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与O打官司的信心在于
我没有参与过法律诉讼,所以我只能想象法官判定的两个依据:
1、法律上明文规定。这需要对法律的仔细研究,我阅读了关于名额分配的法律条文,认
为我们至少不吃亏。
2、一些基本原则。我对打官司的第一点信心来源于,平均分配是整个名额分配的基本原
则,只要把目前实际分配方法一列上,再加上几个极端的例子,就可以清晰的说明其对
平均原则的破坏。法官再笨也知道目前分配方案的荒谬性。
而我对官司成败的最大信心在于以下内容,yijiayan的帖子里写得非常明白,我再简单
说一下:
O现在唯一的武器是203(e),他一直在说203(e)是按PD分配的基础,但是,很明显,203
(e)有个默认的适用范围,即在一个国家的申请者之中按PD分配。为什么呢?
203 (e) Order of Consideration.
(1) Immigrant visas made available under subsection (a) or (b) shall be issu
ed to eligible immigrants in the order in which a petition in behalf of each
such immigrant is filed with the Attorney General (or in the case of specia
l immigrants under section 101(a)(27)(D) , with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s p
rovided in section 204(a) .
如果说,以上内容适用于所有的国家申请者作为一个统一整体,那么,每年的所有名额
的分配,都应该先让印度拿满7%,然后中国拿满7%,然后才轮到其它国家的申请者;当
这一轮过去之后,如果出现剩余名额,那么再重新来一轮,印度拿至与中国同步时,中
印捆绑。
然而,目前O的做法是,先将203(e)作用在每个国家内部,然后将203(e)作用在剩余名额
出现后的所有国家作为一个整体。这是对203(e)的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
我们只要针对这点入手,只要能让他和他的律师面对这个问题正面回答,我们甚至都不
一定需要走到打官司这一步。
欢迎各位对以上分析提出不同的意见。
wei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