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子里侧面几个的sprinkler不喷水# Living
s*5
1 楼
有两个网友建议我把这个贴单独开出来。这个帖子简洁明了地介绍了事情的背景。转载
征得了作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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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校和Fisher v Univ. of Texas 诉讼案 2012-06-02 17:12:36
要谈 Fisher v Univ. of Texas,得先从 Grutter v Bollinger 谈起。
1997年,一个白人女性 Grutter 在申请Univ. of Michigan Law School 时被拒绝
,比她成绩差的非裔却被录取。她认为学校拒绝她是种族歧视,于是将学校校长
Bollinger 告上法庭。Grutter 一方认为学校执行的种族区分政策(Race-conscious
Admission Policy)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有关人权的保护条款。学校一方则以
Affirmative Action 中有关多样性的保护条款应对。在初级法院的判决中,双方各有
胜负,互相不服,官司一直打倒最高法院。2003年,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多数
判决学校没有违反宪法,种族区分政策得以维持。
统计结果表明,欧裔和亚裔录取分数明显高于非裔和墨裔,一般认为,种族区分政策是
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欧裔和亚裔是种族区分政策中利益被损害一方。
2008年,又有一个白人女性 Fisher 在申请 Univ. of Texas 时被拒绝,她同样认
为受到了种族歧视。同样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为依据,将学校告上法庭并要求推翻20
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的判决。官司同样一直打到最高法院,2012年2月
,最高法院同意讨论此案。决战最高法院就此展开。
最高法院由九名法官构成,Elena Kagan已经表示弃权。剩下的八人中,一般认为,
John G. Roberts,Samuel A. Alito,Antonin Scalia 和 Clarence Thomas 会投票
给 Fisher,而Sonia Sotomayor,Stephen Breyer,Ruth J B Ginsburg会投给 Univ.
of Texas。法官 Anthony M. Kennedy 则是摇摆票也是关键票。如果投票结果是4:4
,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的判决无法推翻,Race-conscious 得以维持,二
十年内,类似案件都不可再被讨论。也就是说,种族区分将再持续二十年,整整一代亚
裔都将受影响;如果投票结果是5:3,Fisher 获胜,2003年的判决被推翻,种
族区分政策宣告结束,这同时也终结了 Affirmative Action (AA) 在大学录取中所起
的作用。
这次诉讼发生在个人和公立学校之间,那么判决结果会对私立学校,尤其藤校,有什么
影响呢?
这个影响就是 Affirmative Action 在大学录取中的终结。Affirmative Action 虽然
被要求使用于公立机构,学校和政府中,但私立学校可以选择性使用。亚裔学生由于普
遍出色,竞争力强。私立学校则利用以 Affirmative Action 为依据的种族区分政策,
限制了亚裔学生的入学,从而造成了亚裔学生入学门槛高,尤其是SAT分数极高的现
象。
如果 Affirmative Action 不可以在公立学校中使用的话,私立学校同时失去了使用它
的法理基础。任何考虑种族因素的录取政策都将被简单指控为种族歧视,学校将无法应
对。更何况由于美国的案例法制度,以后再有任何类似的诉讼案,学校都很难获胜。这
就是为什么哈佛在这次诉讼中,很早地跳出来,支持种族区分的原因。他们知道这次案
件的判决对他们意味着什么。如果 Fisher 一方获胜的话,学校能做的就是把种族因素
从他们录取政策中摘除。所有的学生将会在不考虑肤色的基础上公平竞争,亚裔的平等
权利才能得以保证。
最高法院即将就这次诉讼展开辩论,公众辩论也会展开而且会很激烈。我想这是我们华
裔争取平等权利并发出自己的声音的时候。判决的日期定于今年十月,判决结果会是什
么呢?且拭目以待。
(声明:本文事实陈述部分均有来源,如有需要,可提供出处;主观论述部分属个人观
点,言论自由;可以转载,请转全文,并附带此声明,如有改动,不再代表本人观点。
)
征得了作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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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校和Fisher v Univ. of Texas 诉讼案 2012-06-02 17:12:36
要谈 Fisher v Univ. of Texas,得先从 Grutter v Bollinger 谈起。
1997年,一个白人女性 Grutter 在申请Univ. of Michigan Law School 时被拒绝
,比她成绩差的非裔却被录取。她认为学校拒绝她是种族歧视,于是将学校校长
Bollinger 告上法庭。Grutter 一方认为学校执行的种族区分政策(Race-conscious
Admission Policy)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有关人权的保护条款。学校一方则以
Affirmative Action 中有关多样性的保护条款应对。在初级法院的判决中,双方各有
胜负,互相不服,官司一直打倒最高法院。2003年,最高法院以5:4的微弱多数
判决学校没有违反宪法,种族区分政策得以维持。
统计结果表明,欧裔和亚裔录取分数明显高于非裔和墨裔,一般认为,种族区分政策是
造成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欧裔和亚裔是种族区分政策中利益被损害一方。
2008年,又有一个白人女性 Fisher 在申请 Univ. of Texas 时被拒绝,她同样认
为受到了种族歧视。同样以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为依据,将学校告上法庭并要求推翻20
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的判决。官司同样一直打到最高法院,2012年2月
,最高法院同意讨论此案。决战最高法院就此展开。
最高法院由九名法官构成,Elena Kagan已经表示弃权。剩下的八人中,一般认为,
John G. Roberts,Samuel A. Alito,Antonin Scalia 和 Clarence Thomas 会投票
给 Fisher,而Sonia Sotomayor,Stephen Breyer,Ruth J B Ginsburg会投给 Univ.
of Texas。法官 Anthony M. Kennedy 则是摇摆票也是关键票。如果投票结果是4:4
,2003年 Grutter v Bollinger 的判决无法推翻,Race-conscious 得以维持,二
十年内,类似案件都不可再被讨论。也就是说,种族区分将再持续二十年,整整一代亚
裔都将受影响;如果投票结果是5:3,Fisher 获胜,2003年的判决被推翻,种
族区分政策宣告结束,这同时也终结了 Affirmative Action (AA) 在大学录取中所起
的作用。
这次诉讼发生在个人和公立学校之间,那么判决结果会对私立学校,尤其藤校,有什么
影响呢?
这个影响就是 Affirmative Action 在大学录取中的终结。Affirmative Action 虽然
被要求使用于公立机构,学校和政府中,但私立学校可以选择性使用。亚裔学生由于普
遍出色,竞争力强。私立学校则利用以 Affirmative Action 为依据的种族区分政策,
限制了亚裔学生的入学,从而造成了亚裔学生入学门槛高,尤其是SAT分数极高的现
象。
如果 Affirmative Action 不可以在公立学校中使用的话,私立学校同时失去了使用它
的法理基础。任何考虑种族因素的录取政策都将被简单指控为种族歧视,学校将无法应
对。更何况由于美国的案例法制度,以后再有任何类似的诉讼案,学校都很难获胜。这
就是为什么哈佛在这次诉讼中,很早地跳出来,支持种族区分的原因。他们知道这次案
件的判决对他们意味着什么。如果 Fisher 一方获胜的话,学校能做的就是把种族因素
从他们录取政策中摘除。所有的学生将会在不考虑肤色的基础上公平竞争,亚裔的平等
权利才能得以保证。
最高法院即将就这次诉讼展开辩论,公众辩论也会展开而且会很激烈。我想这是我们华
裔争取平等权利并发出自己的声音的时候。判决的日期定于今年十月,判决结果会是什
么呢?且拭目以待。
(声明:本文事实陈述部分均有来源,如有需要,可提供出处;主观论述部分属个人观
点,言论自由;可以转载,请转全文,并附带此声明,如有改动,不再代表本人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