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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 以下文字转载自 Military 讨论区 】
发信人: laodaniang (老大娘),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广东省高院:手淫服务不属卖淫行为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Jun 25 20:57:25 2013, 美东)
原标题 [组织按摩女“波推”竟未获刑]
南都讯 理发店店主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
涉嫌卖淫嫖娼”提起公诉,但随后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
3被告人无罪释放。南海警方近日再次破获同类案件,但由于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并不属
于卖淫行为,如何处理及是否移送起诉引发争议。
案例:理发店提供色情服务 老板无罪释放
2011年7月,南海警方查获一理发店里多名男子涉嫌卖淫嫖娼。据调查,该店雇请
多名按摩女子为客人提供色情按摩。随后,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对这家店的老板李某和
两名管理人员刑事拘留并立案调查。案件侦结完毕移送检方后,检察院以同样的罪名向
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底,李某等三人被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等。但一审开
庭期间,李某等人的辩护律师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并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希望从轻判
决。一审判决后,李某却突然提出了上诉,其新代表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3被告人均无罪。检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2012年初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
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
省高院:手淫服务不属卖淫行为
记者了解到,被告上诉后,佛山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
清,适用法律不当,决定发回重审,并对此案争议的焦点作出答复。
答复称,该案中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
、“波推”三种色情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
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
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人民法院20 0 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
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三
种色情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
”。
现状:组织者未获罪 警方执法遇尴尬
记者近日从南海警方获悉,该局再次查获一宗同类案件,但对于如何处理及是否移
送起诉存在争议。有民警表示,“该案该如何处理,我们现在慎之又慎。”基层民警也
表示,目前法律规定不是很明晰,执法很困难。
以往佛山警方遇此类案例如何执法?佛山警方相关负责人昨日回应,20 0 1年公安
部对广西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有
明确的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如果是卖淫嫖娼,佛山警方就是根据这个批复办理的。”该负责人还表示,至于
组织卖淫者,则要根据法律规定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我国对卖淫行为一般处以治安
处罚,对组织卖淫者,涉嫌组织卖淫罪将予以刑事拘留。”该负责人说。
链接
同类案件全国判决不一
同类案件国内其他法院认定和判决不一。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
摩店手淫服务案,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
会所色情按摩案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但在江门法院最近认定一宗组织卖淫罪,则
认定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
观点
“社会发展定义外延也应拓展”
佛山政协委员、知名律师徐玉发:这是一个法律漏洞,不利结果不应由被告承担,
而是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现阶段,手淫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组织者也不构成
组织、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公安部的批复认为手淫属于卖淫行为,虽然既不是法律
也不是司法解释,但是在办案过程中还是有参考性。不过,治安处罚意义上的“卖淫”
不能和刑法意义上的“卖淫”画上等号,后者的概念应该理解为取得报酬而与他人性交
的行为,性交有严格的界定。
法学副教授、律师戴国梁:传统意义上的卖淫仅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与他人发生的男
女性交行为,后来随着同性恋间有偿性服务的出现,卖淫的外延扩大到为同性提供性服
务。这种变迁,说明卖淫的含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发展的。
统筹:南都记者 门君诚
采写:南都记者 门君诚 张在欢
http://news.sohu.com/20130626/n379863159.shtml
发信人: laodaniang (老大娘), 信区: Military
标 题: 广东省高院:手淫服务不属卖淫行为
发信站: BBS 未名空间站 (Tue Jun 25 20:57:25 2013, 美东)
原标题 [组织按摩女“波推”竟未获刑]
南都讯 理发店店主雇请多名按摩女提供“波推”、“打飞机”等色情服务,检方以“
涉嫌卖淫嫖娼”提起公诉,但随后又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
3被告人无罪释放。南海警方近日再次破获同类案件,但由于法律规定此类行为并不属
于卖淫行为,如何处理及是否移送起诉引发争议。
案例:理发店提供色情服务 老板无罪释放
2011年7月,南海警方查获一理发店里多名男子涉嫌卖淫嫖娼。据调查,该店雇请
多名按摩女子为客人提供色情按摩。随后,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对这家店的老板李某和
两名管理人员刑事拘留并立案调查。案件侦结完毕移送检方后,检察院以同样的罪名向
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底,李某等三人被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等。但一审开
庭期间,李某等人的辩护律师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并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希望从轻判
决。一审判决后,李某却突然提出了上诉,其新代表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3被告人均无罪。检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2012年初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
事责任”为由,撤回起诉,3被告人无罪释放。
省高院:手淫服务不属卖淫行为
记者了解到,被告上诉后,佛山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
清,适用法律不当,决定发回重审,并对此案争议的焦点作出答复。
答复称,该案中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
、“波推”三种色情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
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和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
的行为。
根据广东省人民法院20 0 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
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三
种色情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
”。
现状:组织者未获罪 警方执法遇尴尬
记者近日从南海警方获悉,该局再次查获一宗同类案件,但对于如何处理及是否移
送起诉存在争议。有民警表示,“该案该如何处理,我们现在慎之又慎。”基层民警也
表示,目前法律规定不是很明晰,执法很困难。
以往佛山警方遇此类案例如何执法?佛山警方相关负责人昨日回应,20 0 1年公安
部对广西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有
明确的批复,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
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如果是卖淫嫖娼,佛山警方就是根据这个批复办理的。”该负责人还表示,至于
组织卖淫者,则要根据法律规定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我国对卖淫行为一般处以治安
处罚,对组织卖淫者,涉嫌组织卖淫罪将予以刑事拘留。”该负责人说。
链接
同类案件全国判决不一
同类案件国内其他法院认定和判决不一。2004年福州福清法院审理的汤某等涉嫌按
摩店手淫服务案,被告人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2008年重庆市黔江法院审理的庞某涉嫌
会所色情按摩案协助组织卖淫罪未获认定。但在江门法院最近认定一宗组织卖淫罪,则
认定手淫服务属于卖淫行为。
观点
“社会发展定义外延也应拓展”
佛山政协委员、知名律师徐玉发:这是一个法律漏洞,不利结果不应由被告承担,
而是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现阶段,手淫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组织者也不构成
组织、介绍、容留他人卖淫罪。公安部的批复认为手淫属于卖淫行为,虽然既不是法律
也不是司法解释,但是在办案过程中还是有参考性。不过,治安处罚意义上的“卖淫”
不能和刑法意义上的“卖淫”画上等号,后者的概念应该理解为取得报酬而与他人性交
的行为,性交有严格的界定。
法学副教授、律师戴国梁:传统意义上的卖淫仅指以营利为目的而与他人发生的男
女性交行为,后来随着同性恋间有偿性服务的出现,卖淫的外延扩大到为同性提供性服
务。这种变迁,说明卖淫的含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发展的。
统筹:南都记者 门君诚
采写:南都记者 门君诚 张在欢
http://news.sohu.com/20130626/n379863159.shtml