当作平等的作者承认对全文的贡献。但是此
先例一开,将来必定噩梦连连。万一后来人碰到斤斤计较的第一作者怎么办?
这种证明信不写也没关系,因为USCIS也不懂。但是一旦USCIS明白了,以后就会总是要
求类似的证明信。所以说开了这个头,对自己没好处,却贻害了后来人,说难听点就是
损人不利己(这不是针对那位楼主的人身攻击,只是就事论事而已)。你说可以说你
一作文章多,不需要这种证明信,申请人还是要靠自身实力增加一作。但是作为二作本
来不用准备的材料现在却要花时间精力准备,这难道不是被坑了吗?
(再此热烈恭喜那位楼主。同胞们绿卡申请顺利是我们由衷的祝福。但是我们仍然可以
讨论一下EB1论证过程中是否火力过猛,以至于不利于后来人。本版是买买提少见的不
吵架的版面,这很好,大家只是讨论一下问题,对事不对人,应该不会有人take it
personally。)
我申请140的时候,本来想加上一段陈述:
我的paper被我们小领域的一个行业标准引用了,这种引用特别重要,因为几乎所有的
产品文档都会列出该标准,而其他paper也会引用这个标准。我的paper的内容已经写在
了行业标准中。所以如果其他paper要引用这些内容,他们只会注明自己引用了这个行
业标准,而不会注明引用了我的paper,因为来自行业标准的引用比来自某paper的引用
更具权威性。
于是我想在PL和RL中强调行业标准对我的引用比其他的引用重要,行业标准对我的
一次引用相当于大量paper对我的引用,更能证明我在全行业的contribution。可是公
司律师不建议这么做,因为这会给我们公司将来的申请人带来坏处,如果他们的paper
没被行业标准引用,将来就有可能因此EB1受阻。从那时起,我就开始思考EB1申请中的
恶性竞争,我们是不是火力过猛贻害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