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mp drywall 怎么修?# Living
H*i
1 楼
【 以下文字转载自 Immigration 讨论区 】
发信人: linji (吉林), 信区: Immigration
标 题: Eb1c 简直是为三哥定制的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Sep 6 12:32:36 2012, 美东)
L1A没有工资限制,更没有EB1 A/B的学历和杰出背景要求。但由于L1A被归为EB1类.
烙印早就发现ICC在作假,瞄上了EB1C. EB1AB 太难做假,学历要求对烙印来说太高
。烙印有几个PHD的?大多是3年的学位。好,EB1C就太容易了。
L1A/L1B/EB1C 背景知识:
----------------
从中国工作移民的利益角度看,改善我们的移民排期困境首先应该被取缔或是限制的
应该是L1 program.几个原因:
1. 由于L1签证的"同一公司一年海外工作经验"的限制,绝大多数中国工作类移民都无
法使用L1类签证,但是这一条反而变成ICC申请这类签证的最便利条件。
2. L1B没有quota限制,随到随申请,随申请随开始工作。无H1B般的申请限制。
3. L1B的配偶可以工作,H1B的配偶不能工作。
4. L1B是大ICC(wipro, infosys etc.)现在主要abuse的渠道,是从海外招聘烙印
来美国最快捷的渠道。
5. 因为原因2,L1B成成为ICC烙印bridge H1B申请gap的重要环节。很多L1B就是未来
H1B和绿卡的潜在争夺者。
6. L1A没有PERM的PWD(流行工资限制),年薪6万美金的土烙印也可以上L1A。
7. L1A直接走EB1C,申请条件简单,无需排期,几个月就可以搞到绿卡。还在印度的土
烙印(无需来美读书,无需突出背景)盯上了这块肥肉。
8. 大量的土烙印经理充斥就业市场,这个长远看对我们中国人在职场百害无一利啊。
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
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
EB-1(c)的要求如下:
在过去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
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须在美国从事经理/管理工作;
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和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
品和服务;
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EB-1(c)对受益人的「经理能力」的要求如下: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等;
管理并控制公司内部其它监督、管理或专业部门的工作;
有人事任免权力;
进行日常运营的决策工作。
EB-1(c)对受益人的「管理能力」的要求如下:
指导内部组织或部门的管理工作;
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规划;
广泛参与决策工作;
只接受更高层的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性的指导。
发信人: linji (吉林), 信区: Immigration
标 题: Eb1c 简直是为三哥定制的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hu Sep 6 12:32:36 2012, 美东)
L1A没有工资限制,更没有EB1 A/B的学历和杰出背景要求。但由于L1A被归为EB1类.
烙印早就发现ICC在作假,瞄上了EB1C. EB1AB 太难做假,学历要求对烙印来说太高
。烙印有几个PHD的?大多是3年的学位。好,EB1C就太容易了。
L1A/L1B/EB1C 背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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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工作移民的利益角度看,改善我们的移民排期困境首先应该被取缔或是限制的
应该是L1 program.几个原因:
1. 由于L1签证的"同一公司一年海外工作经验"的限制,绝大多数中国工作类移民都无
法使用L1类签证,但是这一条反而变成ICC申请这类签证的最便利条件。
2. L1B没有quota限制,随到随申请,随申请随开始工作。无H1B般的申请限制。
3. L1B的配偶可以工作,H1B的配偶不能工作。
4. L1B是大ICC(wipro, infosys etc.)现在主要abuse的渠道,是从海外招聘烙印
来美国最快捷的渠道。
5. 因为原因2,L1B成成为ICC烙印bridge H1B申请gap的重要环节。很多L1B就是未来
H1B和绿卡的潜在争夺者。
6. L1A没有PERM的PWD(流行工资限制),年薪6万美金的土烙印也可以上L1A。
7. L1A直接走EB1C,申请条件简单,无需排期,几个月就可以搞到绿卡。还在印度的土
烙印(无需来美读书,无需突出背景)盯上了这块肥肉。
8. 大量的土烙印经理充斥就业市场,这个长远看对我们中国人在职场百害无一利啊。
跨国公司经理/管理人员EB-1(c)类移民申请,主要适用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移民
到美国,成为永久居民。
EB-1(c)的要求如下:
在过去的三年中,受益人必须在美国雇主的海外机构(如母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
司)工作过至少一年,而且他/她必须在美国从事经理/管理工作;
雇主必须在美国境内和美国以外的国家进行业务运营,提供经常,连续,系统的商
品和服务;
雇主必须在美国已经存在至少一年。
EB-1(c)对受益人的「经理能力」的要求如下:
管理公司内部某些组织、部门等;
管理并控制公司内部其它监督、管理或专业部门的工作;
有人事任免权力;
进行日常运营的决策工作。
EB-1(c)对受益人的「管理能力」的要求如下:
指导内部组织或部门的管理工作;
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规划;
广泛参与决策工作;
只接受更高层的管理人员、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性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